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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醒客眼Thinker&#039;s Opinion &#187; 网络版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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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关于生活，关于互联网。About life, About Interne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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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运营网站在网络版权中的角色错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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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6 Sep 2009 00:58:50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与阅读]]></category>
		<category><![CDATA[网络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避风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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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近日，由搜狐、优朋普勒、激动网等3家成立“反盗版版权联盟”，按说，加强正版化，强化版权创造价值，这没什么问题，如果将反盗版等同于一味打击，显然，这对于需要创新支持的互联网版权保护来说，无异于灾难。         关于网络版权问题，我也探讨过很多次，这里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可以看 这里  或者这里的目录。         这里就盗版联盟的问题补充一些个人看法。         如果按照最传统的版权定义规则，只要未获得授权，那么一律可以归结成盗版，变成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这种做法，在互联网时代是偏颇的。         从版权保护角度看，互联网最大的特点用户参与性，一方面用户参与到内容的传播过程中，如分享，包括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传递节目文件，提供节目播放链接，还可以使通过分享网站提供节目源或者节目链接；另一方面用户参与到内容的创作和二次创作，用户可以在线录制节目（创作），也可以在线编辑加工节目，跟其他人联合编辑加工（二次创作）。很多时候，用户传播与用户创作也通过网络平台交错在一起。         网络版权关于“避风港” 条款的规定，是对于网络传播这种创新性的尊重，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立法精神也在于此，否则，传统版权已经实施多年，还多此一举干什么。         从目前来看，版权市场的问题，虽然细节上，是法律层面的事，整体上说，法律只是技术细节，深层次则是“运营方”与“版权（代理）方”的利益没有平衡好。当然，对一些网站借用“避风港”条款，恶意进行盗版的情况，确实需要治理，但治理的方法不是简单的打击，而是要给正版运营的网站提供成长空间，让正版比盗版更有市场价值，那时候，才是正版市场的骄傲。        归根到底，网络版权问题的解决还是要依赖网络版权的运营水平，如果不尊重网络版权的创新规则，最终，在国际化的竞争中，我们这些所谓守法的公民，最后会被新规则抛弃。        提高网络版权运营水平，就要求运营网站与版权（代理）网站能够冷静的坐下来，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找到运营的平衡点，这才是解决知道。        搜狐力挺入反盗版联盟，想分版权代理一杯羹，这可以理解，但从实际角度看，与优朋普乐与激动网是版权代理商不同，由于搜狐首先是运营方，在目前运营网站与代理网站利益分歧巨大，且需要推进行业规则建设的情况下，是没法兼顾好两个角色的，如果要选其一，搜狐肯定要选运营网站，现在它站在版权（代理）方立场上，显然站错位置了。          视频网络版权，在当前行业发展遇到整体困难的情况下，需要从政府到商业网站的大智慧，一刀切操作简单，但断了创新的路。         参考：           视频网络版权正面临系统性灾难]]></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近日，由搜狐、优朋普勒、激动网等3家成立“反盗版版权联盟”，按说，加强正版化，强化版权创造价值，这没什么问题，如果将反盗版等同于一味打击，显然，这对于需要创新支持的互联网版权保护来说，无异于灾难。<span id="more-741"></span></p>
<p>        关于网络版权问题，我也探讨过很多次，这里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可以看 <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633.html"><span style="color: #0000ff;">这里</span></a></p>
<p> 或者<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category/internet/copyright "><span style="color: #0000ff;">这里的目录</span></a>。</p>
<p>        这里就盗版联盟的问题补充一些个人看法。</p>
<p>        如果按照最传统的版权定义规则，只要未获得授权，那么一律可以归结成盗版，变成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这种做法，在互联网时代是偏颇的。</p>
<p>        从版权保护角度看，互联网最大的特点用户参与性，一方面用户参与到内容的传播过程中，如分享，包括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传递节目文件，提供节目播放链接，还可以使通过分享网站提供节目源或者节目链接；另一方面用户参与到内容的创作和二次创作，用户可以在线录制节目（创作），也可以在线编辑加工节目，跟其他人联合编辑加工（二次创作）。很多时候，用户传播与用户创作也通过网络平台交错在一起。</p>
<p>        网络版权关于“避风港” 条款的规定，是对于网络传播这种创新性的尊重，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立法精神也在于此，否则，传统版权已经实施多年，还多此一举干什么。</p>
<p>        从目前来看，版权市场的问题，虽然细节上，是法律层面的事，整体上说，法律只是技术细节，深层次则是“运营方”与“版权（代理）方”的利益没有平衡好。当然，对一些网站借用“避风港”条款，恶意进行盗版的情况，确实需要治理，但治理的方法不是简单的打击，而是要给正版运营的网站提供成长空间，让正版比盗版更有市场价值，那时候，才是正版市场的骄傲。</p>
<p>       归根到底，网络版权问题的解决还是要依赖网络版权的运营水平，如果不尊重网络版权的创新规则，最终，在国际化的竞争中，我们这些所谓守法的公民，最后会被新规则抛弃。<br />
       提高网络版权运营水平，就要求运营网站与版权（代理）网站能够冷静的坐下来，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找到运营的平衡点，这才是解决知道。</p>
<p>       搜狐力挺入反盗版联盟，想分版权代理一杯羹，这可以理解，但从实际角度看，与优朋普乐与激动网是版权代理商不同，由于搜狐首先是运营方，在目前运营网站与代理网站利益分歧巨大，且需要推进行业规则建设的情况下，是没法兼顾好两个角色的，如果要选其一，搜狐肯定要选运营网站，现在它站在版权（代理）方立场上，显然站错位置了。</p>
<p>         视频网络版权，在当前行业发展遇到整体困难的情况下，需要从政府到商业网站的大智慧，一刀切操作简单，但断了创新的路。</p>
<p>        参考：</p>
<p>          <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633.html">视频网络版权正面临系统性灾难</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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