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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阅读

web2.0版权研讨:从登记到认证

     在人们急切想推动web2.0商业化的时候,更重要的事情是如何解决版权问题。
    视频分享网站似乎一直是烫手的山芋,在深得用户喜爱的同时,却让客户感到困惑。用户只关心你有没有好内容,至于内容是不是合法,并不影响观看,而投广告的客户,没有版权的视频则是雷区,商业价值难以得到保证。
    版权问题是困惑视频分享网站商业化的一大障碍,另外的障碍则是影响用户体验。
    版权发展到互联网时代,传统的版权登记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互联网快速化的需要,让我想起00年前后的电子商务,提单的快捷性与事后送货的缓慢相比,网络的价值被消耗殆尽。
    互联网将内容制作、传播(发行)、收看浓缩在一起,传统方式内容制作之后先行版权登记再行传播的思路已经不合时宜,如果考虑到web2.0大量的用户互动行为,每发一句言、一张照片、一段视频就进行一次版权登记的做法,看起来特别滑稽。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办法有一个,版权登记改成版权认证。即任何人可以先进行内容的发布,而版权可以滞后于内容发布,采取事后认证的方式确认其权利归属。
    这样结果是:内容发布与权益相对分离。内容发布与权益分离表现在,时间与空间的分离两方面:一、内容发布与版权权益确认可以在时间上异步实行,即时间上分离;二、内容发布者与权益人(版权人)可以不是一个人(一个组织),即空间上分离。
    当版权认证的方式可以被业界广泛接受并落实,大量发烧友无私上传盗版(传统版权时代的说法)的事情将变得伟大,他们将会受到真正版权人的欢迎,从盗用者变成传播者。
    版权认证模式对于版权的确认可以是非完整的,即内容版权的非100%确认,这个问题相对复杂,但非完整版权将来会越来越成为民间内容主要形态,对于网络再创作(如:网络视频恶搞)的商业模式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扁平化的时代,需要新的版权模式,从登记到认证会是出路吗?

“web2.0版权研讨:从登记到认证”上的5条回复

[…]     王冉说“现在是砸钱买版权的时候”,面对盗版问题,如果只会花钱购买版权,买与不买只是找死等死的问题,真正的症结在于建立新型的符合互联网的新的版权模式。 (function(){ var _w = 106 , _h = 24; var param = { url:location.href, type:'5', count:'', /**是否显示分享数,1显示(可选)*/ appkey:'', /**您申请的应用appkey,显示分享来源(可选)*/ title:'', /**分享的文字内容(可选,默认为所在页面的title)*/ pic:'', /**分享图片的路径(可选)*/ ralateUid:'1172002283', /**关联用户的UID,分享微博会@该用户(可选)*/ rnd:new Date().valueOf() } var temp = []; for( var p in param ){ temp.push(p + '=' + encodeURIComponent( param[p] || '' ) ) } document.write('') })() function postToWb(){ var _t = encodeURI(document.title)+" By:@chenshihong "; var _url = encodeURIComponent(document.location); var _appkey = encodeURI("appkey");//你从腾讯获得的appkey var _pic = encodeURI('');//(例如:var _pic='图片url1|图片url2|图片url3….) var _site = '';//你的网站地址 var _u = 'http://v.t.qq.com/share/share.php?url='+_url+'&appkey='+_appkey+'&site='+_site+'&pic='+_pic+'&title='+_t; window.open( _u,'', 'width=700, height=680, top=0, left=0, toolbar=no, menubar=no, scrollbars=no, location=yes, resizable=no, status=no' ); } […]

[…]         互联网时代,创作越来越开放,随着UGC(用户创造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流行,一个人写文章,很快就会被人改编并丰富,看文章的过程与传播的过程交混在一起,在互联网的高效率下,再灵活的传统版权保护方式,都会让互联网的便捷性荡然无存,因此,我之前提出过以认证替代登记的方式来改变版权的保护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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