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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醒客眼Thinker&#039;s Opinion &#187; 盗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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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关于生活，关于互联网。About life, About Interne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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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反盗版”为什么会遭到抗议？</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146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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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8 Jan 2012 15:19:15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与阅读]]></category>
		<category><![CDATA[SOPA]]></category>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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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避风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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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针对美国可能通过的《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缩写为SOPA，维基百科（wikipedia.org）英文站宣布关闭24小时以示抗议，反对者还有谷歌、微软等数十家公司。         有人会觉得奇怪，“盗版”是“非法”的，禁止网络盗版难道还有什么问题吗？         《禁止网络盗版法案》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详情大家可以顺着维基百科的链接去看看，反对者认为，《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知识产权保护法议案》《在线保护及数字强制执行法案》三项立法“将损害自由而开放的互联网”。         如果站在传统出版与版权的角度，很难认识到《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可能带来的问题，关于互联网版权问题，我写过一些探讨文章，概括来说就是：在互联网上，著作权、版权等相关的概念与传统出版时代有很大的不同。         要区别互联网与传统出版的不同，首先应该意识到：著作权、出版权不仅在于保护创作者的个体权益，更在于鼓励创作，促进社会创新与整体进步，也就是说，立法的出发点，不仅仅考虑个体利益，而且要考虑社会整体效益。         著作权、版权保护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探讨：创作与传播。         先说创作。         有人会说，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一部作品创作出来之后，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才是传播最快、惠及最多人的。逻辑没错，问题在于：如果创作者获得不了任何回报，那么就不会有积极性进行更多的创作，打击了创作源头，那么下一次就没有什么可以传播的了。只有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才能保证社会整体的不断创新，这是著作权、版权等保护的出发点。         不过，凡事都有两面，版权保护也会影响创作。创作本身需要汲取知识、获得素材。比如我现在写的汉字，这篇文章中提到法案内容和新闻信息，并不是我闭门造车造出来的，他们来自其他作者或者机构，如果我被严格限制使用，则这篇文章就无法写就。甚至可以这么说，如果禁止互相引用，可能绝大部分作品都将无法完成。因此，版权相关法律允许著作时合理引用其他人的著作。         之所以要提“合理引用”，只是想表明一点：完全的独立创作几乎是不存在的，所有的创作都是在其他人的成就上作出的，极端地说，汉字不是你发明的吧。这里不再过多去探讨合理引用与盗版、剽窃的区别。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创作越来越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的封闭行为。比如：2005年，胡戈利用《无极》推出网络恶搞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于这一部作品的诞生，按照传统的版权观念，胡戈显然侵犯了《无极》的版权，但是，对于互联网网民来说，这却是一场网络视频的“盛宴”，这就是网民使用网络与现实法律的冲突。         还会有更多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在网络上越来越成为主动角色，网民产生的内容越来越多，这些内容如果全部按照传统的书籍出版物来界定版权，则网民间互相使用这些内容将会出现巨大的阻碍。比如：微博上的互相转贴、微博上讨论形成的文章等等，每一个行为都可能走进法律限制区。         因此需要在互联网新的环境下，重新考虑著作权、版权与传播自由的平衡问题。传统的严格的版权规定可能不再合时宜，需要著作权、版权人放弃部分权利。         王小峰在微博上问我：让权利所有人这种权利与自由的交换结果对等吗？如果不对等，为什么人家要放弃这个权利呢？         网络互动并不是追求一个完全的数量对等，是否平衡，在于建立群体的协作机制，而不一定是内容份量上的对等，比如：网络外语片电影，字幕组的工作量少，但解决了用户从无法观看到可以观看的问题，这种价值不能用简单的量来对比。         重要的是，并不是要权利人放弃权利，而是在新的快速、碎片、扁平的传播形式下，重新设计权利的保护规则，在新的环境下建立新的合理性。         著作权、版权保护的社会意义在于鼓励创作促进社会创新与进步，如果不考虑互联网协作性对创作的贡献，实施著作权过度保护，则不利于整体社会知识成长，著作权保护就失去了社会意义，需要重新反思。如何认定过度保护呢？不同立场的人理解度有些不同，我的意见是：如果著作权保护导致整个社会创作整体积极性下降、难度增加，保护就是过度的。         传统出版保护版权的办法是版权登记制度，新的互联网环境下，我曾建议采用认证的方法：从登记到认证。         &#8230; <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1467.html">继续阅读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针对美国可能通过的<a href="http://zh.wikipedia.org/zh-cn/%E7%A6%81%E6%AD%A2%E7%BD%91%E7%BB%9C%E7%9B%97%E7%89%88%E6%B3%95%E6%A1%88">《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a>，缩写为SOPA，维基百科（wikipedia.org）英文站宣布关闭24小时以示抗议，反对者还有谷歌、微软等数十家公司。<span id="more-1467"></span></p>
<p>        有人会觉得奇怪，“盗版”是“非法”的，禁止网络盗版难道还有什么问题吗？</p>
<p>        《禁止网络盗版法案》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详情大家可以顺着<a href="http://zh.wikipedia.org/zh-cn/%E7%A6%81%E6%AD%A2%E7%BD%91%E7%BB%9C%E7%9B%97%E7%89%88%E6%B3%95%E6%A1%88">维基百科的链接</a>去看看，反对者认为，《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知识产权保护法议案》《在线保护及数字强制执行法案》三项立法“将损害自由而开放的互联网”。</p>
<p>        如果站在传统出版与版权的角度，很难认识到《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可能带来的问题，关于互联网版权问题，我<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copyright">写过一些探讨文章</a>，概括来说就是：在互联网上，著作权、版权等相关的概念与传统出版时代有很大的不同。</p>
<p>        要区别互联网与传统出版的不同，首先应该意识到：著作权、出版权不仅在于保护创作者的个体权益，更在于鼓励创作，促进社会创新与整体进步，也就是说，立法的出发点，不仅仅考虑个体利益，而且要考虑社会整体效益。</p>
<p>        著作权、版权保护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探讨：创作与传播。</p>
<p>        先说创作。</p>
<p>        有人会说，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一部作品创作出来之后，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才是传播最快、惠及最多人的。逻辑没错，问题在于：如果创作者获得不了任何回报，那么就不会有积极性进行更多的创作，打击了创作源头，那么下一次就没有什么可以传播的了。只有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才能保证社会整体的不断创新，这是著作权、版权等保护的出发点。</p>
<p>        不过，凡事都有两面，版权保护也会影响创作。创作本身需要汲取知识、获得素材。比如我现在写的汉字，这篇文章中提到法案内容和新闻信息，并不是我闭门造车造出来的，他们来自其他作者或者机构，如果我被严格限制使用，则这篇文章就无法写就。甚至可以这么说，如果禁止互相引用，可能绝大部分作品都将无法完成。因此，版权相关法律允许著作时合理引用其他人的著作。</p>
<p>        之所以要提“合理引用”，只是想表明一点：完全的独立创作几乎是不存在的，所有的创作都是在其他人的成就上作出的，极端地说，汉字不是你发明的吧。这里不再过多去探讨合理引用与盗版、剽窃的区别。</p>
<p>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创作越来越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的封闭行为。比如：2005年，胡戈利用《无极》推出网络恶搞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于这一部作品的诞生，按照传统的版权观念，胡戈显然侵犯了《无极》的版权，但是，对于互联网网民来说，这却是一场网络视频的“盛宴”，这就是网民使用网络与现实法律的冲突。</p>
<p>        还会有更多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在网络上越来越成为主动角色，网民产生的内容越来越多，这些内容如果全部按照传统的书籍出版物来界定版权，则网民间互相使用这些内容将会出现巨大的阻碍。比如：微博上的互相转贴、微博上讨论形成的文章等等，每一个行为都可能走进法律限制区。</p>
<p>        因此需要在互联网新的环境下，重新考虑著作权、版权与传播自由的平衡问题。传统的严格的版权规定可能不再合时宜，需要著作权、版权人放弃部分权利。</p>
<p>        <a href="http://t.qq.com/dundee">王小峰</a>在微博上问我：让权利所有人这种权利与自由的交换结果对等吗？如果不对等，为什么人家要放弃这个权利呢？</p>
<p>        网络互动并不是追求一个完全的数量对等，是否平衡，在于建立群体的协作机制，而不一定是内容份量上的对等，比如：网络外语片电影，字幕组的工作量少，但解决了用户从无法观看到可以观看的问题，这种价值不能用简单的量来对比。</p>
<p>        重要的是，并不是要权利人放弃权利，而是在新的快速、碎片、扁平的传播形式下，重新设计权利的保护规则，在新的环境下建立新的合理性。</p>
<p>        著作权、版权保护的社会意义在于鼓励创作促进社会创新与进步，如果不考虑互联网协作性对创作的贡献，实施著作权过度保护，则不利于整体社会知识成长，著作权保护就失去了社会意义，需要重新反思。如何认定过度保护呢？不同立场的人理解度有些不同，我的意见是：如果著作权保护导致整个社会创作整体积极性下降、难度增加，保护就是过度的。</p>
<p>        传统出版保护版权的办法是版权登记制度，新的互联网环境下，我曾建议采用认证的方法：<strong><a title="链向 web2.0版权研讨：从登记到认证 的固定链接"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63.html">从登记到认证</a></strong>。</p>
<p>        再说传播。</p>
<p>        随着web2.0的兴起，出现了越来越多由互联网用户自己上传内容的服务网站，这时候，如果要求网站在用户上传的时候就确认其内容是否侵犯第三方权益，审核工作量巨大，用户上传过程就会受到影响，为了保护网络快速便捷性，便有了“避风港”条款。</p>
<p>        “避风港”条款，简单说就是通知删除，按照“避风港”的规定，用户上传类网站，内容是否侵权并不需要事前实施监控，只有当权益人告知侵权，并提供相应证明时，网站方做出删除处理即可免除侵权责任。</p>
<p>        显然，“避风港”事实上增加了被侵权的可能性，但换取的是平台的效率。避风港的核心在于，减少网站平台在传播中的责任，将这些责任让原始传播者承担，这样，就可以在保证平台使用便捷的同时，也能保证版权在一定程度的保护。</p>
<p>        当然，一些网站恶意利用“避风港”自己假冒用户进行大量的盗版行为，这是管理漏洞带来的问题，方法上，可以加大恶意使用“避风港”条款的处罚力度，而不是严格保护。</p>
<p>        互联网带来的新情况，对于不同的公司，哪怕都是互联网公司，是改变新的利益格局，因此，针对《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就会有针锋相对的两大阵营，而我，显然是《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的反对派。（文/<a href="htt://blog.thinkeropinion.com/">醒客</a>）</p>
<p><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copyright">&gt;&gt;更多版权文章</a></p>
<p>        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p>
<p>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p>
<p>（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p>
<p>（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p>
<p>（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p>
<p>（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p>
<p>（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p>
<p>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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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verycd死了，盗版依然活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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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6 Jan 2011 05:40:37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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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上次一个朋友感冒，谈到甲流预防的问题，我说，只要用消毒皂在手碰触了公共物品之后及时洗手，一般来说就感染不上，结果朋友疑惑的问：那为什么病毒进到人体内就杀不死了呢？         其实，进入体内的病毒并不比在体外的时候更具生存能力，病毒不是到了体内就杀不死，而是要想人体不受伤害地杀病毒并不容易。如果这不是一个有生命的人体，而只是一堆肌肉、骨骼等组成的蛋白质体，放到消毒液里面泡一泡，一般的病毒当然无藏身之地。        如何打击网络盗版？把所有涉嫌网站关闭是一个办法。就像把人当作一堆蛋白质泡入消毒液杀毒一样，粗暴有效。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版权利益又能够发挥网络的技术先进性，“避风港”原则给出一些思路，只是可惜，粗劣的规则加上粗暴的执行，避风港不是沦为盗版者的避风港，就是沦为版权代理滥用权力的避风港。最终成就了今天尴尬的视频局面：即便上市了，还巨亏着。         很多事情处理起来复杂，不是没有简单的办法，而是要考虑生态不能采取简单的办法。         打击盗版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合理补偿版权人受损的损失吗？看起来没错。但如果从更高的目标看，应该是让涉及版权相关行业能够繁荣起来，各方能够获得公平且长远的利益。如果对盗版网站的打击不能增加人们在大型在线视频、下载等网站合法观看电影等产品的方便性，这种打击“盗版”行为的行动显得苍白而无力，它只会让盗版以隐蔽的方式更加肆虐。         毒瘤的产生常常不是因为我们打击的不够狠，一片能将抗生素当保健品吃的土地，谁会有耐心建立一个不适宜盗版生存的环境？我们只喜欢战利品，享受严打的刀光剑影，至于目的是什么，似乎没那么多人关心了。我们站在这片日益沙化的土地上，无奈地欣赏土拨鼠的生存艺术。         世界上最悲哀的事儿是什么？版权没卖出去，verycd上就有了；世界上最最悲哀的事儿是什么？verycd死了，盗版依然活着。（文/醒客）          关于网络版权问题与看法，这篇文章没有深入探讨，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这里： &#62;&#62;版权相关 ； 版权与阅读 &#62;&#62;视频新媒体相关]]></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上次一个朋友感冒，谈到甲流预防的问题，我说，只要用消毒皂在手碰触了公共物品之后及时洗手，一般来说就感染不上，结果朋友疑惑的问：那为什么病毒进到人体内就杀不死了呢？<span id="more-1190"></span></p>
<p>        其实，进入体内的病毒并不比在体外的时候更具生存能力，病毒不是到了体内就杀不死，而是要想人体不受伤害地杀病毒并不容易。如果这不是一个有生命的人体，而只是一堆肌肉、骨骼等组成的蛋白质体，放到消毒液里面泡一泡，一般的病毒当然无藏身之地。</p>
<p>       如何打击网络盗版？把所有涉嫌网站关闭是一个办法。就像把人当作一堆蛋白质泡入消毒液杀毒一样，粗暴有效。</p>
<p>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版权利益又能够发挥网络的技术先进性，“避风港”原则给出一些思路，只是可惜，粗劣的规则加上粗暴的执行，避风港不是沦为盗版者的避风港，就是沦为版权代理滥用权力的避风港。最终成就了今天尴尬的视频局面：即便上市了，还巨亏着。</p>
<p>        很多事情处理起来复杂，不是没有简单的办法，而是要考虑生态不能采取简单的办法。</p>
<p>        打击盗版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合理补偿版权人受损的损失吗？看起来没错。但如果从更高的目标看，应该是让涉及版权相关行业能够繁荣起来，各方能够获得公平且长远的利益。如果对盗版网站的打击不能增加人们在大型在线视频、下载等网站合法观看电影等产品的方便性，这种打击“盗版”行为的行动显得苍白而无力，它只会让盗版以隐蔽的方式更加肆虐。</p>
<p>        毒瘤的产生常常不是因为我们打击的不够狠，一片能将抗生素当保健品吃的土地，谁会有耐心建立一个不适宜盗版生存的环境？我们只喜欢战利品，享受严打的刀光剑影，至于目的是什么，似乎没那么多人关心了。我们站在这片日益沙化的土地上，无奈地欣赏土拨鼠的生存艺术。</p>
<p>        世界上最悲哀的事儿是什么？版权没卖出去，verycd上就有了；世界上最最悲哀的事儿是什么？verycd死了，盗版依然活着。（文/<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醒客</a>）</p>
<p>         关于网络版权问题与看法，这篇文章没有深入探讨，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这里：</p>
<p>&gt;&gt;<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s=%E7%89%88%E6%9D%83">版权相关</a> ； <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copyright">版权与阅读</a><br />
&gt;&gt;<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new-media">视频新媒体相关</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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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视频版权生死劫</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85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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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9 May 2010 17:11:41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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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避风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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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视频版权的事讨论了好久，4月下旬，56 的ceo王建军又约圈里几个朋友聊版权的问题，探讨在互联网视频领域，如何做到既保证版权方利益，又能发挥互联网传播优势。我觉得，对于一个视频运营网站来说，版权问题其实分两个层面，一个是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如何发挥版权作用；另一个是，在尊重互联网传播规律的情况下，如何推动立法进步。         5月1号，央视《大家看法》节目的做了一期名字叫 视频网站的生死战 的节目，其实说“视频版权的生死劫”更确切一些。我说了一些自己的看法，限于时间，一些相关的问题在这里再说一下。         1）hulu模式能否全面解决网络视频版权问题？         一些视频网站的老大们表示，视频版权问题的解决应该学习hulu模式，它解决了“盗版”问题。其实，这是个误解，一方面，hulu模式只解决了部分“传统机构”的视频在互联网上的二次传播问题，而互联网上更大量的是用户制造或者参与传播的视频，因此，说hulu模式解决了版权问题，首先是个以点代面的说法。         2）Youtube是否有前途？         一些视频老大觉得youtube没前途，甚至干脆就把youtube归到盗版网站之列，说因为youtube没有盈利活不下去才卖给了google。         这个逻辑有些古怪。现阶段将hulu与youtube比盈利能力，好比将婴儿与成人比力气来判断将来谁更有出息，如前所述，hulu只是传统机构视频在网络上的二次传播，创新性跟youtube相比根本不是一回事，hulu一上线就盈利刚好说明它更是传统商业模式，按照胡狼的说法，它代表了传统的既得利益。因为门口的包子铺是盈利的，就断定它比年投资数千万美金的亏损中的网站更有价值显得过于荒唐。         youtube是否有前途，其实不是个需要讨论的话题，youtube发挥了互联网时代网民的作用，当前的回报就是占有美国视频流量的半壁江山，未来，如果不是急性子，那就等着瞧吧。         3）关于“盗版”         非常有意思，许多视频网站的老大，一开口就说类似“我们保证不了100%不出现盗版”，我真不懂老大们是怎么想的，既然你认定自己盗版，哪怕0.1%，就可以原谅么？其余所有的辩驳显得苍白而无力。         其实，视频网站的老大们根本不必这么颤颤巍巍，像个犯错的小学生，据我现有的了解，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一个国家把“视频分享”直接归到盗版的行列，你凭啥这么着急就自责了？         用户分享中那些算“盗版”，探讨起来有些复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盗版”概念，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互联网跟传统唱片业比较，一定有很多不同。         我们知道，80年代之前，个体户是非法的，因此版权不是个道德概念，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法律概念。         我理解视频网站老大们的着急承认“盗版”的原因，确实有一批人借着用户分享的名行“盗版”的实，但是，在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更应该细致分别责任，而不是轻率、笼统地“承担”，这只会把事情弄得更混乱。         各方现在出现这么多争议，主要集中出现在视频分享领域，用户上传内容怎么认定“盗版”，现在缺乏可操作的、能够平衡不同经营角色的法律标准。         对于视频是否侵权的认定，大家现在把焦点集中在运营网站是不是应该知道某个视频是不是有版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的真正核心不是能不能识别的问题，因为理论上说，一个视频是不是盗版，只要时间足够总是可以判定出来的，那么这个关键点在哪里呢？实际是先知还是后知的问题，也就是用户上传之前就知道，还是用户上传之后知道，显然，编辑制作的内容可以提前知道，用户上传内容是无法提前知道的。         如果用户上传之后网站才知道，那么就涉及到如下问题：1网站有多长时间可以允许来识别，2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如何来提供支持来帮助网站识别，3用户对上传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立法的出发点应该是平衡各方，这些东西细化了，网站才能够承担适合的责任，否则版权方希望运营方承担无限的责任，运营方就希望不承担责任，最后没法形成共识。         4）能否完全不“盗版”？         &#8230; <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856.html">继续阅读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视频版权的事讨论了好久，4月下旬，<a href="http://www.56.com"><span style="color: #0000ff;">56</span></a> 的ceo王建军又约圈里几个朋友聊版权的问题，探讨在互联网视频领域，如何做到既保证版权方利益，又能发挥互联网传播优势。我觉得，对于一个视频运营网站来说，版权问题其实分两个层面，一个是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如何发挥版权作用；另一个是，在尊重互联网传播规律的情况下，如何推动立法进步。<span id="more-856"></span></p>
<p>        5月1号，央视《大家看法》节目的做了一期名字叫 <a href="http://video.baidu.com/v?word=%CA%D3%C6%B5%CD%F8%D5%BE%C9%FA%CB%C0%D5%BD&amp;ct=301989888&amp;rn=20&amp;pn=0&amp;db=0&amp;s=0&amp;fbl=800"><span style="color: #0000ff;">视频网站的生死战</span></a> 的节目，其实说“视频版权的生死劫”更确切一些。我说了一些自己的看法，限于时间，一些相关的问题在这里再说一下。</p>
<p>        1）hulu模式能否全面解决网络视频版权问题？</p>
<p>        一些视频网站的老大们表示，视频版权问题的解决应该学习hulu模式，它解决了“盗版”问题。其实，这是个误解，一方面，hulu模式只解决了部分“传统机构”的视频在互联网上的二次传播问题，而互联网上更大量的是用户制造或者参与传播的视频，因此，说hulu模式解决了版权问题，首先是个以点代面的说法。</p>
<p>        2）Youtube是否有前途？</p>
<p>        一些视频老大觉得youtube没前途，甚至干脆就把youtube归到盗版网站之列，说因为youtube没有盈利活不下去才卖给了google。</p>
<p>        这个逻辑有些古怪。现阶段将hulu与youtube比盈利能力，好比将婴儿与成人比力气来判断将来谁更有出息，如前所述，hulu只是传统机构视频在网络上的二次传播，创新性跟youtube相比根本不是一回事，hulu一上线就盈利刚好说明它更是传统商业模式，按照<a href="http://blog.sina.com.cn/bg1eym"><span style="color: #0000ff;">胡狼</span></a>的说法，它代表了传统的既得利益。因为门口的包子铺是盈利的，就断定它比年投资数千万美金的亏损中的网站更有价值显得过于荒唐。</p>
<p>        youtube是否有前途，其实不是个需要讨论的话题，youtube发挥了互联网时代网民的作用，当前的回报就是占有美国视频流量的半壁江山，未来，如果不是急性子，那就等着瞧吧。</p>
<p>        3）关于“盗版”</p>
<p>        非常有意思，许多视频网站的老大，一开口就说类似“我们保证不了100%不出现盗版”，我真不懂老大们是怎么想的，既然你认定自己盗版，哪怕0.1%，就可以原谅么？其余所有的辩驳显得苍白而无力。</p>
<p>        其实，视频网站的老大们根本不必这么颤颤巍巍，像个犯错的小学生，据我现有的了解，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一个国家把“视频分享”直接归到盗版的行列，你凭啥这么着急就自责了？</p>
<p>        用户分享中那些算“盗版”，探讨起来有些复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盗版”概念，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互联网跟传统唱片业比较，一定有很多不同。</p>
<p>        我们知道，80年代之前，个体户是非法的，因此版权不是个道德概念，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法律概念。</p>
<p>        我理解视频网站老大们的着急承认“盗版”的原因，确实有一批人借着用户分享的名行“盗版”的实，但是，在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更应该细致分别责任，而不是轻率、笼统地“承担”，这只会把事情弄得更混乱。</p>
<p>        各方现在出现这么多争议，主要集中出现在视频分享领域，用户上传内容怎么认定“盗版”，现在缺乏可操作的、能够平衡不同经营角色的法律标准。</p>
<p>        对于视频是否侵权的认定，大家现在把焦点集中在运营网站是不是应该知道某个视频是不是有版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的真正核心不是能不能识别的问题，因为理论上说，一个视频是不是盗版，只要时间足够总是可以判定出来的，那么这个关键点在哪里呢？实际是先知还是后知的问题，也就是用户上传之前就知道，还是用户上传之后知道，显然，编辑制作的内容可以提前知道，用户上传内容是无法提前知道的。</p>
<p>        如果用户上传之后网站才知道，那么就涉及到如下问题：1网站有多长时间可以允许来识别，2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如何来提供支持来帮助网站识别，3用户对上传承担什么样的责任。</p>
<p>        立法的出发点应该是平衡各方，这些东西细化了，网站才能够承担适合的责任，否则版权方希望运营方承担无限的责任，运营方就希望不承担责任，最后没法形成共识。</p>
<p>        4）能否完全不“盗版”？</p>
<p>        与一些分享网站老大们说自己“不能保证100%不‘盗版’”，也有一些网站自称“100%”正版，是否真能做到100%不“盗版”呢？这里盗版的意思是针对遵照唱片时代的传统版权说的。</p>
<p>        按照唱片时期的版权概念，互联网100%不“盗版”的说法其实是不太可能做到的，举一个简单例子，按照传统版权的规定，拿到版权的人，是不能对内容进行编辑、分割、转变格式的，通过网络传输的时候，网络上的分发就会有个拆分等问题，也常常有格式转换的问题，按照严格的传统版权定义，所有的视频传播恐怕都100%违法。</p>
<p>          显然，互联网呼唤新立法，当法律还没有说具体标准的时候，100%正版，本身就是伪概念。</p>
<p>        100%不“盗版”也未必就是积极的态度，不做事的人也不会犯错误，但那不是我们需要的，问题是，我们不仅要不盗版，而且要行业前进、繁荣。</p>
<p>        5）对业界的建议</p>
<p>        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应该摆正位置，大家之间是竞争合作关系，不是敌我关系。</p>
<p>         就拿盗版的认识，网络视频网站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盗版光碟少了，另一个打击容易，尤其是大的网站，完全可以就案例探讨，而不是一刀切。</p>
<p>        视频是一个生态，版权问题的解决，最终是各个环节的利益合理平衡，过于偏向某一方都是问题。</p>
<p>        为什么分歧这么大？一个鸡蛋一个要1块，一个只出1毛，大家缺乏基本共识，这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没有好处。</p>
<p>        窝里斗没有好处，现在视频行业不是几个视频网站之间谁斗赢了谁就控制了未来，也不是国内电视行业与互联网视频行业的问题，互联网的问题需要放在全球的范围内来考量，你的竞争者是全球化的，从这个意义上，国内网站间更多需要展开对话，形成竞争合作的良好生态，并促进法制环境完善，共同让我国整体视频行业在国际上赢得地位。</p>
<p>        大家之间是竞争合作关系，不是敌我关系。</p>
<p>        6）立法建议。</p>
<p>        细化避风港条例。</p>
<p>         用户上传与传统的视频版权最大的区别在于，用户行为是不可预知的，因此，是否盗版一定是个事后行为，即上传后才能判断，那么就需要对这个特殊的过程中的权力责任详细划分。</p>
<p>        法律需要量刑，要有细致的量化工作，现在大家都希望非常简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简单就会带来粗暴。法律不仅仅是惩罚手段，更重要是个预防手段，没有量化标准比如偷一根牛绳和偷一头牛如果都判死刑的电话，法律的预防作用就失效了。        </p>
<p>       版权，是视频的生死劫。</p>
<p>         更多详细大家可以参考 我之前的意见：</p>
<p>        1、进入 &gt;&gt; <a title="查看 版权 下的所有文章"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copyright">版权</a> </p>
<p>        2、进入 &gt;&gt; <a title="查看 视频新媒体 下的所有文章"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new-media"><span style="color: #0000ff;">视频</span></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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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web2.0版权研讨：正义与招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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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1 Nov 2009 01:20:04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与阅读]]></category>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盗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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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前天与行业内几个朋友小聚，大家谈到一个问题，就是正版的正义性，盗版的非正义性，以及由此衍生的道德评判。         正义在这个浮躁的年代，有时候真的成为了笑柄，不仅是许多人否定正义本身的价值，更多的人则认为你是假借正义之名，做非正义的事，所谓伪君子。         我们抛开正义是否假借不谈，正版与盗版是否有所谓正义与非正义呢？如何看待当前热热闹闹的版权争夺呢？         1、就版权而言，首先是法律的而不是道德的，版权纠纷，是否认定侵权或者盗版，交给法律要比交给道德靠谱。         2、侵权判定，不是个绝对概念，随着互联网等新的载体出现，版权法律会与时俱进，因此侵权不象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一眼可以判定，符合道德直觉的未必符合法律，反之亦然。         3、退一步讲，即便判定一些大型在线播放网站为盗版，仅仅打击也未必真能改变版权现状，存在侵权可能的网络运营者，从在线播放到BT下载，具有非常多的形式，打击而不寻求出口更可能让需求转向更隐蔽的盗版形式，流向更多真正法律意义上盗版小网站，盗版问题变得可能更复杂。         4、在整个版权环境还有待改善的大前提下，盗版不会是个短暂的过程，不是给视频网站找借口，大型在线网站的监管要比散落的各类小网站管理容易得多，大型网站遏制了小网站是个客观事实，大网站如果缺乏生存环境，我们会重回几年前的盗版黑幕时代，那时，用一个朋友的话说，你都找不到谁在盗。         5、因为第4条的原因，即便法律认定大型在线播放网站是盗版，那么实施“招安”比“平定”要更有现实意义的多。          6、我们要有理想主义，但更要现实的理想主义，不能在现实中执行的理想主义没有价值，而如果考虑在现实中执行，就不是一个拍脑袋义愤填膺就可以解决，那是一个需要有详细步骤研判，考虑各方平衡的真实的大任务。          总体来说，当前版权问题是各方利益平衡问题，不管是有意或者无意地穿上法律或者正义的外衣，解决版权问题是一个细致的“技术活”。          PS：有朋友问，对运营网站宽松，那么现在盗版横行的局面是否会变得更糟？         我想，对运营网站宽松的目的是便于他们正版化，而不是纵容，要想让运营网站不是利用宽松条件来加大盗版而是加快版权建设，在于细化避风港的执行细则，明确不同行为的责任，让企业能够评估法律风险，正确合理使用避风港。         还有一条，加大上传者传播盗版的打击力度，目前盗版横行，有一些网站利用个人之名进行盗版，法律上应该加大上传过程中盗版的打击力度，只有加大上传者的责任，对于上传未获得授权的作品较多的用户，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才能有效释放运营网站的力量，这样遏制了网站的恶意钻空子的行为，也让网站对个人监管的责任减轻，如果确认企业利用个人名义非法上传，可以加大追究责任。]]></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前天与行业内几个朋友小聚，大家谈到一个问题，就是正版的正义性，盗版的非正义性，以及由此衍生的道德评判。</p>
<p>        正义在这个浮躁的年代，有时候真的成为了笑柄，不仅是许多人否定正义本身的价值，更多的人则认为你是假借正义之名，做非正义的事，所谓伪君子。<span id="more-813"></span></p>
<p>        我们抛开正义是否假借不谈，正版与盗版是否有所谓正义与非正义呢？如何看待当前热热闹闹的版权争夺呢？</p>
<p>        1、就版权而言，首先是法律的而不是道德的，版权纠纷，是否认定侵权或者盗版，交给法律要比交给道德靠谱。</p>
<p>        2、侵权判定，不是个绝对概念，随着互联网等新的载体出现，版权法律会与时俱进，因此侵权不象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一眼可以判定，符合道德直觉的未必符合法律，反之亦然。</p>
<p>        3、退一步讲，即便判定一些大型在线播放网站为盗版，仅仅打击也未必真能改变版权现状，存在侵权可能的网络运营者，从在线播放到BT下载，具有非常多的形式，打击而不寻求出口更可能让需求转向更隐蔽的盗版形式，流向更多真正法律意义上盗版小网站，盗版问题变得可能更复杂。</p>
<p>        4、在整个版权环境还有待改善的大前提下，盗版不会是个短暂的过程，不是给视频网站找借口，大型在线网站的监管要比散落的各类小网站管理容易得多，大型网站遏制了小网站是个客观事实，大网站如果缺乏生存环境，我们会重回几年前的盗版黑幕时代，那时，用一个朋友的话说，你都找不到谁在盗。</p>
<p>        5、因为第4条的原因，即便法律认定大型在线播放网站是盗版，那么实施“招安”比“平定”要更有现实意义的多。</p>
<p>         6、我们要有理想主义，但更要现实的理想主义，不能在现实中执行的理想主义没有价值，而如果考虑在现实中执行，就不是一个拍脑袋义愤填膺就可以解决，那是一个需要有详细步骤研判，考虑各方平衡的真实的大任务。</p>
<p>         总体来说，当前版权问题是各方利益平衡问题，不管是有意或者无意地穿上法律或者正义的外衣，解决版权问题是一个细致的“技术活”。</p>
<p>         PS：有朋友问，对运营网站宽松，那么现在盗版横行的局面是否会变得更糟？</p>
<p>        我想，对运营网站宽松的目的是便于他们正版化，而不是纵容，要想让运营网站不是利用宽松条件来加大盗版而是加快版权建设，在于细化避风港的执行细则，明确不同行为的责任，让企业能够评估法律风险，正确合理使用避风港。</p>
<p>        还有一条，加大上传者传播盗版的打击力度，目前盗版横行，有一些网站利用个人之名进行盗版，法律上应该加大上传过程中盗版的打击力度，只有加大上传者的责任，对于上传未获得授权的作品较多的用户，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才能有效释放运营网站的力量，这样遏制了网站的恶意钻空子的行为，也让网站对个人监管的责任减轻，如果确认企业利用个人名义非法上传，可以加大追究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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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视频网络版权正面临系统性灾难</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63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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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2 Jul 2009 03:57:59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与阅读]]></category>
		<category><![CDATA[政策]]></category>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盗版]]></category>
		<category><![CDATA[视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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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引子：网络版权成本过高，正使得网络视频行业面临系统性灾难！          当版权代理商与各运营网站因为版权纠纷，乐颠颠不断打官司的时候，大概不会想到，一年多以后，他们似乎已经完胜了，视频网站们开始全面清理用户上传中的影视内容，侵权盗版官司，以视频网站要以接近完全的妥协而告一段落。这是正版运动的骄傲吗？          版权代理商们大概更不会想到，那些昔日和他们并排在一起向运营网站征讨侵权费的同行们，也已经纷纷关门或者转行，在这个完胜的时刻，许多“胜利者”亦光荣倒下。           在中国，视频网站四年来虽然有着长足的进步，但由国内原创的互联网内容所占的分量少之又少，或者说，除了传统的影视节目、国外的幽默短剧，国内用户或者机构贡献的视频内容，一直未占据互联网视频的有效分量。          原创的而不是克隆抄袭的，才是有价值的内容。有价值视频匮乏的原因是什么？答案只有一个：版权成本过高。         这里的版权成本过高，是广泛意义的，并不仅指正版购买或者合作的成本，也包括因为盗版而造成的潜在成本，甚至包括盗版者面临的风险成本。换句话说，版权现状已使国内视频运营没有赢家，无论是版权人、购买人抑或盗版者，这才是真正的可怕之处。          原创视频内容匮乏，跟国内视频设备普及度有关，对于用户，原创的视频内容，从拍摄到简单制作再上传服务器，门槛还是过高；也跟视频网站的策略有关，网站们急着膨胀规模，而不是迎合有原创潜力的用户使用，急切而没有版权投入的膨胀，除了盗版，想不出有更快的办法。         如果众多的网站中，盗版只是个别网站的行为，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让盗版者死有余辜也不会有人惦念，但如今，盗版全行业性发生，问题便没有这么简单。         看似复杂的盗版狂潮，总结起来原因也很简单，即：正版成本过高。当正版成本远远高于盗版，盗版泛滥就不足为怪。正版成本高于盗版成本，也是一个广泛的说法，盗版的成本即便计入其违法成本（包括违法带来的经济惩罚，还包括道义上带来的品牌价值、信用损失）也远远低于正版成本。        要使得正版成本与盗版成本不相去太远，解决盗版泛滥的问题，要么降低正版成本，要么抬高盗版成本。过去几年，版权代理商的维权之路，走的是后一种。         面对一家没有授权的网站，版权代理商要求对方给出几倍的价格，以此减小正版与盗版成本差距，这个看上去合理的办法，在现实中却缺乏合理的执行。         版权代理人打击盗版的时，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采取抓大放小策略，即只针对较大的运营网站采取维权行为，并不针对较小的网站采取维权行动，在运营网站付出了高额的“转正”成本之后，面对单个用户较小，总数加起来庞大的小型盗版网站群体，正版网站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版权代理人的所谓维权，客观上，只不过把盗版风险成本转嫁给了正版运营者。         在法律没有考虑互联网扁平、快速的传播特性的情况下，“避风港”条款由于缺乏操作细则已名存实亡，在业界一边倒地指责“盗版”行为之后，运营网站象犯错误的小学生一样手足无措。形形色色的各类版权代理人开始广泛“代理”侵权节目，准备随时捞一票。        从网站来说，无论是正版还是盗版，最终考量的都是成本，成本能够持续下去的理由只有一个，能够现在或者将来带来预期的商业回报。如果成本相对于收益太高，这个行业就无法生存。        以为只要打击盗版就能走向正版的思路是错误的，正如生态平衡一样，除了生物种群间的动态平衡是平衡的一种结果，极端的打击，物种的大灭绝也会是平衡的一种结果，我们正在一条日渐狭窄的道路上前行。       缺乏正版流通环境，在传统的发行渠道，书籍、光盘、软件使用等盗版横行、盗版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在线视频正版化不会是个简单的一刀切问题。       版权是互联网未来发展的核心，缺乏合理有效的保护机制的互联网行业面临灭顶之灾。是主管部门下决心进行政策性引导的时候了，降低版权门槛到行业能够承受的水平，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可怕后果。          下述建议仅供参考：          1）  传统版权的国家限价。对于已经在传统影院、电视台进行过传播的影视节目，传统的传播期之后（比如:一年），国家采取最高限价措施，鼓励进行网络传播。         2）  &#8230; <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633.html">继续阅读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引子：<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73.html">网络版权成本</a>过高，正使得网络视频行业面临系统性灾难！ </p>
<p>        当版权代理商与各运营网站因为版权纠纷，乐颠颠不断打官司的时候，大概不会想到，一年多以后，他们似乎已经完胜了，视频网站们开始全面清理用户上传中的影视内容，侵权盗版官司，以视频网站要以接近完全的妥协而告一段落。这是正版运动的骄傲吗？ <span id="more-633"></span></p>
<p>        版权代理商们大概更不会想到，那些昔日和他们并排在一起向运营网站征讨侵权费的同行们，也已经纷纷关门或者转行，在这个完胜的时刻，许多“胜利者”亦光荣倒下。 </p>
<p>         在中国，视频网站四年来虽然有着长足的进步，但由国内原创的互联网内容所占的分量少之又少，或者说，除了传统的影视节目、国外的幽默短剧，国内用户或者机构贡献的视频内容，一直未占据互联网视频的有效分量。</p>
<p>         原创的而不是克隆抄袭的，才是有价值的内容。有价值视频匮乏的原因是什么？答案只有一个：版权成本过高。</p>
<p>        这里的版权成本过高，是广泛意义的，并不仅指正版购买或者合作的成本，也包括因为盗版而造成的潜在成本，甚至包括盗版者面临的风险成本。换句话说，版权现状已使国内视频运营没有赢家，无论是版权人、购买人抑或盗版者，这才是真正的可怕之处。</p>
<p>         原创视频内容匮乏，跟国内视频设备普及度有关，对于用户，原创的视频内容，从拍摄到简单制作再上传服务器，门槛还是过高；也跟视频网站的策略有关，网站们急着膨胀规模，而不是迎合有原创潜力的用户使用，急切而没有版权投入的膨胀，除了盗版，想不出有更快的办法。</p>
<p>        如果众多的网站中，盗版只是个别网站的行为，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让盗版者死有余辜也不会有人惦念，但如今，盗版全行业性发生，问题便没有这么简单。</p>
<p>        看似复杂的盗版狂潮，总结起来原因也很简单，即：正版成本过高。当正版成本远远高于盗版，盗版泛滥就不足为怪。正版成本高于盗版成本，也是一个广泛的说法，盗版的成本即便计入其违法成本（包括违法带来的经济惩罚，还包括道义上带来的品牌价值、信用损失）也远远低于正版成本。</p>
<p>       要使得正版成本与盗版成本不相去太远，解决盗版泛滥的问题，要么降低正版成本，要么抬高盗版成本。过去几年，版权代理商的维权之路，走的是后一种。</p>
<p>        面对一家没有授权的网站，版权代理商要求对方给出几倍的价格，以此减小正版与盗版成本差距，这个看上去合理的办法，在现实中却缺乏合理的执行。</p>
<p>        版权代理人打击盗版的时，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采取抓大放小策略，即只针对较大的运营网站采取维权行为，并不针对较小的网站采取维权行动，在运营网站付出了高额的“转正”成本之后，面对单个用户较小，总数加起来庞大的小型盗版网站群体，正版网站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版权代理人的所谓维权，客观上，只不过把盗版风险成本转嫁给了正版运营者。</p>
<p>        在法律没有考虑互联网扁平、快速的传播特性的情况下，“避风港”条款由于缺乏操作细则已名存实亡，在业界一边倒地指责“盗版”行为之后，运营网站象犯错误的小学生一样手足无措。形形色色的各类版权代理人开始广泛“代理”侵权节目，准备随时捞一票。</p>
<p>       从网站来说，无论是正版还是盗版，最终考量的都是成本，成本能够持续下去的理由只有一个，能够现在或者将来带来预期的商业回报。如果成本相对于收益太高，这个行业就无法生存。</p>
<p>       以为只要打击盗版就能走向正版的思路是错误的，正如生态平衡一样，除了生物种群间的动态平衡是平衡的一种结果，极端的打击，物种的大灭绝也会是平衡的一种结果，我们正在一条日渐狭窄的道路上前行。</p>
<p>      缺乏正版流通环境，在传统的发行渠道，书籍、光盘、软件使用等盗版横行、盗版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在线视频正版化不会是个简单的一刀切问题。</p>
<p>      版权是互联网未来发展的核心，缺乏合理有效的保护机制的互联网行业面临灭顶之灾。是主管部门下决心进行政策性引导的时候了，降低版权门槛到行业能够承受的水平，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可怕后果。</p>
<p>         下述建议仅供参考：</p>
<p>         1）  传统版权的国家限价。对于已经在传统影院、电视台进行过传播的影视节目，传统的传播期之后（比如:一年），国家采取最高限价措施，鼓励进行网络传播。</p>
<p>        2）  网络原创的国家补贴。针对没有传统盈利支撑的网络原创内容，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部分，国家应该象支持动画一样，给与直接的财政支持。</p>
<p>         3）  尊重网络特定传播规律。细化“避风港”条例，给与行业发展一定的过渡性空间，避免行业性风险只由守法企业承担的不合理现实。</p>
<p>         4）  鼓励<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63.html">创业商业模式</a>。鼓励分成等商业模式发展，鼓励符合互联网传播规律的商业探讨，以减免税甚至直接的资助方式，促进商业模式繁荣。</p>
<p>相关文章：</p>
<p><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423.html">Web2.0版权研讨：相信内容背后可以信任的人</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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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75.html">web2.0版权研讨：视频网站为何集体受挫</a></p>
<p><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90.html">“魔兽世界”易主的版权力量</a></p>
<p><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73.html">砸版权的视频网站没有未来</a></p>
<p><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63.html">web2.0版权研讨：从登记到认证</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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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web2.0版权研讨：“未授权内容”等于盗版？</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89.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89.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20 Mar 2009 06:34:16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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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未授权内容”等于盗版？          一个网站的用户上传内容（UGC）中，如果发现未被授权的内容（比如：用户上传了一部从音像店买的电影DVD内容）会怎么样？答案通常是：会判定网站盗版侵权。         从现行版权的角度出发，这种判罚似乎不无道理，尽管网站没有直接盗版，但你提供了别人（用户）“盗版场所”，当然要负责（监管）责任。版权（代理）人看来，拍一部片子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你却“无偿”的放到了网站上，简直是罪该万死。          在互联网上，把东西给别人看，除非这个东西是自己拍的或者写的，否则，哪怕你是买来的，哪怕你提供的只是其中的片段，哪怕你只给一个人看，哪怕那一个人是你的家人，你，都被面临成为盗版人的风险，提供你空间服务的网站，面临共同盗版或者监管不力的风险。         这种判定，甚至许多网站的律师都会认可，因此，一旦被版权方或者法院，在自家网站上找到一个未被正式授与网络播放权的视频，一下就象犯了错误的孩子，除了认错请求宽恕，不敢做更多的辩解。         如果你是UGC的积极使用者，或者你是网站的运营者，经验和直觉都会告诉你，这种版权认定方式并不符合网络生态的现实，会让互联网毫无生气。         传统DVD购买者的权利在哪里？按照DVD发行的一般规定，你要不是公众场合（如影院、ktv等）播放，而是让朋友到你家里，哪怕多几个人来欣赏你新买的影片，并不会有版权风险。现在，你从网络花钱购买的影片，到了网上的“家里”（个人博客空间），为什么与人分享的权利呢？如果这个空间能够观看的人数是有限制的呢？          当然，简单地把DVD与网络在线播放做直接的比较是不合理的，任何人或者机构对于购买产品的处置权力都会有不同的限制，对于版权这种特殊商品，情况会更复杂，这里只是希望能引出网络版权的一些问题，而不是加剧混乱。          另一方面，UGC网站的运营实践中，采用这种绝对的一刀切方式，执行中有非常大的难度，在每天数万数十万的上传视频中，要把每一个涉嫌未授权的内容都挑出来，并不容易。而且，如果有一万个人上传了未授权视频，哪怕你删除了999个，漏掉了一个，最终的责任也是一样的，这客观上打击了UGC网站主动自我监控的积极性。          如果站在更高的立场上看，互联网上发行电影、电视等类视频作品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互联网发行，除了从地面渠道变成在线的渠道更便捷之外，更大的价值在于，互联网上有大量的用户参与传播，甚至参与对影视作品的再创作，显然，这些因为互联网而产生的更高价值发掘，将因为现行的版权规定而受影响。  二、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比较           在印刷时代，比如：你买了一本书，回到家里，你抄写了一部分到笔记本上算不算盗版？完整地重新抄了一遍算不算盗版？通常情况是，只要你重抄之后没有传播给其他人，或者被传播的人不超过一定数量，或者没有盈利行为是不会归为盗版。           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出发点有很大的不同，个人复制通常是为了记录、保存或者交流，而商业盗版是为了牟利。区别对待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一方面阻止了通过盗版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一方面保证了消费者对于购买商品的处置权（你可以记笔记，可以记录下来与人讨论其中的问题），即消费权益与商业转让权益区分开来。            互联网没有普及的时候，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界线识别相对比较容易，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使用的工具不同。前者用笔，后者用印刷机，不过随着复印机的普及与进步，两者的区别在缩小；其二，个人复制的成本比商业盗版大。个人复制由于设备或者原材料的原因，通常比印刷厂机械化复制的单位成本要高很多，在没有利益驱使的情况下，难以达到对原版权构成明显伤害的规模；其三，个人复制传播与商业盗版传播方式不同。个人传播的目的是为了交流，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传播，而商业盗版复制的目的是为了牟利，传播通常有发行渠道支撑。           互联网时代的带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           从内容复制上看，个人买一本书，并在笔记本上摘录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互联网上，就是把自己看好的某些内容转载到自己博客或者空间上，这与编辑把一篇文章盗转到互联网，从行为方式上看，并没有太多的区别，从代价上看，也非常低廉。         从传播上看，个人之间的交流，是把自己摘录的笔记本送给朋友，朋友写出意见，如果发生在互联网上，是将自己摘录的博文链接发送给朋友，等待留言、踩脚印，这与编辑帮你把文章链接发到首页上，一堆陌生人来留言、踩脚印，从行为方式上看，也没有太多区别。         互联网的这些变化，方便了用户使用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盗版的门槛，面对新形势，如果没有更好的管理手法，要么会打击新业务的发展，要么会导致盗版横行。而当前的现状，更多被推到这两种极端的情况。  三、侵权责任量化是现阶段版权保护的突破点            互联网传播的特殊性，法律并非没有考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的避风港原则，实际上是对网络传播特性的尊重，遗憾的是，由于避风港原则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要么沦落为盗版者的保护伞，要么沦落为版权（代理）人打击网站的工具。         避风港原则，是利用传统版权来解决互联网纠纷的一个过渡办法，要使其真正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要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量化。         &#8230; <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89.html">继续阅读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articleBody" class="articleContent">
<p><strong>一、“未授权内容”等于盗版？</strong> </p>
<p>        一个网站的用户上传内容（UGC）中，如果发现未被授权的内容（比如：用户上传了一部从音像店买的电影DVD内容）会怎么样？答案通常是：会判定网站盗版侵权。<span id="more-289"></span></p>
<p>        从现行版权的角度出发，这种判罚似乎不无道理，尽管网站没有直接盗版，但你提供了别人（用户）“盗版场所”，当然要负责（监管）责任。版权（代理）人看来，拍一部片子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你却“无偿”的放到了网站上，简直是罪该万死。</p>
<p>         在互联网上，把东西给别人看，除非这个东西是自己拍的或者写的，否则，哪怕你是买来的，哪怕你提供的只是其中的片段，哪怕你只给一个人看，哪怕那一个人是你的家人，你，都被面临成为盗版人的风险，提供你空间服务的网站，面临共同盗版或者监管不力的风险。</p>
<p>        这种判定，甚至许多网站的律师都会认可，因此，一旦被版权方或者法院，在自家网站上找到一个未被正式授与网络播放权的视频，一下就象犯了错误的孩子，除了认错请求宽恕，不敢做更多的辩解。</p>
<p>        如果你是UGC的积极使用者，或者你是网站的运营者，经验和直觉都会告诉你，这种版权认定方式并不符合网络生态的现实，会让互联网毫无生气。</p>
<p>        传统DVD购买者的权利在哪里？按照DVD发行的一般规定，你要不是公众场合（如影院、ktv等）播放，而是让朋友到你家里，哪怕多几个人来欣赏你新买的影片，并不会有版权风险。现在，你从网络花钱购买的影片，到了网上的“家里”（个人博客空间），为什么与人分享的权利呢？如果这个空间能够观看的人数是有限制的呢？</p>
<p>         当然，简单地把DVD与网络在线播放做直接的比较是不合理的，任何人或者机构对于购买产品的处置权力都会有不同的限制，对于版权这种特殊商品，情况会更复杂，这里只是希望能引出网络版权的一些问题，而不是加剧混乱。</p>
<p>         另一方面，UGC网站的运营实践中，采用这种绝对的一刀切方式，执行中有非常大的难度，在每天数万数十万的上传视频中，要把每一个涉嫌未授权的内容都挑出来，并不容易。而且，如果有一万个人上传了未授权视频，哪怕你删除了999个，漏掉了一个，最终的责任也是一样的，这客观上打击了UGC网站主动自我监控的积极性。</p>
<p>         如果站在更高的立场上看，互联网上发行电影、电视等类视频作品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互联网发行，除了从地面渠道变成在线的渠道更便捷之外，更大的价值在于，互联网上有大量的用户参与传播，甚至参与对影视作品的再创作，显然，这些因为互联网而产生的更高价值发掘，将因为现行的版权规定而受影响。</p>
<p> <strong>二、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比较</strong></p>
<p>          在印刷时代，比如：你买了一本书，回到家里，你抄写了一部分到笔记本上算不算盗版？完整地重新抄了一遍算不算盗版？通常情况是，只要你重抄之后没有传播给其他人，或者被传播的人不超过一定数量，或者没有盈利行为是不会归为盗版。</p>
<p>          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出发点有很大的不同，个人复制通常是为了记录、保存或者交流，而商业盗版是为了牟利。区别对待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一方面阻止了通过盗版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一方面保证了消费者对于购买商品的处置权（你可以记笔记，可以记录下来与人讨论其中的问题），即消费权益与商业转让权益区分开来。</p>
<p>           互联网没有普及的时候，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界线识别相对比较容易，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使用的工具不同。前者用笔，后者用印刷机，不过随着复印机的普及与进步，两者的区别在缩小；其二，个人复制的成本比商业盗版大。个人复制由于设备或者原材料的原因，通常比印刷厂机械化复制的单位成本要高很多，在没有利益驱使的情况下，难以达到对原版权构成明显伤害的规模；其三，个人复制传播与商业盗版传播方式不同。个人传播的目的是为了交流，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传播，而商业盗版复制的目的是为了牟利，传播通常有发行渠道支撑。</p>
<p>          互联网时代的带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p>
<p>          从内容复制上看，个人买一本书，并在笔记本上摘录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互联网上，就是把自己看好的某些内容转载到自己博客或者空间上，这与编辑把一篇文章盗转到互联网，从行为方式上看，并没有太多的区别，从代价上看，也非常低廉。</p>
<p>        从传播上看，个人之间的交流，是把自己摘录的笔记本送给朋友，朋友写出意见，如果发生在互联网上，是将自己摘录的博文链接发送给朋友，等待留言、踩脚印，这与编辑帮你把文章链接发到首页上，一堆陌生人来留言、踩脚印，从行为方式上看，也没有太多区别。</p>
<p>        互联网的这些变化，方便了用户使用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盗版的门槛，面对新形势，如果没有更好的管理手法，要么会打击新业务的发展，要么会导致盗版横行。而当前的现状，更多被推到这两种极端的情况。</p>
<p> <strong>三、侵权责任量化是现阶段版权保护的突破点</strong></p>
<p>           互联网传播的特殊性，法律并非没有考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的避风港原则，实际上是对网络传播特性的尊重，遗憾的是，由于避风港原则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要么沦落为盗版者的保护伞，要么沦落为版权（代理）人打击网站的工具。</p>
<p>        避风港原则，是利用传统版权来解决互联网纠纷的一个过渡办法，要使其真正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要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量化。</p>
<p>        从目前用户上传（UGC）网站的实际运作来看，按照网站介入的程度，“未授权内容”被用户观看到，可以分成如下四类：第一种是编辑推荐的；第二种是搜索引擎搜到的；第三种是搜索引擎搜索不到或者搜索结果前面一定数量的页面看不到，但通过直接的链接地址可以看到；第四种是看不到内容。</p>
<p>          与这四种情况对应，网站的处理情况是，第一种，网站编辑看过这个内容，但没有审查出（可能是有意不审查）版权问题，做了推荐；第二种，编辑没有参与到内容审查的过程中，是通过技术手段自动提供的服务；第三种，网站的编辑对内容做了清理，但是由于干扰信息较多，比如名字太常见，搜索项有很多其他视频，清理时有遗漏；第四种，这种情况说明网站做到了100%没有盗版，但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UGC网站，做到这种程度非常之难。</p>
<p>        对运营的网站来说，四种不同的情况，对应投入的监控资源和对用户造成的影响也不一样，越严格投入的资源就会越多，对用户体验的影响也越大。如果侵权责任能够量化，投入资源多就能更多地减轻侵权责任，有利于鼓励网站对版权监控的投入，否则，反正要想彻底清理“未授权内容”投入非常大，做了99%和做了1%责任又没有区别，出于保护网站流量和减少成本的原因，大多网站并不愿意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监控。</p>
<p>       从结果来看，不同的情况下如果对版权造成了伤害，程度也不一样，编辑推荐和搜索引擎基本搜不到相比，被用户浏览到的几率要大的多。此外，公共推荐（编辑与搜索引擎）被阻止之后，视频的传播是借助人的推荐才能看到，这与用户购买DVD光盘之后与朋友一起看的情形类似，如果能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实际是对用户使用权利的尊重。</p>
<p>  网络版权是一个长期的问题，近期来看，对涉嫌侵权的问题进行量化有助于版权问题的解决。</p>
<p> 参考：</p>
<p>       <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db55eb0100b9un.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74387">Web2.0版权研讨：相信内容背后可以信任的人</span></a></p>
<p>       <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279.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74387">Web2.0版权研讨：盗版猖獗的积极意义</span></a></p>
<p>       <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275.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74387">web2.0版权研讨：视频网站为何集体受挫</span></a></p>
<p>   <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289.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74387">web2.0版权研讨：从登记到认证</span></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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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百度是否应该替盗版买单？</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162.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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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7 Sep 2005 07:21:00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与阅读]]></category>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盗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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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百度一审败诉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兔死狐悲者、有幸灾乐祸者，至于百度提供盗版链接是否合法，或者盗链该如何提供才合法，已经有很多网友做出的评论，笔者不多说。只想问一下，百度为什么能够提供盗版链接？百度是否需要替盗版者买单？百度败诉能否改变互联网盗版肆虐的清况？         百度没有存储MP3的服务器，为什么能够提供MP3下载链接的服务，而且一首歌曲的链接多的你几乎数不清？道理很简单，只因为遍地都是盗版服务器，毫不夸张地说，我们已经陷入盗版的海洋中！         百度是否应该为盗版者买单，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看法，但如果仅以提供链接的内容是盗版就要百度来买单，实则是一种苛求，我想问，每一个互联网公司是否都需要具有审核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互联网公司必将诚惶诚恐，因为从第三方判断内容是否合法并不是个容易的事情，而且代价非常大。盗贼横行的年代，是否每一个人都要负起警察的责任？！         好在5月30号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办法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指出，“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对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我很少使用百度MP3服务的次数，作为互联网著作权人，对盗版深恶痛绝，提供盗版链接并不可取，但如果让链接者买单而让盗版提供者肆意横行却是本末倒置。         我并不赞成方兴东“版权保护激进主义”的提法，链接和内容是不同行为，并不是宽松和严格的区别，法律应该定位在保证秩序，而不是平衡利益当和事佬，尽管看上去好像有这种效果。         话又说回来，即便把百度关掉了，就能改变互联网盗版肆虐的局面吗？         提供盗版的小站长们其实并不希望百度这种直接提供下载的方式，而是更愿意网民到下载页面下载，这样可以提高它的广告点击率，盗版网站的宣传推广方式并不是通过百度的MP3搜索引擎，而有着各自的推广方式，关掉百度就能杜绝盗版只是一厢情愿。         对于音像公司，单独去找那些盗版的小网站，恐怕诉讼费都够不上，当然愿意找到百度这种集中的有赔付能力的大公司，但对于监管部门，却不能因此挑肥拣瘦。         有效遏制互联网盗版肆虐，监管部门重在建立有效的打击盗版机制，不要等到被侵权者诉讼才想到如何保护，而要从根本上限制盗版内容的提供。         作为依附在盗版内容上的链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百度一审败诉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兔死狐悲者、有幸灾乐祸者，至于百度提供盗版链接是否合法，或者盗链该如何提供才合法，已经有很多网友做出的评论，笔者不多说。只想问一下，百度为什么能够提供盗版链接？百度是否需要替盗版者买单？百度败诉能否改变互联网盗版肆虐的清况？</p>
<p>        百度没有存储MP3的服务器，为什么能够提供MP3下载链接的服务，而且一首歌曲的链接多的你几乎数不清？道理很简单，只因为遍地都是盗版服务器，毫不夸张地说，我们已经陷入盗版的海洋中！</p>
<p>        百度是否应该为盗版者买单，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看法，但如果仅以提供链接的内容是盗版就要百度来买单，实则是一种苛求，我想问，每一个互联网公司是否都需要具有审核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互联网公司必将诚惶诚恐，因为从第三方判断内容是否合法并不是个容易的事情，而且代价非常大。盗贼横行的年代，是否每一个人都要负起警察的责任？！</p>
<p>        好在5月30号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办法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指出，“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对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p>
<p>        我很少使用百度MP3服务的次数，作为互联网著作权人，对盗版深恶痛绝，提供盗版链接并不可取，但如果让链接者买单而让盗版提供者肆意横行却是本末倒置。</p>
<p>        我并不赞成方兴东“版权保护激进主义”的提法，链接和内容是不同行为，并不是宽松和严格的区别，法律应该定位在保证秩序，而不是平衡利益当和事佬，尽管看上去好像有这种效果。</p>
<p>        话又说回来，即便把百度关掉了，就能改变互联网盗版肆虐的局面吗？</p>
<p>        提供盗版的小站长们其实并不希望百度这种直接提供下载的方式，而是更愿意网民到下载页面下载，这样可以提高它的广告点击率，盗版网站的宣传推广方式并不是通过百度的MP3搜索引擎，而有着各自的推广方式，关掉百度就能杜绝盗版只是一厢情愿。</p>
<p>        对于音像公司，单独去找那些盗版的小网站，恐怕诉讼费都够不上，当然愿意找到百度这种集中的有赔付能力的大公司，但对于监管部门，却不能因此挑肥拣瘦。</p>
<p>        有效遏制互联网盗版肆虐，监管部门重在建立有效的打击盗版机制，不要等到被侵权者诉讼才想到如何保护，而要从根本上限制盗版内容的提供。</p>
<p>        作为依附在盗版内容上的链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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