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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醒客眼Thinker&#039;s Opinion &#187; 避风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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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关于生活，关于互联网。About life, About Interne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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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反盗版”为什么会遭到抗议？</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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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8 Jan 2012 15:19:15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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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SOPA]]></category>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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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避风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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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针对美国可能通过的《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缩写为SOPA，维基百科（wikipedia.org）英文站宣布关闭24小时以示抗议，反对者还有谷歌、微软等数十家公司。         有人会觉得奇怪，“盗版”是“非法”的，禁止网络盗版难道还有什么问题吗？         《禁止网络盗版法案》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详情大家可以顺着维基百科的链接去看看，反对者认为，《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知识产权保护法议案》《在线保护及数字强制执行法案》三项立法“将损害自由而开放的互联网”。         如果站在传统出版与版权的角度，很难认识到《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可能带来的问题，关于互联网版权问题，我写过一些探讨文章，概括来说就是：在互联网上，著作权、版权等相关的概念与传统出版时代有很大的不同。         要区别互联网与传统出版的不同，首先应该意识到：著作权、出版权不仅在于保护创作者的个体权益，更在于鼓励创作，促进社会创新与整体进步，也就是说，立法的出发点，不仅仅考虑个体利益，而且要考虑社会整体效益。         著作权、版权保护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探讨：创作与传播。         先说创作。         有人会说，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一部作品创作出来之后，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才是传播最快、惠及最多人的。逻辑没错，问题在于：如果创作者获得不了任何回报，那么就不会有积极性进行更多的创作，打击了创作源头，那么下一次就没有什么可以传播的了。只有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才能保证社会整体的不断创新，这是著作权、版权等保护的出发点。         不过，凡事都有两面，版权保护也会影响创作。创作本身需要汲取知识、获得素材。比如我现在写的汉字，这篇文章中提到法案内容和新闻信息，并不是我闭门造车造出来的，他们来自其他作者或者机构，如果我被严格限制使用，则这篇文章就无法写就。甚至可以这么说，如果禁止互相引用，可能绝大部分作品都将无法完成。因此，版权相关法律允许著作时合理引用其他人的著作。         之所以要提“合理引用”，只是想表明一点：完全的独立创作几乎是不存在的，所有的创作都是在其他人的成就上作出的，极端地说，汉字不是你发明的吧。这里不再过多去探讨合理引用与盗版、剽窃的区别。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创作越来越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的封闭行为。比如：2005年，胡戈利用《无极》推出网络恶搞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于这一部作品的诞生，按照传统的版权观念，胡戈显然侵犯了《无极》的版权，但是，对于互联网网民来说，这却是一场网络视频的“盛宴”，这就是网民使用网络与现实法律的冲突。         还会有更多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在网络上越来越成为主动角色，网民产生的内容越来越多，这些内容如果全部按照传统的书籍出版物来界定版权，则网民间互相使用这些内容将会出现巨大的阻碍。比如：微博上的互相转贴、微博上讨论形成的文章等等，每一个行为都可能走进法律限制区。         因此需要在互联网新的环境下，重新考虑著作权、版权与传播自由的平衡问题。传统的严格的版权规定可能不再合时宜，需要著作权、版权人放弃部分权利。         王小峰在微博上问我：让权利所有人这种权利与自由的交换结果对等吗？如果不对等，为什么人家要放弃这个权利呢？         网络互动并不是追求一个完全的数量对等，是否平衡，在于建立群体的协作机制，而不一定是内容份量上的对等，比如：网络外语片电影，字幕组的工作量少，但解决了用户从无法观看到可以观看的问题，这种价值不能用简单的量来对比。         重要的是，并不是要权利人放弃权利，而是在新的快速、碎片、扁平的传播形式下，重新设计权利的保护规则，在新的环境下建立新的合理性。         著作权、版权保护的社会意义在于鼓励创作促进社会创新与进步，如果不考虑互联网协作性对创作的贡献，实施著作权过度保护，则不利于整体社会知识成长，著作权保护就失去了社会意义，需要重新反思。如何认定过度保护呢？不同立场的人理解度有些不同，我的意见是：如果著作权保护导致整个社会创作整体积极性下降、难度增加，保护就是过度的。         传统出版保护版权的办法是版权登记制度，新的互联网环境下，我曾建议采用认证的方法：从登记到认证。         &#8230; <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1467.html">继续阅读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针对美国可能通过的<a href="http://zh.wikipedia.org/zh-cn/%E7%A6%81%E6%AD%A2%E7%BD%91%E7%BB%9C%E7%9B%97%E7%89%88%E6%B3%95%E6%A1%88">《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a>，缩写为SOPA，维基百科（wikipedia.org）英文站宣布关闭24小时以示抗议，反对者还有谷歌、微软等数十家公司。<span id="more-1467"></span></p>
<p>        有人会觉得奇怪，“盗版”是“非法”的，禁止网络盗版难道还有什么问题吗？</p>
<p>        《禁止网络盗版法案》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详情大家可以顺着<a href="http://zh.wikipedia.org/zh-cn/%E7%A6%81%E6%AD%A2%E7%BD%91%E7%BB%9C%E7%9B%97%E7%89%88%E6%B3%95%E6%A1%88">维基百科的链接</a>去看看，反对者认为，《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知识产权保护法议案》《在线保护及数字强制执行法案》三项立法“将损害自由而开放的互联网”。</p>
<p>        如果站在传统出版与版权的角度，很难认识到《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可能带来的问题，关于互联网版权问题，我<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copyright">写过一些探讨文章</a>，概括来说就是：在互联网上，著作权、版权等相关的概念与传统出版时代有很大的不同。</p>
<p>        要区别互联网与传统出版的不同，首先应该意识到：著作权、出版权不仅在于保护创作者的个体权益，更在于鼓励创作，促进社会创新与整体进步，也就是说，立法的出发点，不仅仅考虑个体利益，而且要考虑社会整体效益。</p>
<p>        著作权、版权保护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探讨：创作与传播。</p>
<p>        先说创作。</p>
<p>        有人会说，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一部作品创作出来之后，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才是传播最快、惠及最多人的。逻辑没错，问题在于：如果创作者获得不了任何回报，那么就不会有积极性进行更多的创作，打击了创作源头，那么下一次就没有什么可以传播的了。只有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才能保证社会整体的不断创新，这是著作权、版权等保护的出发点。</p>
<p>        不过，凡事都有两面，版权保护也会影响创作。创作本身需要汲取知识、获得素材。比如我现在写的汉字，这篇文章中提到法案内容和新闻信息，并不是我闭门造车造出来的，他们来自其他作者或者机构，如果我被严格限制使用，则这篇文章就无法写就。甚至可以这么说，如果禁止互相引用，可能绝大部分作品都将无法完成。因此，版权相关法律允许著作时合理引用其他人的著作。</p>
<p>        之所以要提“合理引用”，只是想表明一点：完全的独立创作几乎是不存在的，所有的创作都是在其他人的成就上作出的，极端地说，汉字不是你发明的吧。这里不再过多去探讨合理引用与盗版、剽窃的区别。</p>
<p>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创作越来越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的封闭行为。比如：2005年，胡戈利用《无极》推出网络恶搞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于这一部作品的诞生，按照传统的版权观念，胡戈显然侵犯了《无极》的版权，但是，对于互联网网民来说，这却是一场网络视频的“盛宴”，这就是网民使用网络与现实法律的冲突。</p>
<p>        还会有更多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在网络上越来越成为主动角色，网民产生的内容越来越多，这些内容如果全部按照传统的书籍出版物来界定版权，则网民间互相使用这些内容将会出现巨大的阻碍。比如：微博上的互相转贴、微博上讨论形成的文章等等，每一个行为都可能走进法律限制区。</p>
<p>        因此需要在互联网新的环境下，重新考虑著作权、版权与传播自由的平衡问题。传统的严格的版权规定可能不再合时宜，需要著作权、版权人放弃部分权利。</p>
<p>        <a href="http://t.qq.com/dundee">王小峰</a>在微博上问我：让权利所有人这种权利与自由的交换结果对等吗？如果不对等，为什么人家要放弃这个权利呢？</p>
<p>        网络互动并不是追求一个完全的数量对等，是否平衡，在于建立群体的协作机制，而不一定是内容份量上的对等，比如：网络外语片电影，字幕组的工作量少，但解决了用户从无法观看到可以观看的问题，这种价值不能用简单的量来对比。</p>
<p>        重要的是，并不是要权利人放弃权利，而是在新的快速、碎片、扁平的传播形式下，重新设计权利的保护规则，在新的环境下建立新的合理性。</p>
<p>        著作权、版权保护的社会意义在于鼓励创作促进社会创新与进步，如果不考虑互联网协作性对创作的贡献，实施著作权过度保护，则不利于整体社会知识成长，著作权保护就失去了社会意义，需要重新反思。如何认定过度保护呢？不同立场的人理解度有些不同，我的意见是：如果著作权保护导致整个社会创作整体积极性下降、难度增加，保护就是过度的。</p>
<p>        传统出版保护版权的办法是版权登记制度，新的互联网环境下，我曾建议采用认证的方法：<strong><a title="链向 web2.0版权研讨：从登记到认证 的固定链接"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63.html">从登记到认证</a></strong>。</p>
<p>        再说传播。</p>
<p>        随着web2.0的兴起，出现了越来越多由互联网用户自己上传内容的服务网站，这时候，如果要求网站在用户上传的时候就确认其内容是否侵犯第三方权益，审核工作量巨大，用户上传过程就会受到影响，为了保护网络快速便捷性，便有了“避风港”条款。</p>
<p>        “避风港”条款，简单说就是通知删除，按照“避风港”的规定，用户上传类网站，内容是否侵权并不需要事前实施监控，只有当权益人告知侵权，并提供相应证明时，网站方做出删除处理即可免除侵权责任。</p>
<p>        显然，“避风港”事实上增加了被侵权的可能性，但换取的是平台的效率。避风港的核心在于，减少网站平台在传播中的责任，将这些责任让原始传播者承担，这样，就可以在保证平台使用便捷的同时，也能保证版权在一定程度的保护。</p>
<p>        当然，一些网站恶意利用“避风港”自己假冒用户进行大量的盗版行为，这是管理漏洞带来的问题，方法上，可以加大恶意使用“避风港”条款的处罚力度，而不是严格保护。</p>
<p>        互联网带来的新情况，对于不同的公司，哪怕都是互联网公司，是改变新的利益格局，因此，针对《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就会有针锋相对的两大阵营，而我，显然是《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的反对派。（文/<a href="htt://blog.thinkeropinion.com/">醒客</a>）</p>
<p><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copyright">&gt;&gt;更多版权文章</a></p>
<p>        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p>
<p>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p>
<p>（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p>
<p>（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p>
<p>（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p>
<p>（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p>
<p>（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p>
<p>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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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视频版权生死劫</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85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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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9 May 2010 17:11:41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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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视频版权的事讨论了好久，4月下旬，56 的ceo王建军又约圈里几个朋友聊版权的问题，探讨在互联网视频领域，如何做到既保证版权方利益，又能发挥互联网传播优势。我觉得，对于一个视频运营网站来说，版权问题其实分两个层面，一个是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如何发挥版权作用；另一个是，在尊重互联网传播规律的情况下，如何推动立法进步。         5月1号，央视《大家看法》节目的做了一期名字叫 视频网站的生死战 的节目，其实说“视频版权的生死劫”更确切一些。我说了一些自己的看法，限于时间，一些相关的问题在这里再说一下。         1）hulu模式能否全面解决网络视频版权问题？         一些视频网站的老大们表示，视频版权问题的解决应该学习hulu模式，它解决了“盗版”问题。其实，这是个误解，一方面，hulu模式只解决了部分“传统机构”的视频在互联网上的二次传播问题，而互联网上更大量的是用户制造或者参与传播的视频，因此，说hulu模式解决了版权问题，首先是个以点代面的说法。         2）Youtube是否有前途？         一些视频老大觉得youtube没前途，甚至干脆就把youtube归到盗版网站之列，说因为youtube没有盈利活不下去才卖给了google。         这个逻辑有些古怪。现阶段将hulu与youtube比盈利能力，好比将婴儿与成人比力气来判断将来谁更有出息，如前所述，hulu只是传统机构视频在网络上的二次传播，创新性跟youtube相比根本不是一回事，hulu一上线就盈利刚好说明它更是传统商业模式，按照胡狼的说法，它代表了传统的既得利益。因为门口的包子铺是盈利的，就断定它比年投资数千万美金的亏损中的网站更有价值显得过于荒唐。         youtube是否有前途，其实不是个需要讨论的话题，youtube发挥了互联网时代网民的作用，当前的回报就是占有美国视频流量的半壁江山，未来，如果不是急性子，那就等着瞧吧。         3）关于“盗版”         非常有意思，许多视频网站的老大，一开口就说类似“我们保证不了100%不出现盗版”，我真不懂老大们是怎么想的，既然你认定自己盗版，哪怕0.1%，就可以原谅么？其余所有的辩驳显得苍白而无力。         其实，视频网站的老大们根本不必这么颤颤巍巍，像个犯错的小学生，据我现有的了解，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一个国家把“视频分享”直接归到盗版的行列，你凭啥这么着急就自责了？         用户分享中那些算“盗版”，探讨起来有些复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盗版”概念，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互联网跟传统唱片业比较，一定有很多不同。         我们知道，80年代之前，个体户是非法的，因此版权不是个道德概念，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法律概念。         我理解视频网站老大们的着急承认“盗版”的原因，确实有一批人借着用户分享的名行“盗版”的实，但是，在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更应该细致分别责任，而不是轻率、笼统地“承担”，这只会把事情弄得更混乱。         各方现在出现这么多争议，主要集中出现在视频分享领域，用户上传内容怎么认定“盗版”，现在缺乏可操作的、能够平衡不同经营角色的法律标准。         对于视频是否侵权的认定，大家现在把焦点集中在运营网站是不是应该知道某个视频是不是有版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的真正核心不是能不能识别的问题，因为理论上说，一个视频是不是盗版，只要时间足够总是可以判定出来的，那么这个关键点在哪里呢？实际是先知还是后知的问题，也就是用户上传之前就知道，还是用户上传之后知道，显然，编辑制作的内容可以提前知道，用户上传内容是无法提前知道的。         如果用户上传之后网站才知道，那么就涉及到如下问题：1网站有多长时间可以允许来识别，2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如何来提供支持来帮助网站识别，3用户对上传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立法的出发点应该是平衡各方，这些东西细化了，网站才能够承担适合的责任，否则版权方希望运营方承担无限的责任，运营方就希望不承担责任，最后没法形成共识。         4）能否完全不“盗版”？         &#8230; <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856.html">继续阅读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视频版权的事讨论了好久，4月下旬，<a href="http://www.56.com"><span style="color: #0000ff;">56</span></a> 的ceo王建军又约圈里几个朋友聊版权的问题，探讨在互联网视频领域，如何做到既保证版权方利益，又能发挥互联网传播优势。我觉得，对于一个视频运营网站来说，版权问题其实分两个层面，一个是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如何发挥版权作用；另一个是，在尊重互联网传播规律的情况下，如何推动立法进步。<span id="more-856"></span></p>
<p>        5月1号，央视《大家看法》节目的做了一期名字叫 <a href="http://video.baidu.com/v?word=%CA%D3%C6%B5%CD%F8%D5%BE%C9%FA%CB%C0%D5%BD&amp;ct=301989888&amp;rn=20&amp;pn=0&amp;db=0&amp;s=0&amp;fbl=800"><span style="color: #0000ff;">视频网站的生死战</span></a> 的节目，其实说“视频版权的生死劫”更确切一些。我说了一些自己的看法，限于时间，一些相关的问题在这里再说一下。</p>
<p>        1）hulu模式能否全面解决网络视频版权问题？</p>
<p>        一些视频网站的老大们表示，视频版权问题的解决应该学习hulu模式，它解决了“盗版”问题。其实，这是个误解，一方面，hulu模式只解决了部分“传统机构”的视频在互联网上的二次传播问题，而互联网上更大量的是用户制造或者参与传播的视频，因此，说hulu模式解决了版权问题，首先是个以点代面的说法。</p>
<p>        2）Youtube是否有前途？</p>
<p>        一些视频老大觉得youtube没前途，甚至干脆就把youtube归到盗版网站之列，说因为youtube没有盈利活不下去才卖给了google。</p>
<p>        这个逻辑有些古怪。现阶段将hulu与youtube比盈利能力，好比将婴儿与成人比力气来判断将来谁更有出息，如前所述，hulu只是传统机构视频在网络上的二次传播，创新性跟youtube相比根本不是一回事，hulu一上线就盈利刚好说明它更是传统商业模式，按照<a href="http://blog.sina.com.cn/bg1eym"><span style="color: #0000ff;">胡狼</span></a>的说法，它代表了传统的既得利益。因为门口的包子铺是盈利的，就断定它比年投资数千万美金的亏损中的网站更有价值显得过于荒唐。</p>
<p>        youtube是否有前途，其实不是个需要讨论的话题，youtube发挥了互联网时代网民的作用，当前的回报就是占有美国视频流量的半壁江山，未来，如果不是急性子，那就等着瞧吧。</p>
<p>        3）关于“盗版”</p>
<p>        非常有意思，许多视频网站的老大，一开口就说类似“我们保证不了100%不出现盗版”，我真不懂老大们是怎么想的，既然你认定自己盗版，哪怕0.1%，就可以原谅么？其余所有的辩驳显得苍白而无力。</p>
<p>        其实，视频网站的老大们根本不必这么颤颤巍巍，像个犯错的小学生，据我现有的了解，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一个国家把“视频分享”直接归到盗版的行列，你凭啥这么着急就自责了？</p>
<p>        用户分享中那些算“盗版”，探讨起来有些复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盗版”概念，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互联网跟传统唱片业比较，一定有很多不同。</p>
<p>        我们知道，80年代之前，个体户是非法的，因此版权不是个道德概念，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法律概念。</p>
<p>        我理解视频网站老大们的着急承认“盗版”的原因，确实有一批人借着用户分享的名行“盗版”的实，但是，在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更应该细致分别责任，而不是轻率、笼统地“承担”，这只会把事情弄得更混乱。</p>
<p>        各方现在出现这么多争议，主要集中出现在视频分享领域，用户上传内容怎么认定“盗版”，现在缺乏可操作的、能够平衡不同经营角色的法律标准。</p>
<p>        对于视频是否侵权的认定，大家现在把焦点集中在运营网站是不是应该知道某个视频是不是有版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的真正核心不是能不能识别的问题，因为理论上说，一个视频是不是盗版，只要时间足够总是可以判定出来的，那么这个关键点在哪里呢？实际是先知还是后知的问题，也就是用户上传之前就知道，还是用户上传之后知道，显然，编辑制作的内容可以提前知道，用户上传内容是无法提前知道的。</p>
<p>        如果用户上传之后网站才知道，那么就涉及到如下问题：1网站有多长时间可以允许来识别，2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如何来提供支持来帮助网站识别，3用户对上传承担什么样的责任。</p>
<p>        立法的出发点应该是平衡各方，这些东西细化了，网站才能够承担适合的责任，否则版权方希望运营方承担无限的责任，运营方就希望不承担责任，最后没法形成共识。</p>
<p>        4）能否完全不“盗版”？</p>
<p>        与一些分享网站老大们说自己“不能保证100%不‘盗版’”，也有一些网站自称“100%”正版，是否真能做到100%不“盗版”呢？这里盗版的意思是针对遵照唱片时代的传统版权说的。</p>
<p>        按照唱片时期的版权概念，互联网100%不“盗版”的说法其实是不太可能做到的，举一个简单例子，按照传统版权的规定，拿到版权的人，是不能对内容进行编辑、分割、转变格式的，通过网络传输的时候，网络上的分发就会有个拆分等问题，也常常有格式转换的问题，按照严格的传统版权定义，所有的视频传播恐怕都100%违法。</p>
<p>          显然，互联网呼唤新立法，当法律还没有说具体标准的时候，100%正版，本身就是伪概念。</p>
<p>        100%不“盗版”也未必就是积极的态度，不做事的人也不会犯错误，但那不是我们需要的，问题是，我们不仅要不盗版，而且要行业前进、繁荣。</p>
<p>        5）对业界的建议</p>
<p>        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应该摆正位置，大家之间是竞争合作关系，不是敌我关系。</p>
<p>         就拿盗版的认识，网络视频网站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盗版光碟少了，另一个打击容易，尤其是大的网站，完全可以就案例探讨，而不是一刀切。</p>
<p>        视频是一个生态，版权问题的解决，最终是各个环节的利益合理平衡，过于偏向某一方都是问题。</p>
<p>        为什么分歧这么大？一个鸡蛋一个要1块，一个只出1毛，大家缺乏基本共识，这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没有好处。</p>
<p>        窝里斗没有好处，现在视频行业不是几个视频网站之间谁斗赢了谁就控制了未来，也不是国内电视行业与互联网视频行业的问题，互联网的问题需要放在全球的范围内来考量，你的竞争者是全球化的，从这个意义上，国内网站间更多需要展开对话，形成竞争合作的良好生态，并促进法制环境完善，共同让我国整体视频行业在国际上赢得地位。</p>
<p>        大家之间是竞争合作关系，不是敌我关系。</p>
<p>        6）立法建议。</p>
<p>        细化避风港条例。</p>
<p>         用户上传与传统的视频版权最大的区别在于，用户行为是不可预知的，因此，是否盗版一定是个事后行为，即上传后才能判断，那么就需要对这个特殊的过程中的权力责任详细划分。</p>
<p>        法律需要量刑，要有细致的量化工作，现在大家都希望非常简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简单就会带来粗暴。法律不仅仅是惩罚手段，更重要是个预防手段，没有量化标准比如偷一根牛绳和偷一头牛如果都判死刑的电话，法律的预防作用就失效了。        </p>
<p>       版权，是视频的生死劫。</p>
<p>         更多详细大家可以参考 我之前的意见：</p>
<p>        1、进入 &gt;&gt; <a title="查看 版权 下的所有文章"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copyright">版权</a> </p>
<p>        2、进入 &gt;&gt; <a title="查看 视频新媒体 下的所有文章"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new-media"><span style="color: #0000ff;">视频</span></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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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运营网站在网络版权中的角色错位</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74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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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6 Sep 2009 00:58:50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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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网络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避风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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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近日，由搜狐、优朋普勒、激动网等3家成立“反盗版版权联盟”，按说，加强正版化，强化版权创造价值，这没什么问题，如果将反盗版等同于一味打击，显然，这对于需要创新支持的互联网版权保护来说，无异于灾难。         关于网络版权问题，我也探讨过很多次，这里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可以看 这里  或者这里的目录。         这里就盗版联盟的问题补充一些个人看法。         如果按照最传统的版权定义规则，只要未获得授权，那么一律可以归结成盗版，变成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这种做法，在互联网时代是偏颇的。         从版权保护角度看，互联网最大的特点用户参与性，一方面用户参与到内容的传播过程中，如分享，包括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传递节目文件，提供节目播放链接，还可以使通过分享网站提供节目源或者节目链接；另一方面用户参与到内容的创作和二次创作，用户可以在线录制节目（创作），也可以在线编辑加工节目，跟其他人联合编辑加工（二次创作）。很多时候，用户传播与用户创作也通过网络平台交错在一起。         网络版权关于“避风港” 条款的规定，是对于网络传播这种创新性的尊重，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立法精神也在于此，否则，传统版权已经实施多年，还多此一举干什么。         从目前来看，版权市场的问题，虽然细节上，是法律层面的事，整体上说，法律只是技术细节，深层次则是“运营方”与“版权（代理）方”的利益没有平衡好。当然，对一些网站借用“避风港”条款，恶意进行盗版的情况，确实需要治理，但治理的方法不是简单的打击，而是要给正版运营的网站提供成长空间，让正版比盗版更有市场价值，那时候，才是正版市场的骄傲。        归根到底，网络版权问题的解决还是要依赖网络版权的运营水平，如果不尊重网络版权的创新规则，最终，在国际化的竞争中，我们这些所谓守法的公民，最后会被新规则抛弃。        提高网络版权运营水平，就要求运营网站与版权（代理）网站能够冷静的坐下来，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找到运营的平衡点，这才是解决知道。        搜狐力挺入反盗版联盟，想分版权代理一杯羹，这可以理解，但从实际角度看，与优朋普乐与激动网是版权代理商不同，由于搜狐首先是运营方，在目前运营网站与代理网站利益分歧巨大，且需要推进行业规则建设的情况下，是没法兼顾好两个角色的，如果要选其一，搜狐肯定要选运营网站，现在它站在版权（代理）方立场上，显然站错位置了。          视频网络版权，在当前行业发展遇到整体困难的情况下，需要从政府到商业网站的大智慧，一刀切操作简单，但断了创新的路。         参考：           视频网络版权正面临系统性灾难]]></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近日，由搜狐、优朋普勒、激动网等3家成立“反盗版版权联盟”，按说，加强正版化，强化版权创造价值，这没什么问题，如果将反盗版等同于一味打击，显然，这对于需要创新支持的互联网版权保护来说，无异于灾难。<span id="more-741"></span></p>
<p>        关于网络版权问题，我也探讨过很多次，这里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可以看 <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633.html"><span style="color: #0000ff;">这里</span></a></p>
<p> 或者<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category/internet/copyright "><span style="color: #0000ff;">这里的目录</span></a>。</p>
<p>        这里就盗版联盟的问题补充一些个人看法。</p>
<p>        如果按照最传统的版权定义规则，只要未获得授权，那么一律可以归结成盗版，变成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这种做法，在互联网时代是偏颇的。</p>
<p>        从版权保护角度看，互联网最大的特点用户参与性，一方面用户参与到内容的传播过程中，如分享，包括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传递节目文件，提供节目播放链接，还可以使通过分享网站提供节目源或者节目链接；另一方面用户参与到内容的创作和二次创作，用户可以在线录制节目（创作），也可以在线编辑加工节目，跟其他人联合编辑加工（二次创作）。很多时候，用户传播与用户创作也通过网络平台交错在一起。</p>
<p>        网络版权关于“避风港” 条款的规定，是对于网络传播这种创新性的尊重，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立法精神也在于此，否则，传统版权已经实施多年，还多此一举干什么。</p>
<p>        从目前来看，版权市场的问题，虽然细节上，是法律层面的事，整体上说，法律只是技术细节，深层次则是“运营方”与“版权（代理）方”的利益没有平衡好。当然，对一些网站借用“避风港”条款，恶意进行盗版的情况，确实需要治理，但治理的方法不是简单的打击，而是要给正版运营的网站提供成长空间，让正版比盗版更有市场价值，那时候，才是正版市场的骄傲。</p>
<p>       归根到底，网络版权问题的解决还是要依赖网络版权的运营水平，如果不尊重网络版权的创新规则，最终，在国际化的竞争中，我们这些所谓守法的公民，最后会被新规则抛弃。<br />
       提高网络版权运营水平，就要求运营网站与版权（代理）网站能够冷静的坐下来，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找到运营的平衡点，这才是解决知道。</p>
<p>       搜狐力挺入反盗版联盟，想分版权代理一杯羹，这可以理解，但从实际角度看，与优朋普乐与激动网是版权代理商不同，由于搜狐首先是运营方，在目前运营网站与代理网站利益分歧巨大，且需要推进行业规则建设的情况下，是没法兼顾好两个角色的，如果要选其一，搜狐肯定要选运营网站，现在它站在版权（代理）方立场上，显然站错位置了。</p>
<p>         视频网络版权，在当前行业发展遇到整体困难的情况下，需要从政府到商业网站的大智慧，一刀切操作简单，但断了创新的路。</p>
<p>        参考：</p>
<p>          <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633.html">视频网络版权正面临系统性灾难</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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