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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醒客眼Thinker&#039;s Opinion &#187; 版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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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清醒源于对酒精的拒绝，关于生活，关于互联网</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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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视频版权生死劫</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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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9 May 2010 17:11:41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社区与传播]]></category>
		<category><![CDATA[视频新媒体]]></category>
		<category><![CDATA[盗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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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视频版权的事讨论了好久，4月下旬，56 的ceo王建军又约圈里几个朋友聊版权的问题，探讨在互联网视频领域，如何做到既保证版权方利益，又能发挥互联网传播优势。我觉得，对于一个视频运营网站来说，版权问题其实分两个层面，一个是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如何发挥版权作用；另一个是，在尊重互联网传播规律的情况下，如何推动立法进步。         5月1号，央视《大家看法》节目的做了一期名字叫 视频网站的生死战 的节目，其实说“视频版权的生死劫”更确切一些。我说了一些自己的看法，限于时间，一些相关的问题在这里再说一下。         1）hulu模式能否全面解决网络视频版权问题？         一些视频网站的老大们表示，视频版权问题的解决应该学习hulu模式，它解决了“盗版”问题。其实，这是个误解，一方面，hulu模式只解决了部分“传统机构”的视频在互联网上的二次传播问题，而互联网上更大量的是用户制造或者参与传播的视频，因此，说hulu模式解决了版权问题，首先是个以点代面的说法。         2）Youtube是否有前途？         一些视频老大觉得youtube没前途，甚至干脆就把youtube归到盗版网站之列，说因为youtube没有盈利活不下去才卖给了google。         这个逻辑有些古怪。现阶段将hulu与youtube比盈利能力，好比将婴儿与成人比力气来判断将来谁更有出息，如前所述，hulu只是传统机构视频在网络上的二次传播，创新性跟youtube相比根本不是一回事，hulu一上线就盈利刚好说明它更是传统商业模式，按照胡狼的说法，它代表了传统的既得利益。因为门口的包子铺是盈利的，就断定它比年投资数千万美金的亏损中的网站更有价值显得过于荒唐。         youtube是否有前途，其实不是个需要讨论的话题，youtube发挥了互联网时代网民的作用，当前的回报就是占有美国视频流量的半壁江山，未来，如果不是急性子，那就等着瞧吧。         3）关于“盗版”         非常有意思，许多视频网站的老大，一开口就说类似“我们保证不了100%不出现盗版”，我真不懂老大们是怎么想的，既然你认定自己盗版，哪怕0.1%，就可以原谅么？其余所有的辩驳显得苍白而无力。         其实，视频网站的老大们根本不必这么颤颤巍巍，像个犯错的小学生，据我现有的了解，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一个国家把“视频分享”直接归到盗版的行列，你凭啥这么着急就自责了？         用户分享中那些算“盗版”，探讨起来有些复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盗版”概念，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互联网跟传统唱片业比较，一定有很多不同。         我们知道，80年代之前，个体户是非法的，因此版权不是个道德概念，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法律概念。         我理解视频网站老大们的着急承认“盗版”的原因，确实有一批人借着用户分享的名行“盗版”的实，但是，在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更应该细致分别责任，而不是轻率、笼统地“承担”，这只会把事情弄得更混乱。         各方现在出现这么多争议，主要集中出现在视频分享领域，用户上传内容怎么认定“盗版”，现在缺乏可操作的、能够平衡不同经营角色的法律标准。         对于视频是否侵权的认定，大家现在把焦点集中在运营网站是不是应该知道某个视频是不是有版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的真正核心不是能不能识别的问题，因为理论上说，一个视频是不是盗版，只要时间足够总是可以判定出来的，那么这个关键点在哪里呢？实际是先知还是后知的问题，也就是用户上传之前就知道，还是用户上传之后知道，显然，编辑制作的内容可以提前知道，用户上传内容是无法提前知道的。         如果用户上传之后网站才知道，那么就涉及到如下问题：1网站有多长时间可以允许来识别，2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如何来提供支持来帮助网站识别，3用户对上传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立法的出发点应该是平衡各方，这些东西细化了，网站才能够承担适合的责任，否则版权方希望运营方承担无限的责任，运营方就希望不承担责任，最后没法形成共识。         4）能否完全不“盗版”？         与一些分享网站老大们说自己“不能保证100%不‘盗版’”，也有一些网站自称“100%”正版，是否真能做到100%不“盗版”呢？这里盗版的意思是针对遵照唱片时代的传统版权说的。         按照唱片时期的版权概念，互联网100%不“盗版”的说法其实是不太可能做到的，举一个简单例子，按照传统版权的规定，拿到版权的人，是不能对内容进行编辑、分割、转变格式的，通过网络传输的时候，网络上的分发就会有个拆分等问题，也常常有格式转换的问题，按照严格的传统版权定义，所有的视频传播恐怕都100%违法。           显然，互联网呼唤新立法，当法律还没有说具体标准的时候，100%正版，本身就是伪概念。         100%不“盗版”也未必就是积极的态度，不做事的人也不会犯错误，但那不是我们需要的，问题是，我们不仅要不盗版，而且要行业前进、繁荣。         5）对业界的建议         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应该摆正位置，大家之间是竞争合作关系，不是敌我关系。          就拿盗版的认识，网络视频网站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盗版光碟少了，另一个打击容易，尤其是大的网站，完全可以就案例探讨，而不是一刀切。         视频是一个生态，版权问题的解决，最终是各个环节的利益合理平衡，过于偏向某一方都是问题。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视频版权的事讨论了好久，4月下旬，<a href="http://www.56.com"><span style="color: #0000ff;">56</span></a> 的ceo王建军又约圈里几个朋友聊版权的问题，探讨在互联网视频领域，如何做到既保证版权方利益，又能发挥互联网传播优势。我觉得，对于一个视频运营网站来说，版权问题其实分两个层面，一个是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如何发挥版权作用；另一个是，在尊重互联网传播规律的情况下，如何推动立法进步。<span id="more-856"></span></p>
<p>        5月1号，央视《大家看法》节目的做了一期名字叫 <a href="http://video.baidu.com/v?word=%CA%D3%C6%B5%CD%F8%D5%BE%C9%FA%CB%C0%D5%BD&amp;ct=301989888&amp;rn=20&amp;pn=0&amp;db=0&amp;s=0&amp;fbl=800"><span style="color: #0000ff;">视频网站的生死战</span></a> 的节目，其实说“视频版权的生死劫”更确切一些。我说了一些自己的看法，限于时间，一些相关的问题在这里再说一下。</p>
<p>        1）hulu模式能否全面解决网络视频版权问题？</p>
<p>        一些视频网站的老大们表示，视频版权问题的解决应该学习hulu模式，它解决了“盗版”问题。其实，这是个误解，一方面，hulu模式只解决了部分“传统机构”的视频在互联网上的二次传播问题，而互联网上更大量的是用户制造或者参与传播的视频，因此，说hulu模式解决了版权问题，首先是个以点代面的说法。</p>
<p>        2）Youtube是否有前途？</p>
<p>        一些视频老大觉得youtube没前途，甚至干脆就把youtube归到盗版网站之列，说因为youtube没有盈利活不下去才卖给了google。</p>
<p>        这个逻辑有些古怪。现阶段将hulu与youtube比盈利能力，好比将婴儿与成人比力气来判断将来谁更有出息，如前所述，hulu只是传统机构视频在网络上的二次传播，创新性跟youtube相比根本不是一回事，hulu一上线就盈利刚好说明它更是传统商业模式，按照<a href="http://blog.sina.com.cn/bg1eym"><span style="color: #0000ff;">胡狼</span></a>的说法，它代表了传统的既得利益。因为门口的包子铺是盈利的，就断定它比年投资数千万美金的亏损中的网站更有价值显得过于荒唐。</p>
<p>        youtube是否有前途，其实不是个需要讨论的话题，youtube发挥了互联网时代网民的作用，当前的回报就是占有美国视频流量的半壁江山，未来，如果不是急性子，那就等着瞧吧。</p>
<p>        3）关于“盗版”</p>
<p>        非常有意思，许多视频网站的老大，一开口就说类似“我们保证不了100%不出现盗版”，我真不懂老大们是怎么想的，既然你认定自己盗版，哪怕0.1%，就可以原谅么？其余所有的辩驳显得苍白而无力。</p>
<p>        其实，视频网站的老大们根本不必这么颤颤巍巍，像个犯错的小学生，据我现有的了解，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一个国家把“视频分享”直接归到盗版的行列，你凭啥这么着急就自责了？</p>
<p>        用户分享中那些算“盗版”，探讨起来有些复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盗版”概念，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互联网跟传统唱片业比较，一定有很多不同。</p>
<p>        我们知道，80年代之前，个体户是非法的，因此版权不是个道德概念，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法律概念。</p>
<p>        我理解视频网站老大们的着急承认“盗版”的原因，确实有一批人借着用户分享的名行“盗版”的实，但是，在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更应该细致分别责任，而不是轻率、笼统地“承担”，这只会把事情弄得更混乱。</p>
<p>        各方现在出现这么多争议，主要集中出现在视频分享领域，用户上传内容怎么认定“盗版”，现在缺乏可操作的、能够平衡不同经营角色的法律标准。</p>
<p>        对于视频是否侵权的认定，大家现在把焦点集中在运营网站是不是应该知道某个视频是不是有版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的真正核心不是能不能识别的问题，因为理论上说，一个视频是不是盗版，只要时间足够总是可以判定出来的，那么这个关键点在哪里呢？实际是先知还是后知的问题，也就是用户上传之前就知道，还是用户上传之后知道，显然，编辑制作的内容可以提前知道，用户上传内容是无法提前知道的。</p>
<p>        如果用户上传之后网站才知道，那么就涉及到如下问题：1网站有多长时间可以允许来识别，2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如何来提供支持来帮助网站识别，3用户对上传承担什么样的责任。</p>
<p>        立法的出发点应该是平衡各方，这些东西细化了，网站才能够承担适合的责任，否则版权方希望运营方承担无限的责任，运营方就希望不承担责任，最后没法形成共识。</p>
<p>        4）能否完全不“盗版”？</p>
<p>        与一些分享网站老大们说自己“不能保证100%不‘盗版’”，也有一些网站自称“100%”正版，是否真能做到100%不“盗版”呢？这里盗版的意思是针对遵照唱片时代的传统版权说的。</p>
<p>        按照唱片时期的版权概念，互联网100%不“盗版”的说法其实是不太可能做到的，举一个简单例子，按照传统版权的规定，拿到版权的人，是不能对内容进行编辑、分割、转变格式的，通过网络传输的时候，网络上的分发就会有个拆分等问题，也常常有格式转换的问题，按照严格的传统版权定义，所有的视频传播恐怕都100%违法。</p>
<p>          显然，互联网呼唤新立法，当法律还没有说具体标准的时候，100%正版，本身就是伪概念。</p>
<p>        100%不“盗版”也未必就是积极的态度，不做事的人也不会犯错误，但那不是我们需要的，问题是，我们不仅要不盗版，而且要行业前进、繁荣。</p>
<p>        5）对业界的建议</p>
<p>        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应该摆正位置，大家之间是竞争合作关系，不是敌我关系。</p>
<p>         就拿盗版的认识，网络视频网站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盗版光碟少了，另一个打击容易，尤其是大的网站，完全可以就案例探讨，而不是一刀切。</p>
<p>        视频是一个生态，版权问题的解决，最终是各个环节的利益合理平衡，过于偏向某一方都是问题。</p>
<p>        为什么分歧这么大？一个鸡蛋一个要1块，一个只出1毛，大家缺乏基本共识，这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没有好处。</p>
<p>        窝里斗没有好处，现在视频行业不是几个视频网站之间谁斗赢了谁就控制了未来，也不是国内电视行业与互联网视频行业的问题，互联网的问题需要放在全球的范围内来考量，你的竞争者是全球化的，从这个意义上，国内网站间更多需要展开对话，形成竞争合作的良好生态，并促进法制环境完善，共同让我国整体视频行业在国际上赢得地位。</p>
<p>        大家之间是竞争合作关系，不是敌我关系。</p>
<p>        6）立法建议。</p>
<p>        细化避风港条例。</p>
<p>         用户上传与传统的视频版权最大的区别在于，用户行为是不可预知的，因此，是否盗版一定是个事后行为，即上传后才能判断，那么就需要对这个特殊的过程中的权力责任详细划分。</p>
<p>        法律需要量刑，要有细致的量化工作，现在大家都希望非常简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简单就会带来粗暴。法律不仅仅是惩罚手段，更重要是个预防手段，没有量化标准比如偷一根牛绳和偷一头牛如果都判死刑的电话，法律的预防作用就失效了。        </p>
<p>       版权，是视频的生死劫。</p>
<p>         更多详细大家可以参考 我之前的意见：</p>
<p>        1、进入 &gt;&gt; <a title="查看 版权 下的所有文章"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copyright">版权</a> </p>
<p>        2、进入 &gt;&gt; <a title="查看 视频新媒体 下的所有文章"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new-media"><span style="color: #0000ff;">视频</span></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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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学Hulu？没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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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8 Mar 2010 16:47:40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视频新媒体]]></category>
		<category><![CDATA[hulu]]></category>
		<category><![CDATA[youtube]]></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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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07年下半年，视频行业结束了其高速发展期，而到了08年下半年，随着经济危机的蔓延，视频行业则出现了空前的阻力，好在经济危机也大大降低了此前占据视频公司半数以上开销的带宽成本，否则，能有几家视频网站能够扛到今天还很难说。         视频的出路在哪里？盈利之路漫长，总要有个突破口，于是，版权成为争抢的目标，并很快成为血拼之地。         说到版权，许多人喜欢拿hulu.com说事，说hulu是做正版的，言下之意，其他的（主要是类似youtube的视频分享网站）是做盗版的。         其实，所谓盗版，并没有什么所谓的哪一类型的网站允许不允许一说，盗版在所有法制国家都是非法的，造成错觉的原因是，分享类网站由于用户上传，在一些国家，存在一个所谓避风港的问题，相关细节这里不多说，有兴趣的看&#62;&#62;这里。         实际上，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再考虑“避风港”，未明确授权即判定为非法侵权，因此，从理论上，想做视频网站，被赶到了一条路上，也就是：播视频之前，先获得版权（主要是买或者资源置换，后者等价为买）。         在过去的两年多来，视频行业的从业者一直想推动视频版权的运营能力，让版权在运营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一直效果不佳。         国内版权形势不容乐观，盗版问题复杂。不仅有互联网上的盗版问题，还有地面渠道（比如盗版光碟）的盗版问题，即便互联网上，还分大网站与小网站，在线播放与下载播放等各种形式，由于不同情形下，对侵权的追究力度差异巨大，涉嫌盗版的成本相差也非常巨大。         由于盗版的途径复杂，打击又是运动方式，缺乏长期性，因此，买版权并不能产生应有的收益，因为其他“胆大的”网站或者地面销售点照样盗版你的内容，你的利益并不能因为你买了版权而得到保护，唯一作用只是避免了版权人起诉你。         这就好比说，你买包子是为了吃饱肚子的，结果包子吃到嘴里发现非常难吃，甚至还有霉味，你正要找卖包子的讲理，人家告诉你，这包子肯定吃不死人，我们的美好愿望就这样阉割了。         如果买包子只求一个吃不死人，我们还能指着它长膘么。         视频网站对于版权价值的理解不同，买版权甚至成为了一些网站眼中的核心竞争力，不过，在版权意识还显贫瘠的地方，采用极端的版权保护思路，尤其想到视频在线播放之外还有许多看不清的版权陷阱，真玄。        很多事情让人奇怪，许多新进入者或者旁观者，斗志昂扬的地以国家、民族的名义，走极端的路线，商业需要规则，不是运动，我们吃的亏不少了。        因此，当王微说“Hulu模式照搬到中国不现实”时，你是在倾听一个快两年的实践者的感觉，黑豆对于hulu的尝试从2008年下半年就开始了。我一直认为， 砸版权的网站不会有未来。         如果你有耐心，粗略听我算一笔账，按照目前视频带宽的价格，每看一集电视剧（长30分钟，清晰度不低于电视的500k以上码流）的带宽成本，较低的价格也在大约0.1元人民币，而现在CPM（Cost per Thousand Impressions千次展示成本）广告平均在0.01元人民币，差距有十倍。当然品牌好一点的公司，CPM会高一些，有些公司能买到很低价钱的带宽，但差距依然很大。         现在，如果购买版权，每集（不是每部）非热门电视剧成本已经高达2万元，也就是说，不算其它成本，光收回版权成本，每一集要有200万人次观看。       Hulu成功为什么？一则是美国的版权环境，另一则，hulu的背后是新闻集团、迪士尼和NBC这些强势的内容生产者。与此相对，国内，版权环境亟待改善，电视台等传统视频媒体缺乏互联网的运作经验。          学hulu吗？没戏！ 参考：             视频相关文章              版权相关文章]]></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07年下半年，视频行业结束了其高速发展期，而到了08年下半年，随着经济危机的蔓延，视频行业则出现了空前的阻力，好在经济危机也大大降低了此前占据视频公司半数以上开销的带宽成本，否则，能有几家视频网站能够扛到今天还很难说。<span id="more-840"></span></p>
<p>        视频的出路在哪里？盈利之路漫长，总要有个突破口，于是，版权成为争抢的目标，并很快成为血拼之地。</p>
<p>        说到版权，许多人喜欢拿hulu.com说事，说hulu是做正版的，言下之意，其他的（主要是类似youtube的视频分享网站）是做盗版的。</p>
<p>        其实，所谓盗版，并没有什么所谓的哪一类型的网站允许不允许一说，盗版在所有法制国家都是非法的，造成错觉的原因是，分享类网站由于用户上传，在一些国家，存在一个所谓避风港的问题，相关细节这里不多说，<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copyright">有兴趣的看&gt;&gt;这里</a>。</p>
<p>        实际上，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再考虑“避风港”，未明确授权即判定为非法侵权，因此，从理论上，想做视频网站，被赶到了一条路上，也就是：播视频之前，先获得版权（主要是买或者资源置换，后者等价为买）。</p>
<p>        在过去的两年多来，视频行业的从业者一直想推动视频版权的运营能力，让版权在运营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一直效果不佳。</p>
<p>        国内版权形势不容乐观，盗版问题复杂。不仅有互联网上的盗版问题，还有地面渠道（比如盗版光碟）的盗版问题，即便互联网上，还分大网站与小网站，在线播放与下载播放等各种形式，由于不同情形下，对侵权的追究力度差异巨大，涉嫌盗版的成本相差也非常巨大。</p>
<p>        由于盗版的途径复杂，打击又是运动方式，缺乏长期性，因此，买版权并不能产生应有的收益，因为其他“胆大的”网站或者地面销售点照样盗版你的内容，你的利益并不能因为你买了版权而得到保护，唯一作用只是避免了版权人起诉你。</p>
<p>        这就好比说，你买包子是为了吃饱肚子的，结果包子吃到嘴里发现非常难吃，甚至还有霉味，你正要找卖包子的讲理，人家告诉你，这包子肯定吃不死人，我们的美好愿望就这样阉割了。</p>
<p>        如果买包子只求一个吃不死人，我们还能指着它长膘么。</p>
<p>        视频网站对于版权价值的理解不同，买版权甚至成为了一些网站眼中的核心竞争力，不过，在版权意识还显贫瘠的地方，采用极端的版权保护思路，尤其想到视频在线播放之外还有许多看不清的版权陷阱，真玄。</p>
<p>       很多事情让人奇怪，许多新进入者或者旁观者，斗志昂扬的地以国家、民族的名义，走极端的路线，商业需要规则，不是运动，我们吃的亏不少了。</p>
<p>       因此，当王微说“<a href="http://tech.sina.com.cn/i/2010-03-18/16313959421.shtml">Hulu模式照搬到中国不现实</a>”时，你是在倾听一个快两年的实践者的感觉，黑豆对于hulu的尝试从2008年下半年就开始了。我一直认为，<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73.html"> 砸版权的网站不会有未来</a>。</p>
<p>        如果你有耐心，粗略听我算一笔账，按照目前视频带宽的价格，每看一集电视剧（长30分钟，清晰度不低于电视的500k以上码流）的带宽成本，较低的价格也在大约0.1元人民币，而现在CPM（Cost per Thousand Impressions千次展示成本）广告平均在0.01元人民币，差距有十倍。当然品牌好一点的公司，CPM会高一些，有些公司能买到很低价钱的带宽，但差距依然很大。</p>
<p>        现在，如果购买版权，每集（不是每部）非热门电视剧成本已经高达2万元，也就是说，不算其它成本，光收回版权成本，每一集要有200万人次观看。</p>
<p>      Hulu成功为什么？一则是美国的版权环境，另一则，hulu的背后是新闻集团、迪士尼和NBC这些强势的内容生产者。与此相对，国内，版权环境亟待改善，电视台等传统视频媒体缺乏互联网的运作经验。</p>
<p>         学hulu吗？没戏！</p>
<p>参考：</p>
<p>            <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new-media">视频相关文章</a></p>
<p>             <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category/internet/copyright">版权相关文章</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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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拆迁与网络反低俗的法制精神</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837.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837.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27 Dec 2009 15:36:31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互联网]]></category>
		<category><![CDATA[拆迁]]></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制]]></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产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钉子户]]></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p=837</guid>
		<description><![CDATA[         “钉子户”，是近年来随着房屋拆迁而出现的流行词，最近的唐福珍自焚将“钉子户”演绎到高潮，终于，全国人大正加紧推动拆迁条例修改。         人大正在推进的拆迁条理修改，其中一个重要变化是“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这一名称的变化，更多突出了房屋所有人的权利，而不是简单的拆迁动作。进一步，“拆迁”还支持权利人依法申诉。         总之，人们希望拆迁条例更具多体现财产人的权利、拆迁过程更有法可依。         近期，反低俗与反盗版风潮，一些涉嫌违规的中小网站被关停，从大的方向来看，规范互联网内容运营、保护知识产权的出发点并没有错，多年来，严重的盗版问题已经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构成威胁，音乐产业全行业的低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盗版泛滥。         一轮浩大的互联网“拆迁”工程正在进行，国家广电总局、工信部等多部委联合，重拳出击，力图“拆迁掉”违规网站，还互联网一片洁净的空间。         不过，好的出发点并不意味着结果都很愉快，一些地方出现了一刀切式的清查，中国站长站主编邱松说 ：“有的网站并没有违法内容，仅仅因为广告商投放的广告有成人内容，或者域名与一些曝光的违规网站相似。”         出现许多地方机房大面积断网，是因为IDC机房如果被曝光接入了违规网站，将面临严厉处罚（一旦IDC机房有一个服务违规，整个机房面临整顿的风险），在可能重罚的威胁下，一些IDC采取了极端的白名单办法，即只有被认可的网站才可以接入，其余则一概屏蔽，这直接导致了一些无辜者被“滥杀”。        一台服务出问题，整个机房需要整顿，并不是主观部门的规定，但却演化成了实际的行动，看上去就像“一人犯法，全家坐牢”一样不合情理。         如果出现了低俗、侵权等问题，机房、托管商、网站等角色，各自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进行合理的责任划分，如何对问题进行量化，避免出现偷一条牛绳跟偷一头牛同样定罪的不合理性，就要细化：什么样的情况算是违规？违规的责任如何承担？违规到什么程度必须关站？关多久？由谁来判定？        如果缺乏明确可以遵循的统一标准，则各方很难在事前做好恰当的监管。互联网管理就会从放任自流的极端过渡到人人自危另一个极端。         对于一家并没有违规而被意外关停的网站，意味着以信息方式存在的资产被无条件剥夺，互联网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要避免这种不合理的情况，需要治理过程更重视法制精神，而不是依赖于临时的通知，这或许是过去许多年来“拆迁问题”给互联网管理的提示。         尊重互联网的财产权，加强法制精神是当前互联网管理与运营的当务之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a href="http://news.baidu.com/ns?word=%B6%A4%D7%D3%BB%A7&amp;tn=newsA&amp;from=news&amp;ie=gb2312&amp;bs=%B2%F0%C7%A8&amp;sr=0&amp;cl=2&amp;rn=20&amp;ct=1&amp;prevct=no">钉子户</a>”，是近年来随着房屋拆迁而出现的流行词，最近的<a href="http://news.sina.com.cn/c/sd/2009-12-25/115719337806_2.shtml">唐福珍</a>自焚将“钉子户”演绎到高潮，终于，<a href="http://news.bjnews.com.cn/2009/1227/56579.shtml">全国人大正加紧推动拆迁条例修改</a>。</p>
<p>       <span id="more-837"></span> 人大正在推进的拆迁条理修改，其中一个重要变化是“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这一名称的变化，更多突出了房屋所有人的权利，而不是简单的拆迁动作。进一步，“拆迁”还支持权利人依法申诉。</p>
<p>        总之，人们希望拆迁条例更具多体现财产人的权利、拆迁过程更有法可依。</p>
<p>        近期，反低俗与反盗版风潮，一些涉嫌违规的中小网站被关停，从大的方向来看，规范互联网内容运营、保护知识产权的出发点并没有错，多年来，严重的盗版问题已经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构成威胁，音乐产业全行业的低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盗版泛滥。</p>
<p>        一轮浩大的互联网“拆迁”工程正在进行，国家广电总局、工信部等多部委联合，重拳出击，力图“拆迁掉”违规网站，还互联网一片洁净的空间。</p>
<p>        不过，好的出发点并不意味着结果都很愉快，一些地方出现了<a href="http://finance.ifeng.com/news/tech/20091224/1621155.shtml">一刀切式的清查</a>，中国站长站主编邱松说 ：“有的网站并没有违法内容，仅仅因为广告商投放的广告有成人内容，或者域名与一些曝光的违规网站相似。”</p>
<p>        出现许多地方机房大面积断网，是因为IDC机房如果被曝光接入了违规网站，将面临严厉处罚（一旦IDC机房有一个服务违规，整个机房面临整顿的风险），在可能重罚的威胁下，一些IDC采取了极端的白名单办法，即只有被认可的网站才可以接入，其余则一概屏蔽，这直接导致了一些无辜者被“滥杀”。</p>
<p>       一台服务出问题，整个机房需要整顿，并不是主观部门的规定，但却演化成了实际的行动，看上去就像“一人犯法，全家坐牢”一样不合情理。</p>
<p>        如果出现了低俗、侵权等问题，机房、托管商、网站等角色，各自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进行合理的责任划分，如何对问题进行量化，避免出现偷一条牛绳跟偷一头牛同样定罪的不合理性，就要细化：什么样的情况算是违规？违规的责任如何承担？违规到什么程度必须关站？关多久？由谁来判定？</p>
<p>       如果缺乏明确可以遵循的统一标准，则各方很难在事前做好恰当的监管。互联网管理就会从放任自流的极端过渡到人人自危另一个极端。</p>
<p>        对于一家并没有违规而被意外关停的网站，意味着以信息方式存在的资产被无条件剥夺，互联网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要避免这种不合理的情况，需要治理过程更重视法制精神，而不是依赖于临时的通知，这或许是过去许多年来“拆迁问题”给互联网管理的提示。</p>
<p>        尊重互联网的财产权，加强法制精神是当前互联网管理与运营的当务之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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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web2.0版权研讨：正义与招安</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813.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813.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01 Nov 2009 01:20:04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盗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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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前天与行业内几个朋友小聚，大家谈到一个问题，就是正版的正义性，盗版的非正义性，以及由此衍生的道德评判。         正义在这个浮躁的年代，有时候真的成为了笑柄，不仅是许多人否定正义本身的价值，更多的人则认为你是假借正义之名，做非正义的事，所谓伪君子。         我们抛开正义是否假借不谈，正版与盗版是否有所谓正义与非正义呢？如何看待当前热热闹闹的版权争夺呢？         1、就版权而言，首先是法律的而不是道德的，版权纠纷，是否认定侵权或者盗版，交给法律要比交给道德靠谱。         2、侵权判定，不是个绝对概念，随着互联网等新的载体出现，版权法律会与时俱进，因此侵权不象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一眼可以判定，符合道德直觉的未必符合法律，反之亦然。         3、退一步讲，即便判定一些大型在线播放网站为盗版，仅仅打击也未必真能改变版权现状，存在侵权可能的网络运营者，从在线播放到BT下载，具有非常多的形式，打击而不寻求出口更可能让需求转向更隐蔽的盗版形式，流向更多真正法律意义上盗版小网站，盗版问题变得可能更复杂。         4、在整个版权环境还有待改善的大前提下，盗版不会是个短暂的过程，不是给视频网站找借口，大型在线网站的监管要比散落的各类小网站管理容易得多，大型网站遏制了小网站是个客观事实，大网站如果缺乏生存环境，我们会重回几年前的盗版黑幕时代，那时，用一个朋友的话说，你都找不到谁在盗。         5、因为第4条的原因，即便法律认定大型在线播放网站是盗版，那么实施“招安”比“平定”要更有现实意义的多。          6、我们要有理想主义，但更要现实的理想主义，不能在现实中执行的理想主义没有价值，而如果考虑在现实中执行，就不是一个拍脑袋义愤填膺就可以解决，那是一个需要有详细步骤研判，考虑各方平衡的真实的大任务。          总体来说，当前版权问题是各方利益平衡问题，不管是有意或者无意地穿上法律或者正义的外衣，解决版权问题是一个细致的“技术活”。          PS：有朋友问，对运营网站宽松，那么现在盗版横行的局面是否会变得更糟？         我想，对运营网站宽松的目的是便于他们正版化，而不是纵容，要想让运营网站不是利用宽松条件来加大盗版而是加快版权建设，在于细化避风港的执行细则，明确不同行为的责任，让企业能够评估法律风险，正确合理使用避风港。         还有一条，加大上传者传播盗版的打击力度，目前盗版横行，有一些网站利用个人之名进行盗版，法律上应该加大上传过程中盗版的打击力度，只有加大上传者的责任，对于上传未获得授权的作品较多的用户，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才能有效释放运营网站的力量，这样遏制了网站的恶意钻空子的行为，也让网站对个人监管的责任减轻，如果确认企业利用个人名义非法上传，可以加大追究责任。]]></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前天与行业内几个朋友小聚，大家谈到一个问题，就是正版的正义性，盗版的非正义性，以及由此衍生的道德评判。</p>
<p>        正义在这个浮躁的年代，有时候真的成为了笑柄，不仅是许多人否定正义本身的价值，更多的人则认为你是假借正义之名，做非正义的事，所谓伪君子。<span id="more-813"></span></p>
<p>        我们抛开正义是否假借不谈，正版与盗版是否有所谓正义与非正义呢？如何看待当前热热闹闹的版权争夺呢？</p>
<p>        1、就版权而言，首先是法律的而不是道德的，版权纠纷，是否认定侵权或者盗版，交给法律要比交给道德靠谱。</p>
<p>        2、侵权判定，不是个绝对概念，随着互联网等新的载体出现，版权法律会与时俱进，因此侵权不象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一眼可以判定，符合道德直觉的未必符合法律，反之亦然。</p>
<p>        3、退一步讲，即便判定一些大型在线播放网站为盗版，仅仅打击也未必真能改变版权现状，存在侵权可能的网络运营者，从在线播放到BT下载，具有非常多的形式，打击而不寻求出口更可能让需求转向更隐蔽的盗版形式，流向更多真正法律意义上盗版小网站，盗版问题变得可能更复杂。</p>
<p>        4、在整个版权环境还有待改善的大前提下，盗版不会是个短暂的过程，不是给视频网站找借口，大型在线网站的监管要比散落的各类小网站管理容易得多，大型网站遏制了小网站是个客观事实，大网站如果缺乏生存环境，我们会重回几年前的盗版黑幕时代，那时，用一个朋友的话说，你都找不到谁在盗。</p>
<p>        5、因为第4条的原因，即便法律认定大型在线播放网站是盗版，那么实施“招安”比“平定”要更有现实意义的多。</p>
<p>         6、我们要有理想主义，但更要现实的理想主义，不能在现实中执行的理想主义没有价值，而如果考虑在现实中执行，就不是一个拍脑袋义愤填膺就可以解决，那是一个需要有详细步骤研判，考虑各方平衡的真实的大任务。</p>
<p>         总体来说，当前版权问题是各方利益平衡问题，不管是有意或者无意地穿上法律或者正义的外衣，解决版权问题是一个细致的“技术活”。</p>
<p>         PS：有朋友问，对运营网站宽松，那么现在盗版横行的局面是否会变得更糟？</p>
<p>        我想，对运营网站宽松的目的是便于他们正版化，而不是纵容，要想让运营网站不是利用宽松条件来加大盗版而是加快版权建设，在于细化避风港的执行细则，明确不同行为的责任，让企业能够评估法律风险，正确合理使用避风港。</p>
<p>        还有一条，加大上传者传播盗版的打击力度，目前盗版横行，有一些网站利用个人之名进行盗版，法律上应该加大上传过程中盗版的打击力度，只有加大上传者的责任，对于上传未获得授权的作品较多的用户，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才能有效释放运营网站的力量，这样遏制了网站的恶意钻空子的行为，也让网站对个人监管的责任减轻，如果确认企业利用个人名义非法上传，可以加大追究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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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web2.0版权研讨：制作公司对话视频网站</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794.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794.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1 Oct 2009 10:25:41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影视]]></category>
		<category><![CDATA[节目]]></category>
		<category><![CDATA[视频]]></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p=794</guid>
		<description><![CDATA[        当前，电影、电视剧或者节目公司与运营网站间的分歧很大，对于节目流通存在很大障碍。         导致分歧大的原因是，从一单生意来讲，双方的分歧很大，一个鸡蛋要价1块，一个只出5毛，谈判能有什么结果？         减少分歧还要着眼于中长期的目标，而不是眼前的生意。大体有如下3点建议：         1、加强版权制作人与运营网站直接沟通，达成更多了解。         版权通常由代理方与各运营网站进行沟通，代理方更多从单部片子的售卖考虑，价格的分歧容易让沟通陷入僵局，加强内容制作方与运营网站的直接沟通，有利于从影片宣传到内容播出各个环节多角度考虑，找到价值互动点，也便于互相了解难处，达成谅解。         2、加强价值运营。        当前，现实的死结还是因为视频网站的盈利能力，没有盈利当然无法谈支付能力，各方应该多考虑网站的价值运营，一起为运营价值多做工作，才能形成良性循环。         3、尊重网络传播规律         网络传播有不同于传统媒体的规律，非线性、用户参与等等。既然要得到网站宣传、用户互动等方面的好处，就会有用户上传可能侵犯版权的可能性，如何发挥好处遏制侵权，要理解网络用户的新特征，要求版权法律的进一步细化，业界尊重，立法跟进，共创良好环境。         运营方对网络版权充分尊重，不能以网路传播规律之名行盗版之实。内容制作人也要充分看到版权问题的复杂性，正版过程的长期性，区别用户上传中侵权与传播的区别，在恶意盗版与用户参与之间找到具体的应对办法，建立版权新秩序，只有正版运营具有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才能有效遏制恶意盗版带来的长期危害。         先说到这吧。         续：20091024          4、行业共同努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为行业繁荣创造宏观环境。          10月24日下午的首都电视节目推介会暨影视发展论坛，在版权合作领域，可以粗线条分成三类阵营：内容制作人、视频运营网站、版权代理人。         从论坛现场沟通来看，内容制作人、视频运营网站通过这几年的磨合，尤其是今年以来，在中长期的立场上，已经有相当的共识，内容制作人主动在跨媒体内容、分成模式方面伸出橄榄枝，回应此前视频网站提出创新内容、合作分成的倡议，大家理解视频网站当前的处境，支持产业长期价值的发掘，并看好互联网作为开放平台的长期价值。         分歧比较大的，是版权代理人与视频运营网站之间关于互联网进步性带来的版权模式的变化，看来，加强沟通，对处在法律空白地带的内容进行更细致的技术性处理，还需努力。         减少分歧，加强内容制作方与运营网站的更多互动，在行业中长期发展中很有必要。在内容合作方理解互联网运营现状的基础上，互联网站加大对影视制作过程的支持，以平台合作升级简单的版权购买，发挥协同效应，共同应对网络导致互联网产业链扁平化的趋势，未来，采取版权分销的模式如何应对互联网协作的问题，值得反思。         用会议主持人的话说，视频制作公司直接对话视频运营网站，在影视视频行业，是历史性的，直接对话，意义深远。         参考：          运营网站在网络版权中的角色错位          视频网络版权正面临系统性灾难]]></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当前，电影、电视剧或者节目公司与运营网站间的分歧很大，对于节目流通存在很大障碍。</p>
<p>        导致分歧大的原因是，从一单生意来讲，双方的分歧很大，一个鸡蛋要价1块，一个只出5毛，谈判能有什么结果？<span id="more-794"></span></p>
<p>        减少分歧还要着眼于中长期的目标，而不是眼前的生意。大体有如下3点建议：</p>
<p>        1、加强版权制作人与运营网站直接沟通，达成更多了解。</p>
<p>        版权通常由代理方与各运营网站进行沟通，代理方更多从单部片子的售卖考虑，价格的分歧容易让沟通陷入僵局，加强内容制作方与运营网站的直接沟通，有利于从影片宣传到内容播出各个环节多角度考虑，找到价值互动点，也便于互相了解难处，达成谅解。</p>
<p>        2、加强价值运营。</p>
<p>       当前，现实的死结还是因为视频网站的盈利能力，没有盈利当然无法谈支付能力，各方应该多考虑网站的价值运营，一起为运营价值多做工作，才能形成良性循环。</p>
<p>        3、尊重网络传播规律</p>
<p>        网络传播有不同于传统媒体的规律，非线性、用户参与等等。既然要得到网站宣传、用户互动等方面的好处，就会有用户上传可能侵犯版权的可能性，如何发挥好处遏制侵权，要理解网络用户的新特征，要求版权法律的进一步细化，业界尊重，立法跟进，共创良好环境。</p>
<p>        运营方对网络版权充分尊重，不能以网路传播规律之名行盗版之实。内容制作人也要充分看到版权问题的复杂性，正版过程的长期性，区别用户上传中侵权与传播的区别，在恶意盗版与用户参与之间找到具体的应对办法，建立版权新秩序，只有正版运营具有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才能有效遏制恶意盗版带来的长期危害。</p>
<p>        先说到这吧。</p>
<p>        续：20091024</p>
<p>         4、行业共同努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为行业繁荣创造宏观环境。</p>
<p>         10月24日下午的首都电视节目推介会暨影视发展论坛，在版权合作领域，可以粗线条分成三类阵营：内容制作人、视频运营网站、版权代理人。</p>
<p>        从论坛现场沟通来看，内容制作人、视频运营网站通过这几年的磨合，尤其是今年以来，在中长期的立场上，已经有相当的共识，内容制作人主动在跨媒体内容、分成模式方面伸出橄榄枝，回应此前视频网站提出创新内容、合作分成的倡议，大家理解视频网站当前的处境，支持产业长期价值的发掘，并看好互联网作为开放平台的长期价值。</p>
<p>        分歧比较大的，是版权代理人与视频运营网站之间关于互联网进步性带来的版权模式的变化，看来，加强沟通，对处在法律空白地带的内容进行更细致的技术性处理，还需努力。</p>
<p>        减少分歧，加强内容制作方与运营网站的更多互动，在行业中长期发展中很有必要。在内容合作方理解互联网运营现状的基础上，互联网站加大对影视制作过程的支持，以平台合作升级简单的版权购买，发挥协同效应，共同应对网络导致互联网产业链扁平化的趋势，未来，采取版权分销的模式如何应对互联网协作的问题，值得反思。</p>
<p>        用会议主持人的话说，视频制作公司直接对话视频运营网站，在影视视频行业，是历史性的，直接对话，意义深远。</p>
<p>        参考：</p>
<p>         <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741.html">运营网站在网络版权中的角色错位</a></p>
<p>         <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633.html">视频网络版权正面临系统性灾难</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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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运营网站在网络版权中的角色错位</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741.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741.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16 Sep 2009 00:58:50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网络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避风港]]></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blog.chenshihong.com/?p=741</guid>
		<description><![CDATA[        近日，由搜狐、优朋普勒、激动网等3家成立“反盗版版权联盟”，按说，加强正版化，强化版权创造价值，这没什么问题，如果将反盗版等同于一味打击，显然，这对于需要创新支持的互联网版权保护来说，无异于灾难。         关于网络版权问题，我也探讨过很多次，这里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可以看 这里  或者这里的目录。         这里就盗版联盟的问题补充一些个人看法。         如果按照最传统的版权定义规则，只要未获得授权，那么一律可以归结成盗版，变成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这种做法，在互联网时代是偏颇的。         从版权保护角度看，互联网最大的特点用户参与性，一方面用户参与到内容的传播过程中，如分享，包括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传递节目文件，提供节目播放链接，还可以使通过分享网站提供节目源或者节目链接；另一方面用户参与到内容的创作和二次创作，用户可以在线录制节目（创作），也可以在线编辑加工节目，跟其他人联合编辑加工（二次创作）。很多时候，用户传播与用户创作也通过网络平台交错在一起。         网络版权关于“避风港” 条款的规定，是对于网络传播这种创新性的尊重，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立法精神也在于此，否则，传统版权已经实施多年，还多此一举干什么。         从目前来看，版权市场的问题，虽然细节上，是法律层面的事，整体上说，法律只是技术细节，深层次则是“运营方”与“版权（代理）方”的利益没有平衡好。当然，对一些网站借用“避风港”条款，恶意进行盗版的情况，确实需要治理，但治理的方法不是简单的打击，而是要给正版运营的网站提供成长空间，让正版比盗版更有市场价值，那时候，才是正版市场的骄傲。        归根到底，网络版权问题的解决还是要依赖网络版权的运营水平，如果不尊重网络版权的创新规则，最终，在国际化的竞争中，我们这些所谓守法的公民，最后会被新规则抛弃。        提高网络版权运营水平，就要求运营网站与版权（代理）网站能够冷静的坐下来，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找到运营的平衡点，这才是解决知道。        搜狐力挺入反盗版联盟，想分版权代理一杯羹，这可以理解，但从实际角度看，与优朋普乐与激动网是版权代理商不同，由于搜狐首先是运营方，在目前运营网站与代理网站利益分歧巨大，且需要推进行业规则建设的情况下，是没法兼顾好两个角色的，如果要选其一，搜狐肯定要选运营网站，现在它站在版权（代理）方立场上，显然站错位置了。          视频网络版权，在当前行业发展遇到整体困难的情况下，需要从政府到商业网站的大智慧，一刀切操作简单，但断了创新的路。         参考：           视频网络版权正面临系统性灾难]]></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近日，由搜狐、优朋普勒、激动网等3家成立“反盗版版权联盟”，按说，加强正版化，强化版权创造价值，这没什么问题，如果将反盗版等同于一味打击，显然，这对于需要创新支持的互联网版权保护来说，无异于灾难。<span id="more-741"></span></p>
<p>        关于网络版权问题，我也探讨过很多次，这里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可以看 <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633.html"><span style="color: #0000ff;">这里</span></a></p>
<p> 或者<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category/internet/copyright "><span style="color: #0000ff;">这里的目录</span></a>。</p>
<p>        这里就盗版联盟的问题补充一些个人看法。</p>
<p>        如果按照最传统的版权定义规则，只要未获得授权，那么一律可以归结成盗版，变成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这种做法，在互联网时代是偏颇的。</p>
<p>        从版权保护角度看，互联网最大的特点用户参与性，一方面用户参与到内容的传播过程中，如分享，包括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传递节目文件，提供节目播放链接，还可以使通过分享网站提供节目源或者节目链接；另一方面用户参与到内容的创作和二次创作，用户可以在线录制节目（创作），也可以在线编辑加工节目，跟其他人联合编辑加工（二次创作）。很多时候，用户传播与用户创作也通过网络平台交错在一起。</p>
<p>        网络版权关于“避风港” 条款的规定，是对于网络传播这种创新性的尊重，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立法精神也在于此，否则，传统版权已经实施多年，还多此一举干什么。</p>
<p>        从目前来看，版权市场的问题，虽然细节上，是法律层面的事，整体上说，法律只是技术细节，深层次则是“运营方”与“版权（代理）方”的利益没有平衡好。当然，对一些网站借用“避风港”条款，恶意进行盗版的情况，确实需要治理，但治理的方法不是简单的打击，而是要给正版运营的网站提供成长空间，让正版比盗版更有市场价值，那时候，才是正版市场的骄傲。</p>
<p>       归根到底，网络版权问题的解决还是要依赖网络版权的运营水平，如果不尊重网络版权的创新规则，最终，在国际化的竞争中，我们这些所谓守法的公民，最后会被新规则抛弃。<br />
       提高网络版权运营水平，就要求运营网站与版权（代理）网站能够冷静的坐下来，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找到运营的平衡点，这才是解决知道。</p>
<p>       搜狐力挺入反盗版联盟，想分版权代理一杯羹，这可以理解，但从实际角度看，与优朋普乐与激动网是版权代理商不同，由于搜狐首先是运营方，在目前运营网站与代理网站利益分歧巨大，且需要推进行业规则建设的情况下，是没法兼顾好两个角色的，如果要选其一，搜狐肯定要选运营网站，现在它站在版权（代理）方立场上，显然站错位置了。</p>
<p>         视频网络版权，在当前行业发展遇到整体困难的情况下，需要从政府到商业网站的大智慧，一刀切操作简单，但断了创新的路。</p>
<p>        参考：</p>
<p>          <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633.html">视频网络版权正面临系统性灾难</a></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741.html/feed</wfw:comment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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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视频网络版权正面临系统性灾难</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633.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633.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12 Jul 2009 03:57:59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政策]]></category>
		<category><![CDATA[盗版]]></category>
		<category><![CDATA[视频]]></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p=633</guid>
		<description><![CDATA[        引子：网络版权成本过高，正使得网络视频行业面临系统性灾难！          当版权代理商与各运营网站因为版权纠纷，乐颠颠不断打官司的时候，大概不会想到，一年多以后，他们似乎已经完胜了，视频网站们开始全面清理用户上传中的影视内容，侵权盗版官司，以视频网站要以接近完全的妥协而告一段落。这是正版运动的骄傲吗？          版权代理商们大概更不会想到，那些昔日和他们并排在一起向运营网站征讨侵权费的同行们，也已经纷纷关门或者转行，在这个完胜的时刻，许多“胜利者”亦光荣倒下。           在中国，视频网站四年来虽然有着长足的进步，但由国内原创的互联网内容所占的分量少之又少，或者说，除了传统的影视节目、国外的幽默短剧，国内用户或者机构贡献的视频内容，一直未占据互联网视频的有效分量。          原创的而不是克隆抄袭的，才是有价值的内容。有价值视频匮乏的原因是什么？答案只有一个：版权成本过高。         这里的版权成本过高，是广泛意义的，并不仅指正版购买或者合作的成本，也包括因为盗版而造成的潜在成本，甚至包括盗版者面临的风险成本。换句话说，版权现状已使国内视频运营没有赢家，无论是版权人、购买人抑或盗版者，这才是真正的可怕之处。          原创视频内容匮乏，跟国内视频设备普及度有关，对于用户，原创的视频内容，从拍摄到简单制作再上传服务器，门槛还是过高；也跟视频网站的策略有关，网站们急着膨胀规模，而不是迎合有原创潜力的用户使用，急切而没有版权投入的膨胀，除了盗版，想不出有更快的办法。         如果众多的网站中，盗版只是个别网站的行为，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让盗版者死有余辜也不会有人惦念，但如今，盗版全行业性发生，问题便没有这么简单。         看似复杂的盗版狂潮，总结起来原因也很简单，即：正版成本过高。当正版成本远远高于盗版，盗版泛滥就不足为怪。正版成本高于盗版成本，也是一个广泛的说法，盗版的成本即便计入其违法成本（包括违法带来的经济惩罚，还包括道义上带来的品牌价值、信用损失）也远远低于正版成本。        要使得正版成本与盗版成本不相去太远，解决盗版泛滥的问题，要么降低正版成本，要么抬高盗版成本。过去几年，版权代理商的维权之路，走的是后一种。         面对一家没有授权的网站，版权代理商要求对方给出几倍的价格，以此减小正版与盗版成本差距，这个看上去合理的办法，在现实中却缺乏合理的执行。         版权代理人打击盗版的时，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采取抓大放小策略，即只针对较大的运营网站采取维权行为，并不针对较小的网站采取维权行动，在运营网站付出了高额的“转正”成本之后，面对单个用户较小，总数加起来庞大的小型盗版网站群体，正版网站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版权代理人的所谓维权，客观上，只不过把盗版风险成本转嫁给了正版运营者。         在法律没有考虑互联网扁平、快速的传播特性的情况下，“避风港”条款由于缺乏操作细则已名存实亡，在业界一边倒地指责“盗版”行为之后，运营网站象犯错误的小学生一样手足无措。形形色色的各类版权代理人开始广泛“代理”侵权节目，准备随时捞一票。        从网站来说，无论是正版还是盗版，最终考量的都是成本，成本能够持续下去的理由只有一个，能够现在或者将来带来预期的商业回报。如果成本相对于收益太高，这个行业就无法生存。        以为只要打击盗版就能走向正版的思路是错误的，正如生态平衡一样，除了生物种群间的动态平衡是平衡的一种结果，极端的打击，物种的大灭绝也会是平衡的一种结果，我们正在一条日渐狭窄的道路上前行。       缺乏正版流通环境，在传统的发行渠道，书籍、光盘、软件使用等盗版横行、盗版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在线视频正版化不会是个简单的一刀切问题。       版权是互联网未来发展的核心，缺乏合理有效的保护机制的互联网行业面临灭顶之灾。是主管部门下决心进行政策性引导的时候了，降低版权门槛到行业能够承受的水平，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可怕后果。          下述建议仅供参考：          1）  传统版权的国家限价。对于已经在传统影院、电视台进行过传播的影视节目，传统的传播期之后（比如:一年），国家采取最高限价措施，鼓励进行网络传播。         2）  网络原创的国家补贴。针对没有传统盈利支撑的网络原创内容，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部分，国家应该象支持动画一样，给与直接的财政支持。          3）  尊重网络特定传播规律。细化“避风港”条例，给与行业发展一定的过渡性空间，避免行业性风险只由守法企业承担的不合理现实。          4）  鼓励创业商业模式。鼓励分成等商业模式发展，鼓励符合互联网传播规律的商业探讨，以减免税甚至直接的资助方式，促进商业模式繁荣。 相关文章： Web2.0版权研讨：相信内容背后可以信任的人 web2.0版权研讨：“未授权内容”等于盗版？ Web2.0版权研讨：盗版猖獗的积极意义 web2.0版权研讨：视频网站为何集体受挫 “魔兽世界”易主的版权力量 砸版权的视频网站没有未来 web2.0版权研讨：从登记到认证]]></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引子：<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73.html">网络版权成本</a>过高，正使得网络视频行业面临系统性灾难！ </p>
<p>        当版权代理商与各运营网站因为版权纠纷，乐颠颠不断打官司的时候，大概不会想到，一年多以后，他们似乎已经完胜了，视频网站们开始全面清理用户上传中的影视内容，侵权盗版官司，以视频网站要以接近完全的妥协而告一段落。这是正版运动的骄傲吗？ <span id="more-633"></span></p>
<p>        版权代理商们大概更不会想到，那些昔日和他们并排在一起向运营网站征讨侵权费的同行们，也已经纷纷关门或者转行，在这个完胜的时刻，许多“胜利者”亦光荣倒下。 </p>
<p>         在中国，视频网站四年来虽然有着长足的进步，但由国内原创的互联网内容所占的分量少之又少，或者说，除了传统的影视节目、国外的幽默短剧，国内用户或者机构贡献的视频内容，一直未占据互联网视频的有效分量。</p>
<p>         原创的而不是克隆抄袭的，才是有价值的内容。有价值视频匮乏的原因是什么？答案只有一个：版权成本过高。</p>
<p>        这里的版权成本过高，是广泛意义的，并不仅指正版购买或者合作的成本，也包括因为盗版而造成的潜在成本，甚至包括盗版者面临的风险成本。换句话说，版权现状已使国内视频运营没有赢家，无论是版权人、购买人抑或盗版者，这才是真正的可怕之处。</p>
<p>         原创视频内容匮乏，跟国内视频设备普及度有关，对于用户，原创的视频内容，从拍摄到简单制作再上传服务器，门槛还是过高；也跟视频网站的策略有关，网站们急着膨胀规模，而不是迎合有原创潜力的用户使用，急切而没有版权投入的膨胀，除了盗版，想不出有更快的办法。</p>
<p>        如果众多的网站中，盗版只是个别网站的行为，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让盗版者死有余辜也不会有人惦念，但如今，盗版全行业性发生，问题便没有这么简单。</p>
<p>        看似复杂的盗版狂潮，总结起来原因也很简单，即：正版成本过高。当正版成本远远高于盗版，盗版泛滥就不足为怪。正版成本高于盗版成本，也是一个广泛的说法，盗版的成本即便计入其违法成本（包括违法带来的经济惩罚，还包括道义上带来的品牌价值、信用损失）也远远低于正版成本。</p>
<p>       要使得正版成本与盗版成本不相去太远，解决盗版泛滥的问题，要么降低正版成本，要么抬高盗版成本。过去几年，版权代理商的维权之路，走的是后一种。</p>
<p>        面对一家没有授权的网站，版权代理商要求对方给出几倍的价格，以此减小正版与盗版成本差距，这个看上去合理的办法，在现实中却缺乏合理的执行。</p>
<p>        版权代理人打击盗版的时，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采取抓大放小策略，即只针对较大的运营网站采取维权行为，并不针对较小的网站采取维权行动，在运营网站付出了高额的“转正”成本之后，面对单个用户较小，总数加起来庞大的小型盗版网站群体，正版网站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版权代理人的所谓维权，客观上，只不过把盗版风险成本转嫁给了正版运营者。</p>
<p>        在法律没有考虑互联网扁平、快速的传播特性的情况下，“避风港”条款由于缺乏操作细则已名存实亡，在业界一边倒地指责“盗版”行为之后，运营网站象犯错误的小学生一样手足无措。形形色色的各类版权代理人开始广泛“代理”侵权节目，准备随时捞一票。</p>
<p>       从网站来说，无论是正版还是盗版，最终考量的都是成本，成本能够持续下去的理由只有一个，能够现在或者将来带来预期的商业回报。如果成本相对于收益太高，这个行业就无法生存。</p>
<p>       以为只要打击盗版就能走向正版的思路是错误的，正如生态平衡一样，除了生物种群间的动态平衡是平衡的一种结果，极端的打击，物种的大灭绝也会是平衡的一种结果，我们正在一条日渐狭窄的道路上前行。</p>
<p>      缺乏正版流通环境，在传统的发行渠道，书籍、光盘、软件使用等盗版横行、盗版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在线视频正版化不会是个简单的一刀切问题。</p>
<p>      版权是互联网未来发展的核心，缺乏合理有效的保护机制的互联网行业面临灭顶之灾。是主管部门下决心进行政策性引导的时候了，降低版权门槛到行业能够承受的水平，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可怕后果。</p>
<p>         下述建议仅供参考：</p>
<p>         1）  传统版权的国家限价。对于已经在传统影院、电视台进行过传播的影视节目，传统的传播期之后（比如:一年），国家采取最高限价措施，鼓励进行网络传播。</p>
<p>        2）  网络原创的国家补贴。针对没有传统盈利支撑的网络原创内容，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部分，国家应该象支持动画一样，给与直接的财政支持。</p>
<p>         3）  尊重网络特定传播规律。细化“避风港”条例，给与行业发展一定的过渡性空间，避免行业性风险只由守法企业承担的不合理现实。</p>
<p>         4）  鼓励<a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63.html">创业商业模式</a>。鼓励分成等商业模式发展，鼓励符合互联网传播规律的商业探讨，以减免税甚至直接的资助方式，促进商业模式繁荣。</p>
<p>相关文章：</p>
<p><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423.html">Web2.0版权研讨：相信内容背后可以信任的人</a></p>
<p><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89.html">web2.0版权研讨：“未授权内容”等于盗版？</a></p>
<p><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79.html">Web2.0版权研讨：盗版猖獗的积极意义</a></p>
<p><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75.html">web2.0版权研讨：视频网站为何集体受挫</a></p>
<p><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90.html">“魔兽世界”易主的版权力量</a></p>
<p><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73.html">砸版权的视频网站没有未来</a></p>
<p><a rel="bookmark" href="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63.html">web2.0版权研讨：从登记到认证</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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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Web2.0版权研讨：相信内容背后可以信任的人</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42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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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5 Jul 2009 05:44:15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web2.0]]></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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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伴随互联网互动性的逐步加强，内容授权需要打破传统的版权模式，版权从登记到认证是一个办法，       内容传播与版权收益分离，内容先传播然后通过版权认证确认每一个内容的受益者，这个过程有可能很复杂，如果没有技术辅助手段的帮助，识别一个内容的版权收益人，尤其是被重新编辑过的内容的版权受益者，有时会很困难。      好在，现实中，内容识别并不完全这么无规则，通常，视频网站的流量并不是完全平均于每个视频段分布的，视频网站的媒体化运作结果，使得大量的视频观看（常常大于90%）集中在少量的内容（可能不足10%）上，这让内容管理在做一个小幅度牺牲的前提下，能够得到大幅改善。      在当前，还处在起步阶段的视频，被网站大力推荐获得巨大流量的部分，通常是机构或者高端的个人提供的，相比于一般的社区ID，这些人的数量要少得多，而且能够跟踪到现实中。      视频网站商业化，首先关注这些能被跟踪的高端用户，尽管这不是全部，甚至也不是大力推荐的全部，但对于一个流量健康的网站，至少可以解决一半以上的问题，这对于一个刚起步的尝试，应该是个不错的开头。      相信内容背后那些可以信任的人，利用人的信用实现内容权益的界定，虽然同样存在判定上的风险，但风险却是可控的，是一个不错的过渡方案。      相信内容背后那些可以信任的人，最终是要和他们分享商业价值，这才是新方法的魅力所在。在目前以广告为主要盈利的阶段，一个简单做法就是，网站运营者与这些内容提供者，一起分享广告运营收益。通常，由于网站具有聚合的优势，广告由网站经营者运营，也有时候，内容提供者足够强大，也可以承担广告运营，但最终，广告收益由双方来划分。      广告分享的现实阻力是，由于现在广告的整体规模还不足够大，此时再大家一起分，僧多粥少的现实会掩盖创新变革的价值，也会成为一些盗版者的上佳借口，对于寄希望于模式创新引导互联网进步的人来说，这也是洗掉急功近利玩票者的有效办法，上帝会把价值留给那些长期坚持价值的人。      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信息背后更多的人变得可信任，内容版权认证也会越有效。      相比于传统报刊杂志甚至广播媒体，第一代互联网的价值在于聚合了内容，为用户提供了入口点，所谓门户，这种变化带来了模式创新，互联网开创了新的传播方式。不过，传统的门户并没有改变版权规则。      而未来，互联网不仅聚合内容，更在于聚合人的劳动，这颠覆了传统的版权模式，从版权登记到认证，相比于传统的版权方式，是一种更高效的模式创新。      参考：06年4月为什么播客不流行；06年11月youtube为什么不成功；07年9月24日 视频网站遭遇集体滑铁卢，08年3月说视频难有突破，06年9月视频分享网站信仰危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伴随互联网互动性的逐步加强，内容授权需要打破传统的版权模式，<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263.html" target="_blank">版权从登记到认证</a>是一个办法，  </p>
<p>    内容传播与版权收益分离，内容先传播然后通过版权认证确认每一个内容的受益者，这个过程有可能很复杂，如果没有技术辅助手段的帮助，识别一个内容的版权收益人，尤其是被重新编辑过的内容的版权受益者，有时会很困难。 <span id="more-423"></span></p>
<p>    好在，现实中，内容识别并不完全这么无规则，通常，视频网站的流量并不是完全平均于每个视频段分布的，视频网站的媒体化运作结果，使得大量的视频观看（常常大于90%）集中在少量的内容（可能不足10%）上，这让内容管理在做一个小幅度牺牲的前提下，能够得到大幅改善。 </p>
<p>    在当前，还处在起步阶段的视频，被网站大力推荐获得巨大流量的部分，通常是机构或者高端的个人提供的，相比于一般的社区ID，这些人的数量要少得多，而且能够跟踪到现实中。 </p>
<p>    视频网站商业化，首先关注这些能被跟踪的高端用户，尽管这不是全部，甚至也不是大力推荐的全部，但对于一个流量健康的网站，至少可以解决一半以上的问题，这对于一个刚起步的尝试，应该是个不错的开头。 </p>
<p>    相信内容背后那些可以信任的人，利用人的信用实现内容权益的界定，虽然同样存在判定上的风险，但风险却是可控的，是一个不错的过渡方案。 </p>
<p>    相信内容背后那些可以信任的人，最终是要和他们分享商业价值，这才是新方法的魅力所在。在目前以广告为主要盈利的阶段，一个简单做法就是，网站运营者与这些内容提供者，一起分享广告运营收益。通常，由于网站具有聚合的优势，广告由网站经营者运营，也有时候，内容提供者足够强大，也可以承担广告运营，但最终，广告收益由双方来划分。 </p>
<p>    广告分享的现实阻力是，由于现在广告的整体规模还不足够大，此时再大家一起分，僧多粥少的现实会掩盖创新变革的价值，也会成为一些盗版者的上佳借口，对于寄希望于模式创新引导互联网进步的人来说，这也是洗掉急功近利玩票者的有效办法，上帝会把价值留给那些长期坚持价值的人。 </p>
<p>    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信息背后更多的人变得可信任，内容版权认证也会越有效。 </p>
<p>    相比于传统报刊杂志甚至广播媒体，第一代互联网的价值在于聚合了内容，为用户提供了入口点，所谓门户，这种变化带来了模式创新，互联网开创了新的传播方式。不过，传统的门户并没有改变版权规则。 </p>
<p>    而未来，互联网不仅聚合内容，更在于聚合人的劳动，这颠覆了传统的版权模式，从版权登记到认证，相比于传统的版权方式，是一种更高效的模式创新。 </p>
<p>    参考：06年4月<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20.html" target="_blank">为什么播客不流行</a>；06年11月<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208.html" target="_blank">youtube为什么不成功</a>；07年9月24日 <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244.html" target="_blank">视频网站遭遇集体滑铁卢</a>，08年3月说<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259.html" target="_blank">视频难有突破</a>，06年9月<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269.html" target="_blank">视频分享网站信仰危机</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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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魔兽世界”易主的版权力量</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90.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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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7 Apr 2009 05:55:45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九城]]></category>
		<category><![CDATA[暴雪]]></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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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作为一场商战，“魔兽世界”运营代理权的变化，反应了九城和网易对各自运营价值和运营能力的评估，相比于九城失去代理权的灰暗，网易则容光焕发地站在瞩目的位置，不过，网易只能算是小胜，真正的大赢家却是躲在争斗后方的“暴雪”。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p>&#8211;web2.0版权研讨：版权价值的现实保护 </p>
<p>        “魔兽世界”，这款曾经引领了中国网络游戏新一波浪潮的游戏，由于运营代理权的变化，引起广泛关注。 </p>
<p>        作为一场商战，“魔兽世界”运营代理权的变化，反应了九城和网易对各自运营价值和运营能力的评估，相比于九城失去代理权的灰暗，网易则容光焕发地站在瞩目的位置，不过，网易只能算是小胜，真正的大赢家却是躲在争斗后方的“暴雪”。 <span id="more-290"></span></p>
<p>       暴雪的胜利再次提醒人们，一个以信息为核心的互联网络，“智慧知识”是真正的硬通货。只有处在知识创新的核心位置，才能成为真正的控局者。 </p>
<p>       接下来，即便九城与网易由于具体利益的原因导致交接困难，互联网上一桩巨大的知识价值转移在两家大型互联网公司之间转移已经不可避免。而在中间起核心作用的，则是“魔兽世界”作为知识产品对用户的价值，暴雪团队则是创造这个价值的获益者。 </p>
<p>       “魔兽世界”易主，原创知识价值的网络大规模转移，从网络版权的角度看，有如下启示：</p>
<p>        1、  价值源于原创</p>
<p>        任凭九城与网易如何争斗的昏天黑地，兵不血刃的暴雪稳居最大赢家宝座，原创知识的价值还需要怀疑吗，原创是个好东西！</p>
<p>         2、  版权保护手段的核心在于可跟踪性</p>
<p>        记得早先的时候，单机版游戏（或者更广泛一些，扩大到单机版软件）盗版问题曾让无数游戏开发者头痛，高额的开发成本，会因为游戏（软件）盗版而血本无归，更不要说盈利了，而随着在线游戏的流行，盗版问题得到了很好解决，尽管私服、外挂还对正版运营有一些影响，相比之下，就不算什么了。</p>
<p>        在线游戏版权保护变得容易，不是因为加大了盗版打击力度，而是因为在线游戏具有可跟踪性。利用在线游戏对于服务器的依赖，网游价值从游戏软件转移到游戏服务（游戏运营），盗版则变成了一个难以理解的词汇，游戏服务的可跟踪性，让价值保护不再困难。</p>
<p>        3、  保护规则异常重要</p>
<p>        相比之下的网络视频领域，版权保护还和单机游戏的时代一样缺乏有效的办法，当然，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更多保障会是重要的渠道，但当法律还不能做到有效保护的时候，运营者如何通过运营方式的改变，从规则上就利于知识版权保护则是重要突破点。</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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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web2.0版权研讨：“未授权内容”等于盗版？</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89.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89.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20 Mar 2009 06:34:16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侵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盗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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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未授权内容”等于盗版？          一个网站的用户上传内容（UGC）中，如果发现未被授权的内容（比如：用户上传了一部从音像店买的电影DVD内容）会怎么样？答案通常是：会判定网站盗版侵权。         从现行版权的角度出发，这种判罚似乎不无道理，尽管网站没有直接盗版，但你提供了别人（用户）“盗版场所”，当然要负责（监管）责任。版权（代理）人看来，拍一部片子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你却“无偿”的放到了网站上，简直是罪该万死。          在互联网上，把东西给别人看，除非这个东西是自己拍的或者写的，否则，哪怕你是买来的，哪怕你提供的只是其中的片段，哪怕你只给一个人看，哪怕那一个人是你的家人，你，都被面临成为盗版人的风险，提供你空间服务的网站，面临共同盗版或者监管不力的风险。         这种判定，甚至许多网站的律师都会认可，因此，一旦被版权方或者法院，在自家网站上找到一个未被正式授与网络播放权的视频，一下就象犯了错误的孩子，除了认错请求宽恕，不敢做更多的辩解。         如果你是UGC的积极使用者，或者你是网站的运营者，经验和直觉都会告诉你，这种版权认定方式并不符合网络生态的现实，会让互联网毫无生气。         传统DVD购买者的权利在哪里？按照DVD发行的一般规定，你要不是公众场合（如影院、ktv等）播放，而是让朋友到你家里，哪怕多几个人来欣赏你新买的影片，并不会有版权风险。现在，你从网络花钱购买的影片，到了网上的“家里”（个人博客空间），为什么与人分享的权利呢？如果这个空间能够观看的人数是有限制的呢？          当然，简单地把DVD与网络在线播放做直接的比较是不合理的，任何人或者机构对于购买产品的处置权力都会有不同的限制，对于版权这种特殊商品，情况会更复杂，这里只是希望能引出网络版权的一些问题，而不是加剧混乱。          另一方面，UGC网站的运营实践中，采用这种绝对的一刀切方式，执行中有非常大的难度，在每天数万数十万的上传视频中，要把每一个涉嫌未授权的内容都挑出来，并不容易。而且，如果有一万个人上传了未授权视频，哪怕你删除了999个，漏掉了一个，最终的责任也是一样的，这客观上打击了UGC网站主动自我监控的积极性。          如果站在更高的立场上看，互联网上发行电影、电视等类视频作品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互联网发行，除了从地面渠道变成在线的渠道更便捷之外，更大的价值在于，互联网上有大量的用户参与传播，甚至参与对影视作品的再创作，显然，这些因为互联网而产生的更高价值发掘，将因为现行的版权规定而受影响。  二、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比较           在印刷时代，比如：你买了一本书，回到家里，你抄写了一部分到笔记本上算不算盗版？完整地重新抄了一遍算不算盗版？通常情况是，只要你重抄之后没有传播给其他人，或者被传播的人不超过一定数量，或者没有盈利行为是不会归为盗版。           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出发点有很大的不同，个人复制通常是为了记录、保存或者交流，而商业盗版是为了牟利。区别对待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一方面阻止了通过盗版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一方面保证了消费者对于购买商品的处置权（你可以记笔记，可以记录下来与人讨论其中的问题），即消费权益与商业转让权益区分开来。            互联网没有普及的时候，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界线识别相对比较容易，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使用的工具不同。前者用笔，后者用印刷机，不过随着复印机的普及与进步，两者的区别在缩小；其二，个人复制的成本比商业盗版大。个人复制由于设备或者原材料的原因，通常比印刷厂机械化复制的单位成本要高很多，在没有利益驱使的情况下，难以达到对原版权构成明显伤害的规模；其三，个人复制传播与商业盗版传播方式不同。个人传播的目的是为了交流，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传播，而商业盗版复制的目的是为了牟利，传播通常有发行渠道支撑。           互联网时代的带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           从内容复制上看，个人买一本书，并在笔记本上摘录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互联网上，就是把自己看好的某些内容转载到自己博客或者空间上，这与编辑把一篇文章盗转到互联网，从行为方式上看，并没有太多的区别，从代价上看，也非常低廉。         从传播上看，个人之间的交流，是把自己摘录的笔记本送给朋友，朋友写出意见，如果发生在互联网上，是将自己摘录的博文链接发送给朋友，等待留言、踩脚印，这与编辑帮你把文章链接发到首页上，一堆陌生人来留言、踩脚印，从行为方式上看，也没有太多区别。         互联网的这些变化，方便了用户使用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盗版的门槛，面对新形势，如果没有更好的管理手法，要么会打击新业务的发展，要么会导致盗版横行。而当前的现状，更多被推到这两种极端的情况。  三、侵权责任量化是现阶段版权保护的突破点            互联网传播的特殊性，法律并非没有考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的避风港原则，实际上是对网络传播特性的尊重，遗憾的是，由于避风港原则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要么沦落为盗版者的保护伞，要么沦落为版权（代理）人打击网站的工具。         避风港原则，是利用传统版权来解决互联网纠纷的一个过渡办法，要使其真正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要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量化。         从目前用户上传（UGC）网站的实际运作来看，按照网站介入的程度，“未授权内容”被用户观看到，可以分成如下四类：第一种是编辑推荐的；第二种是搜索引擎搜到的；第三种是搜索引擎搜索不到或者搜索结果前面一定数量的页面看不到，但通过直接的链接地址可以看到；第四种是看不到内容。           与这四种情况对应，网站的处理情况是，第一种，网站编辑看过这个内容，但没有审查出（可能是有意不审查）版权问题，做了推荐；第二种，编辑没有参与到内容审查的过程中，是通过技术手段自动提供的服务；第三种，网站的编辑对内容做了清理，但是由于干扰信息较多，比如名字太常见，搜索项有很多其他视频，清理时有遗漏；第四种，这种情况说明网站做到了100%没有盗版，但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UGC网站，做到这种程度非常之难。         对运营的网站来说，四种不同的情况，对应投入的监控资源和对用户造成的影响也不一样，越严格投入的资源就会越多，对用户体验的影响也越大。如果侵权责任能够量化，投入资源多就能更多地减轻侵权责任，有利于鼓励网站对版权监控的投入，否则，反正要想彻底清理“未授权内容”投入非常大，做了99%和做了1%责任又没有区别，出于保护网站流量和减少成本的原因，大多网站并不愿意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监控。        从结果来看，不同的情况下如果对版权造成了伤害，程度也不一样，编辑推荐和搜索引擎基本搜不到相比，被用户浏览到的几率要大的多。此外，公共推荐（编辑与搜索引擎）被阻止之后，视频的传播是借助人的推荐才能看到，这与用户购买DVD光盘之后与朋友一起看的情形类似，如果能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实际是对用户使用权利的尊重。   网络版权是一个长期的问题，近期来看，对涉嫌侵权的问题进行量化有助于版权问题的解决。  参考：        Web2.0版权研讨：相信内容背后可以信任的人        Web2.0版权研讨：盗版猖獗的积极意义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articleBody" class="articleContent">
<p><strong>一、“未授权内容”等于盗版？</strong> </p>
<p>        一个网站的用户上传内容（UGC）中，如果发现未被授权的内容（比如：用户上传了一部从音像店买的电影DVD内容）会怎么样？答案通常是：会判定网站盗版侵权。<span id="more-289"></span></p>
<p>        从现行版权的角度出发，这种判罚似乎不无道理，尽管网站没有直接盗版，但你提供了别人（用户）“盗版场所”，当然要负责（监管）责任。版权（代理）人看来，拍一部片子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你却“无偿”的放到了网站上，简直是罪该万死。</p>
<p>         在互联网上，把东西给别人看，除非这个东西是自己拍的或者写的，否则，哪怕你是买来的，哪怕你提供的只是其中的片段，哪怕你只给一个人看，哪怕那一个人是你的家人，你，都被面临成为盗版人的风险，提供你空间服务的网站，面临共同盗版或者监管不力的风险。</p>
<p>        这种判定，甚至许多网站的律师都会认可，因此，一旦被版权方或者法院，在自家网站上找到一个未被正式授与网络播放权的视频，一下就象犯了错误的孩子，除了认错请求宽恕，不敢做更多的辩解。</p>
<p>        如果你是UGC的积极使用者，或者你是网站的运营者，经验和直觉都会告诉你，这种版权认定方式并不符合网络生态的现实，会让互联网毫无生气。</p>
<p>        传统DVD购买者的权利在哪里？按照DVD发行的一般规定，你要不是公众场合（如影院、ktv等）播放，而是让朋友到你家里，哪怕多几个人来欣赏你新买的影片，并不会有版权风险。现在，你从网络花钱购买的影片，到了网上的“家里”（个人博客空间），为什么与人分享的权利呢？如果这个空间能够观看的人数是有限制的呢？</p>
<p>         当然，简单地把DVD与网络在线播放做直接的比较是不合理的，任何人或者机构对于购买产品的处置权力都会有不同的限制，对于版权这种特殊商品，情况会更复杂，这里只是希望能引出网络版权的一些问题，而不是加剧混乱。</p>
<p>         另一方面，UGC网站的运营实践中，采用这种绝对的一刀切方式，执行中有非常大的难度，在每天数万数十万的上传视频中，要把每一个涉嫌未授权的内容都挑出来，并不容易。而且，如果有一万个人上传了未授权视频，哪怕你删除了999个，漏掉了一个，最终的责任也是一样的，这客观上打击了UGC网站主动自我监控的积极性。</p>
<p>         如果站在更高的立场上看，互联网上发行电影、电视等类视频作品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互联网发行，除了从地面渠道变成在线的渠道更便捷之外，更大的价值在于，互联网上有大量的用户参与传播，甚至参与对影视作品的再创作，显然，这些因为互联网而产生的更高价值发掘，将因为现行的版权规定而受影响。</p>
<p> <strong>二、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比较</strong></p>
<p>          在印刷时代，比如：你买了一本书，回到家里，你抄写了一部分到笔记本上算不算盗版？完整地重新抄了一遍算不算盗版？通常情况是，只要你重抄之后没有传播给其他人，或者被传播的人不超过一定数量，或者没有盈利行为是不会归为盗版。</p>
<p>          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出发点有很大的不同，个人复制通常是为了记录、保存或者交流，而商业盗版是为了牟利。区别对待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一方面阻止了通过盗版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一方面保证了消费者对于购买商品的处置权（你可以记笔记，可以记录下来与人讨论其中的问题），即消费权益与商业转让权益区分开来。</p>
<p>           互联网没有普及的时候，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的界线识别相对比较容易，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个人复制与商业盗版使用的工具不同。前者用笔，后者用印刷机，不过随着复印机的普及与进步，两者的区别在缩小；其二，个人复制的成本比商业盗版大。个人复制由于设备或者原材料的原因，通常比印刷厂机械化复制的单位成本要高很多，在没有利益驱使的情况下，难以达到对原版权构成明显伤害的规模；其三，个人复制传播与商业盗版传播方式不同。个人传播的目的是为了交流，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传播，而商业盗版复制的目的是为了牟利，传播通常有发行渠道支撑。</p>
<p>          互联网时代的带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p>
<p>          从内容复制上看，个人买一本书，并在笔记本上摘录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互联网上，就是把自己看好的某些内容转载到自己博客或者空间上，这与编辑把一篇文章盗转到互联网，从行为方式上看，并没有太多的区别，从代价上看，也非常低廉。</p>
<p>        从传播上看，个人之间的交流，是把自己摘录的笔记本送给朋友，朋友写出意见，如果发生在互联网上，是将自己摘录的博文链接发送给朋友，等待留言、踩脚印，这与编辑帮你把文章链接发到首页上，一堆陌生人来留言、踩脚印，从行为方式上看，也没有太多区别。</p>
<p>        互联网的这些变化，方便了用户使用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盗版的门槛，面对新形势，如果没有更好的管理手法，要么会打击新业务的发展，要么会导致盗版横行。而当前的现状，更多被推到这两种极端的情况。</p>
<p> <strong>三、侵权责任量化是现阶段版权保护的突破点</strong></p>
<p>           互联网传播的特殊性，法律并非没有考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的避风港原则，实际上是对网络传播特性的尊重，遗憾的是，由于避风港原则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要么沦落为盗版者的保护伞，要么沦落为版权（代理）人打击网站的工具。</p>
<p>        避风港原则，是利用传统版权来解决互联网纠纷的一个过渡办法，要使其真正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要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量化。</p>
<p>        从目前用户上传（UGC）网站的实际运作来看，按照网站介入的程度，“未授权内容”被用户观看到，可以分成如下四类：第一种是编辑推荐的；第二种是搜索引擎搜到的；第三种是搜索引擎搜索不到或者搜索结果前面一定数量的页面看不到，但通过直接的链接地址可以看到；第四种是看不到内容。</p>
<p>          与这四种情况对应，网站的处理情况是，第一种，网站编辑看过这个内容，但没有审查出（可能是有意不审查）版权问题，做了推荐；第二种，编辑没有参与到内容审查的过程中，是通过技术手段自动提供的服务；第三种，网站的编辑对内容做了清理，但是由于干扰信息较多，比如名字太常见，搜索项有很多其他视频，清理时有遗漏；第四种，这种情况说明网站做到了100%没有盗版，但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UGC网站，做到这种程度非常之难。</p>
<p>        对运营的网站来说，四种不同的情况，对应投入的监控资源和对用户造成的影响也不一样，越严格投入的资源就会越多，对用户体验的影响也越大。如果侵权责任能够量化，投入资源多就能更多地减轻侵权责任，有利于鼓励网站对版权监控的投入，否则，反正要想彻底清理“未授权内容”投入非常大，做了99%和做了1%责任又没有区别，出于保护网站流量和减少成本的原因，大多网站并不愿意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监控。</p>
<p>       从结果来看，不同的情况下如果对版权造成了伤害，程度也不一样，编辑推荐和搜索引擎基本搜不到相比，被用户浏览到的几率要大的多。此外，公共推荐（编辑与搜索引擎）被阻止之后，视频的传播是借助人的推荐才能看到，这与用户购买DVD光盘之后与朋友一起看的情形类似，如果能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实际是对用户使用权利的尊重。</p>
<p>  网络版权是一个长期的问题，近期来看，对涉嫌侵权的问题进行量化有助于版权问题的解决。</p>
<p> 参考：</p>
<p>       <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db55eb0100b9un.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74387">Web2.0版权研讨：相信内容背后可以信任的人</span></a></p>
<p>       <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279.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74387">Web2.0版权研讨：盗版猖獗的积极意义</span></a></p>
<p>       <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275.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74387">web2.0版权研讨：视频网站为何集体受挫</span></a></p>
<p>   <a href="http://blog.chenshihong.com/archives/289.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74387">web2.0版权研讨：从登记到认证</span></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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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Web2.0版权研讨：盗版猖獗的积极意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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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7 Nov 2008 03:07:13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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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上周，11月13日，和视频业界的一些朋友聊天，话题的核心是视频行业的两大问题，一个是版权，一个是带宽，当这个到处喊冷的冬天来临之际，身背两座大山的视频行业形势如何？下面先分享版权相关的几个观点。   1、   传播创造价值       尽管承认网络视频传播要比电视快，Michael还是怀疑网络视频传播快速性的价值。在他看来，看视频（消费视频）的时间比较长（不象看文字，可以快速扫过），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不是无片子可看而是片子太多了看不过来，视频快速性的必要性不大。换句话说就是，人的观看速度是瓶颈，更多的内容对观看者没有价值，因为没有时间看。       人的精力和时间有限，对单个人来说，当视频生产的时长超过每天24小时的时候，就没有必要再生产新视频了，因为理论上，即使一个人不休息、不工作只看视频，也不会发生重复。Michael的道理或许在此，也有一些电视人跟我提过类似的观点，不过，这个观点显得有些过于现实主义，把电视视频的结论直接推广到网络上，在胡狼和我看来，低估了视频网络的传播价值。       事实上，几乎任何一个稍有规模的视频网站每天更新的总时长至少有数千小时或数万小时，如何解释个体需求只要24小时和供应有数万小时的“矛盾”，不让人陷入信息过载的噩梦呢？关键点在于“选择”，正是数量庞大的视频资源通过“选择”，提升了人对于视频的满意度。       “选择”或者说“信息过滤”问题是互联网传播的基本问题，如何让浩如烟海的信息准确传播到需要者，正是互联网努力的方向，我在谁是全知全能的道德评判者中探讨了公共信息传播，由谁来决定信息传播的问题，在传统媒体是编辑，而在互联网时代，则需要更多考虑活跃着的网民集体。       看来，大量“冗余”视频没有时间看而导致用户信息过载，根本的原因不是视频多了，而是视频的选择机制（传播机制）不健全，良好的选择机制下，视频来源量的增加并不是增加用户观看的时长，而是提升用户对视频的满意度。       站在传统电视媒体传播的角度上，追求数百上千万的视频量拥有量的时候，更大的价值却在于，如何实现传播模式创新，让用户更容易看到他想看的东西。       视频分享的意义不仅在于用户参与产生大量的视频内容，更在于大量活跃用户之间的关联，提高了信息传播质量，从这个角度看，视频分享比门户化的视频网站更有长远的价值。       用户创造内容（UGC），不只是内容，还包括内容的秩序，Michael说视频内容制作门槛很高，这刚好是用户创造内容秩序的好机会。       毫不夸张的说，传播创造价值，如何实现传播模式创新，是视频网站们长久兴衰的关键。   2、盗版的积极意义       我不是盗版的鼓吹者，盗版也未必就是给盗版者打上个坏人标签那么简单，卖淫和吸毒往往伴随着社会问题，活字印刷时代的版权模式，不合时宜地加剧了盗版危机。        Michael 说，即便在去年底广电开始管制视频之前，视频网站们也没有做出来什么新花样，视频的传播模式依然是传统的样子。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状？传统的版权模式是罪魁祸首！       手捂内容高声叫卖的版权代理商们很快发现，这是一个有价无市的市场，几乎所有的买主都过着入不敷出的日子，卖家的生意当然可想而知，既然生意不好做，一些代理的策略也就变成了，半年卖一部，一部管半年。运营者与版权（代理）人敌对情绪高涨，桌面上，版权代理人的以高要价扮演“强盗”角色；桌底下，运营者以盗版扮演着“强盗”角色。       一个新兴市场，是竭泽而渔还是放水养鱼，考验着处在产业偏上游的内容代理商的商业智慧。       Michael说，版权买卖的供需双方，最终是谈判能力、议价能力的平衡。我想，这种平衡，应该也包括桌子底下的行为，当桌面上高昂的价格无法维系合法的平衡时，桌面下的盗版泛滥便堂而皇之地充当平衡角色。       胡狼泥潭中的网络视频说了一个有趣的现象，非常讲究创新的美国市场对于传统版权规则的遵守远远高于相对保守的中国，我觉得这有中国处于发展中有关，规则的缺乏加剧了供需矛盾，矛盾不可调和程度越高，越爆发的越快，在互联网上也同样表现出中国式的危机驱动。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articleBody" class="articleContent">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上周，11月13日，和视频业界的一些朋友聊天，话题的核心是视频行业的两大问题，一个是版权，一个是带宽，当这个到处喊冷的冬天来临之际，身背两座大山的视频行业形势如何？下面先分享版权相关的几个观点。</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 id="more-279"></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strong>1、   传播创造价值</strong></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尽管承认网络视频传播要比电视快，<a href="http://ofblog.com/zhengzhi/"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74483">Michael</span></a></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x">还是怀疑网络视频传播快速性的价值。在他看来，看视频（消费视频）的时间比较长（不象看文字，可以快速扫过），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不是无片子可看而是片子太多了看不过来，视频快速性的必要性不大。换句话说就是，人的观看速度是瓶颈，更多的内容对观看者没有价值，因为没有时间看。</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人的精力和时间有限，对单个人来说，当视频生产的时长超过每天24小时的时候，就没有必要再生产新视频了，因为理论上，即使一个人不休息、不工作只看视频，也不会发生重复。Michael的道理或许在此，也有一些电视人跟我提过类似的观点，不过，这个观点显得有些过于现实主义，把电视视频的结论直接推广到网络上，在<a href="http://blog.sina.com.cn/bg1eym"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74483">胡狼</span></a>和我看来，低估了视频网络的传播价值。</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事实上，几乎任何一个稍有规模的视频网站每天更新的总时长至少有数千小时或数万小时，如何解释个体需求只要24小时和供应有数万小时的“矛盾”，不让人陷入信息过载的噩梦呢？关键点在于“选择”，正是数量庞大的视频资源通过“选择”，提升了人对于视频的满意度。</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选择”或者说“信息过滤”问题是互联网传播的基本问题，如何让浩如烟海的信息准确传播到需要者，正是互联网努力的方向，我在<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db55eb010001ad.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74483">谁是全知全能的道德评判者</span></a></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x">中探讨了公共信息传播，由谁来决定信息传播的问题，在传统媒体是编辑，而在互联网时代，则需要更多考虑活跃着的网民集体。</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看来，大量“冗余”视频没有时间看而导致用户信息过载，根本的原因不是视频多了，而是视频的选择机制（传播机制）不健全，良好的选择机制下，视频来源量的增加并不是增加用户观看的时长，而是提升用户对视频的满意度。</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站在传统电视媒体传播的角度上，追求数百上千万的视频量拥有量的时候，更大的价值却在于，如何实现传播模式创新，让用户更容易看到他想看的东西。</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视频分享的意义不仅在于用户参与产生大量的视频内容，更在于大量活跃用户之间的关联，提高了信息传播质量，从这个角度看，视频分享比门户化的视频网站更有长远的价值。</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用户创造内容（UGC），不只是内容，还包括内容的秩序，Michael说视频内容制作门槛很高，这刚好是用户创造内容秩序的好机会。</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毫不夸张的说，传播创造价值，如何实现传播模式创新，是视频网站们长久兴衰的关键。</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strong>2、盗版的积极意义</strong></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我不是盗版的鼓吹者，盗版也未必就是给盗版者打上个坏人标签那么简单，卖淫和吸毒往往伴随着社会问题，活字印刷时代的版权模式，不合时宜地加剧了盗版危机。</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Michael 说，即便在去年底广电开始管制视频之前，视频网站们也没有做出来什么新花样，视频的传播模式依然是传统的样子。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状？传统的版权模式是罪魁祸首！</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手捂内容高声叫卖的版权代理商们很快发现，这是一个有价无市的市场，几乎所有的买主都过着入不敷出的日子，卖家的生意当然可想而知，既然生意不好做，一些代理的策略也就变成了，半年卖一部，一部管半年。运营者与版权（代理）人敌对情绪高涨，桌面上，版权代理人的以高要价扮演“强盗”角色；桌底下，运营者以盗版扮演着“强盗”角色。</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一个新兴市场，是竭泽而渔还是放水养鱼，考验着处在产业偏上游的内容代理商的商业智慧。</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Michael说，版权买卖的供需双方，最终是谈判能力、议价能力的平衡。我想，这种平衡，应该也包括桌子底下的行为，当桌面上高昂的价格无法维系合法的平衡时，桌面下的盗版泛滥便堂而皇之地充当平衡角色。</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胡狼<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d29d930100ar8b.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74483">泥潭中的网络视频</span></a>说了一个有趣的现象，非常讲究创新的美国市场对于传统版权规则的遵守远远高于相对保守的中国，我觉得这有中国处于发展中有关，规则的缺乏加剧了供需矛盾，矛盾不可调和程度越高，越爆发的越快，在互联网上也同样表现出中国式的危机驱动。</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x">    盗版的积极意义在于，它以非法的形式让人们反思，伴随扁平化的互联网浪潮，能够让知识产品不受阻碍地快速传播肯定是重要的决定力量。<br />
</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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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web2.0版权研讨：视频网站为何集体受挫</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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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7 Nov 2008 00:37:00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视频网站]]></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blog.techweb.com.cn/archives/273</guid>
		<description><![CDATA[&#8211;web2.0版权研讨：分享与共建       当我们抱怨互联网上盗版横行的时候，除了要反思现实中版权管理存在的问题，更需要探究造成这样局面的原因，互联网的新形势下，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越来越成为商业创新的阻力。       近期，许多视频网站相继传出大幅裁员与裁撤带宽的消息，商业价值一直被质疑的视频网站终于扛不住自己的压力。视频网站冬天的到来，本来跟金融危机并无关系，但在金融危机的阴影下被放大，未来较长时间难以得到资本输血的预期下，视频网站一下就捉襟见肘。       表面上看，花钱容易挣钱困难使得视频网站陷入困境，而没有建立更高效的内容传播机制则是真正的原因，人们常说视频网站缺乏商业模式，并不是视频网站没有商业模式，视频广告常被视频网站老大们挂在嘴边，真正缺乏的是比当前互联网已有的更高效的商业模式，能够让视频网站实现良性循环。       网络版权从登记制度向认证制度转变，将内容权益与传播相对分离，是实现更高效率网络传播机制的基础，从这个角度看，版权问题不仅是视频网站可能面临诉讼的软肋，更是视频网站能否创建新型商业模式的驱动力。   版权产品运营能力低下导致行业危机       目前，最多的版权交易方式是购买，运营者向内容商一次性付钱购买版权，看上去简单、直接，却有隐性的问题，由于版权产品（如一部网络视频短片）的边际成本是趋近零的，即多传播一份拷贝需要增加的成本几乎为零，这导致同样的版权产品，不同的运营能力，收益率会有天上地下的区别，这对于版权所有者而言，向运营者定价变得非常困难。       一方面，运营者缺乏足够的运营能力使得购买的正版内容增值，另一方面，国内版权保护制度的不健全，使得盗版横行。正版运营似乎是个可望不可及的目标，网站陷入买版权找死不买版权等死的尴尬境地。运营者买不起，导致版权产品有价无市，内容商卖不动，版权产品更无法实现规模化。       与高昂的成本相对应，视频网站运营者当前能够期许的商业价值只有广告，由于广告需要品牌积累，这些新兴视频网站的广告经营还处在非常初级阶段。       实际上，按照版权购买方式，绝大部分运营者现在并不具备足够的版权产品运营能力，这是影响视频网站正版化的现实原因，视频运营处在灰色地带，为整个行业性危机埋下伏笔。   分享与共建是推进正版运营的推动力       正版化运营困难，主观上是运营者的问题，客观上却未必是一个人的错，与华尔街的“骗子”捅了马蜂窝，最后还是需要整个社会承担后果相似，面临运营者实际支付能力有限，是竭泽而渔，对无正式授权者穷追猛打，还是放水养鱼，与运营者长期发展，考验着版权(代理)人的商业智慧。       分享，是网友间传播内容价值的方式，视频分享网站的优势，不仅因为视频分享聚集了网民提供的内容，更重要的是聚集了网民的劳动与智慧。       分享如果推广到内容商与运营者身上，内容商不再仅仅作为内容提供者，而是全面参与到运营者的运营中，一个原本只管卖内容的角色，现在需要加入自己的智慧，通过平台开放的方式参与到产业链下端的运营当中，有了众多内容商参与的运营平台，与仅仅靠编辑推荐的传统方式相比，价值将成倍提升。       以分享方式缔结的产业关系，内容商不从运营者那里以内容交易的方式拿取固定的授权费，而是参与到运营环节，分享运营的成果，从结果看，内容商象是以内容作为资源换得了运营者的股份，以分成的形式获得价值，这种延时获得的商业回报，因为降低了初始运营门槛，促进产业链的繁荣最终受益将产生倍增效应。       视频网站为何集体受挫？是因为视频网站过于盲目的扩张过程没有培养出新的商业模式，简单的裁员与裁撤资源，只是把困难踢给了明天，并不能就此结束危机，重新补上分享一课，并逐步从立法的角度推进版权制度从登记向认证转变，内容商与运营者共建视频产业链，是视频网站的出路。]]></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articleBody" class="articleContent">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trong>&#8211;web2.0</strong><strong>版权研讨：分享与共建</strong></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当我们抱怨互联网上盗版横行的时候，除了要反思现实中版权管理存在的问题，更需要探究造成这样局面的原因，互联网的新形势下，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越来越成为商业创新的阻力。</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 id="more-275"></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近期，许多视频网站相继传出大幅裁员与裁撤带宽的消息，商业价值一直被质疑的视频网站终于扛不住自己的压力。视频网站冬天的到来，本来跟金融危机并无关系，但在金融危机的阴影下被放大，未来较长时间难以得到资本输血的预期下，视频网站一下就捉襟见肘。</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表面上看，花钱容易挣钱困难使得视频网站陷入困境，而没有建立更高效的内容传播机制则是真正的原因，人们常说视频网站缺乏商业模式，并不是视频网站没有商业模式，视频广告常被视频网站老大们挂在嘴边，真正缺乏的是比当前互联网已有的更高效的商业模式，能够让视频网站实现良性循环。</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网络</span><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db55eb01008sgr.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074483">版权从登记制度向认证制度</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转变，将内容权益与传播相对分离，是实现更高效率网络传播机制的基础，从这个角度看，版权问题不仅是视频网站可能面临诉讼的软肋，更是视频网站能否创建新型商业模式的驱动力。</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2pt">版权产品运营能力低下导致行业危机</span></strong></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目前，最多的版权交易方式是购买，运营者向内容商一次性付钱购买版权，看上去简单、直接，却有隐性的问题，由于版权产品（如一部网络视频短片）的边际成本是趋近零的，即多传播一份拷贝需要增加的成本几乎为零，这导致同样的版权产品，不同的运营能力，收益率会有天上地下的区别，这对于版权所有者而言，向运营者定价变得非常困难。</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一方面，运营者缺乏足够的运营能力使得购买的正版内容增值，另一方面，国内版权保护制度的不健全，使得盗版横行。正版运营似乎是个可望不可及的目标，网站陷入买版权找死不买版权等死的尴尬境地。运营者买不起，导致版权产品有价无市，内容商卖不动，版权产品更无法实现规模化。</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与高昂的成本相对应，视频网站运营者当前能够期许的商业价值只有广告，由于广告需要品牌积累，这些新兴视频网站的广告经营还处在非常初级阶段。</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实际上，按照版权购买方式，绝大部分运营者现在并不具备足够的版权产品运营能力，这是影响视频网站正版化的现实原因，视频运营处在灰色地带，为整个行业性危机埋下伏笔。</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2pt">分享与共建是推进正版运营的推动力</span></strong></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正版化运营困难，主观上是运营者的问题，客观上却未必是一个人的错，与华尔街的“骗子”捅了马蜂窝，最后还是需要整个社会承担后果相似，面临运营者实际支付能力有限，是竭泽而渔，对无正式授权者穷追猛打，还是放水养鱼，与运营者长期发展，考验着版权(代理)人的商业智慧。</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分享，是网友间传播内容价值的方式，视频分享网站的优势，不仅因为视频分享聚集了网民提供的内容，更重要的是聚集了网民的劳动与智慧。</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分享如果推广到内容商与运营者身上，内容商不再仅仅作为内容提供者，而是全面参与到运营者的运营中，一个原本只管卖内容的角色，现在需要加入自己的智慧，通过平台开放的方式参与到产业链下端的运营当中，有了众多内容商参与的运营平台，与仅仅靠编辑推荐的传统方式相比，价值将成倍提升。</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以分享方式缔结的产业关系，内容商不从运营者那里以内容交易的方式拿取固定的授权费，而是参与到运营环节，分享运营的成果，从结果看，内容商象是以内容作为资源换得了运营者的股份，以分成的形式获得价值，这种延时获得的商业回报，因为降低了初始运营门槛，促进产业链的繁荣最终受益将产生倍增效应。</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视频网站为何集体受挫？是因为视频网站过于盲目的扩张过程没有培养出新的商业模式，简单的裁员与裁撤资源，只是把困难踢给了明天，并不能就此结束危机，重新补上分享一课，并逐步从立法的角度推进版权制度从登记向认证转变，内容商与运营者共建视频产业链，是视频网站的出路。</span></div>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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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砸版权的视频网站没有未来</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7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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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1 Oct 2008 10:24:00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视频网站]]></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chenshihong.blog.techweb.com.cn/2008/11/05/%e7%a0%b8%e7%89%88%e6%9d%83%e7%9a%84%e8%a7%86%e9%a2%91%e7%bd%91%e7%ab%99%e6%b2%a1%e6%9c%89%e6%9c%aa%e6%9d%a5/</guid>
		<description><![CDATA[    王冉说视频网站的未来在于正版版权，大方向没错，但理由却值得探讨。       王冉说“网络视频的商业模式和所有媒体的商业模式一样，说得再花哨也没有什么新鲜的，要么靠广告，要么靠用户付费”，粒度说得太大了，好比把所有人简化成吃饭的，说“人嘛，也没什么了不起，无非都是吃饭，只不过每顿多一点少一点”，其实，吃一样的饭养一百样人，视频网站也如此，问题不在于广告或付费，而是如何广告如何付费，这里面有学问。        王冉说“用户产生的内容将永远不能成为内容消费的主流”，应了那句话，“自己拿起锤子，就认为全世界都是钉子”，用户产生的内容会有更大需求确是明显的，对于一般人而言，每天是看电视多还是跟亲朋好友聊天多？这足以说明公共信息与个人信息的使用比例了。       王冉说“我对‘用户产生内容’产生了怀疑” 的时候，我回应过“没错，用户创造内容！”       王冉说“hulu.com能够取得初步成功是因为美国内容制作产业相对集中”，显然忽略另外更重要的一点，美国传统传统电视类媒体，已经在互联网上有重要的作为，不像国内的电视机构，几乎没有像样的互联网服务。       王冉说“技术是很容易就能买到的商品”，“正版内容的获取和垄断”才有价值，实际上，如果技术花钱就能搞定，在门户yahoo垄断的时代，也就不会有今天的google，想比之下，买版权只需要初中毕业生就能胜任。       王冉说“现在是砸钱买版权的时候”，面对盗版问题，如果只会花钱购买版权，买与不买只是找死等死的问题，真正的症结在于建立新型的符合互联网的新的版权模式。]]></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王冉说</span><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665bc10100bafr.html?tj=1" target="_blank"><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074483">视频网站的未来在于正版版权</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大方向没错，但理由却值得探讨。</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王冉说“网络视频的商业模式和所有媒体的商业模式一样，说得再花哨也没有什么新鲜的，要么靠广告，要么靠用户付费”，粒度说得太大了，好比把所有人简化成吃饭的，说“人嘛，也没什么了不起，无非都是吃饭，只不过每顿多一点少一点”，其实，吃一样的饭养一百样人，视频网站也如此，问题不在于广告或付费，而是如何广告如何付费，这里面有学问。</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 id="more-273"></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王冉说“用户产生的内容将永远不能成为内容消费的主流”，应了那句话，“自己拿起锤子，就认为全世界都是钉子”，用户产生的内容会有更大需求确是明显的，对于一般人而言，每天是看电视多还是跟亲朋好友聊天多？这足以说明公共信息与个人信息的使用比例了。</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王冉说“</span><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665bc10100050m.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074483">我对‘用户产生内容’产生了怀疑</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 的时候，我回应过“</span><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db55eb010004z2.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074483">没错，用户创造内容！</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王冉说“hulu.com能够取得初步成功是因为美国内容制作产业相对集中”，显然忽略另外更重要的一点，美国传统传统电视类媒体，已经在互联网上有重要的作为，不像国内的电视机构，几乎没有像样的互联网服务。</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王冉说“技术是很容易就能买到的商品”，“正版内容的获取和垄断”才有价值，实际上，如果技术花钱就能搞定，在门户yahoo垄断的时代，也就不会有今天的google，想比之下，买版权只需要初中毕业生就能胜任。</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王冉说“现在是砸钱买版权的时候”，面对盗版问题，如果只会花钱购买版权，买与不买只是找死等死的问题，真正的症结在于建立新型的符合</span><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db55eb01008sgr.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074483">互联网的新的版权模式</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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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web2.0版权研讨：从登记到认证</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26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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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5 Apr 2008 08:5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web2.0]]></category>
		<category><![CDATA[视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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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在人们急切想推动web2.0商业化的时候，更重要的事情是如何解决版权问题。     视频分享网站似乎一直是烫手的山芋，在深得用户喜爱的同时，却让客户感到困惑。用户只关心你有没有好内容，至于内容是不是合法，并不影响观看，而投广告的客户，没有版权的视频则是雷区，商业价值难以得到保证。     版权问题是困惑视频分享网站商业化的一大障碍，另外的障碍则是影响用户体验。     版权发展到互联网时代，传统的版权登记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互联网快速化的需要，让我想起00年前后的电子商务，提单的快捷性与事后送货的缓慢相比，网络的价值被消耗殆尽。     互联网将内容制作、传播（发行）、收看浓缩在一起，传统方式内容制作之后先行版权登记再行传播的思路已经不合时宜，如果考虑到web2.0大量的用户互动行为，每发一句言、一张照片、一段视频就进行一次版权登记的做法，看起来特别滑稽。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办法有一个，版权登记改成版权认证。即任何人可以先进行内容的发布，而版权可以滞后于内容发布，采取事后认证的方式确认其权利归属。     这样结果是：内容发布与权益相对分离。内容发布与权益分离表现在，时间与空间的分离两方面：一、内容发布与版权权益确认可以在时间上异步实行，即时间上分离；二、内容发布者与权益人（版权人）可以不是一个人（一个组织），即空间上分离。     当版权认证的方式可以被业界广泛接受并落实，大量发烧友无私上传盗版（传统版权时代的说法）的事情将变得伟大，他们将会受到真正版权人的欢迎，从盗用者变成传播者。     版权认证模式对于版权的确认可以是非完整的，即内容版权的非100%确认，这个问题相对复杂，但非完整版权将来会越来越成为民间内容主要形态，对于网络再创作（如：网络视频恶搞）的商业模式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扁平化的时代，需要新的版权模式，从登记到认证会是出路吗？]]></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在人们急切想推动web2.0商业化的时候，更重要的事情是如何解决版权问题。</p>
<p>    <span>视频分享网站似乎一直是烫手的山芋，在深得用户喜爱的同时，却让客户感到困惑。用户只关心你有没有好内容，至于内容是不是合法，并不影响观看，而投广告的客户，没有版权的视频则是雷区，商业价值难以得到保证。<span id="more-263"></span></span></p>
<p>    <span>版权问题是困惑视频分享网站商业化的一大障碍，另外的障碍则是影响用户体验。</span></p>
<p>    <span>版权发展到互联网时代，传统的版权登记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互联网快速化的需要，让我想起</span><span><span>00</span></span><span>年前后的电子商务，提单的快捷性与事后送货的缓慢相比，网络的价值被消耗殆尽。</span></p>
<p>    <span>互联网将内容制作、传播（发行）、收看浓缩在一起，传统方式内容制作之后先行版权登记再行传播的思路已经不合时宜，如果考虑到</span><span><span>web2.0</span></span><span>大量的用户互动行为，每发一句言、一张照片、一段视频就进行一次版权登记的做法，看起来特别滑稽。</span></p>
<p>    <span>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办法有一个，版权登记改成版权认证。即任何人可以先进行内容的发布，而版权可以滞后于内容发布，采取事后认证的方式确认其权利归属。</span></p>
<p>    <span>这样结果是：内容发布与权益相对分离。内容发布与权益分离表现在，时间与空间的分离两方面：一、内容发布与版权权益确认可以在时间上异步实行，即时间上分离；二、内容发布者与权益人（版权人）可以不是一个人（一个组织），即空间上分离。</span></p>
<p>    <span>当版权认证的方式可以被业界广泛接受并落实，大量发烧友无私上传盗版（传统版权时代的说法）的事情将变得伟大，他们将会受到真正版权人的欢迎，从盗用者变成传播者。</span></p>
<p>    <span>版权认证模式对于版权的确认可以是非完整的，即内容版权的非</span><span><span>100%</span></span><span>确认，这个问题相对复杂，但非完整版权将来会越来越成为民间内容主要形态，对于网络再创作（如：网络视频恶搞）的商业模式有重要的意义。</span></p>
<p>    <span>网络扁平化的时代，需要新的版权模式，从登记到认证会是出路吗？</span></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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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百度是否应该替盗版买单？</title>
		<link>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162.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thinkeropinion.com/archives/162.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7 Sep 2005 07:21:00 +0000</pubDate>
		<dc:creator>醒客Think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盗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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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百度一审败诉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兔死狐悲者、有幸灾乐祸者，至于百度提供盗版链接是否合法，或者盗链该如何提供才合法，已经有很多网友做出的评论，笔者不多说。只想问一下，百度为什么能够提供盗版链接？百度是否需要替盗版者买单？百度败诉能否改变互联网盗版肆虐的清况？   百度没有存储MP3的服务器，为什么能够提供MP3下载链接的服务，而且一首歌曲的链接多的你几乎数不清？道理很简单，只因为遍地都是盗版服务器，毫不夸张地说，我们已经陷入盗版的海洋中！   百度是否应该为盗版者买单，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看法，但如果仅以提供链接的内容是盗版就要百度来买单，实则是一种苛求，我想问，每一个互联网公司是否都需要具有审核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互联网公司必将诚惶诚恐，因为从第三方判断内容是否合法并不是个容易的事情，而且代价非常大。盗贼横行的年代，是否每一个人都要负起警察的责任？！   好在5月30号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办法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指出，“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对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我很少使用百度MP3服务的次数，作为互联网著作权人，对盗版深恶痛绝，提供盗版链接并不可取，但如果让链接者买单而让盗版提供者肆意横行却是本末倒置。   我并不赞成方兴东“版权保护激进主义”的提法，链接和内容是不同行为，并不是宽松和严格的区别，法律应该定位在保证秩序，而不是平衡利益当和事佬，尽管看上去好像有这种效果。   话又说回来，即便把百度关掉了，就能改变互联网盗版肆虐的局面吗？   提供盗版的小站长们其实并不希望百度这种直接提供下载的方式，而是更愿意网民到下载页面下载，这样可以提高它的广告点击率，盗版网站的宣传推广方式并不是通过百度的MP3搜索引擎，而有着各自的推广方式，关掉百度就能杜绝盗版只是一厢情愿。   对于音像公司，单独去找那些盗版的小网站，恐怕诉讼费都够不上，当然愿意找到百度这种集中的有赔付能力的大公司，但对于监管部门，却不能因此挑肥拣瘦。   有效遏制互联网盗版肆虐，监管部门重在建立有效的打击盗版机制，不要等到被侵权者诉讼才想到如何保护，而要从根本上限制盗版内容的提供。   作为依附在盗版内容上的链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作为依附在盗版内容上的链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articleText45db55eb0100005i" class="sysBr500 text">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x-small;"> </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百度一审败诉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兔死狐悲者、有幸灾乐祸者，至于百度提供盗版链接是否合法，或者盗链该如何提供才合法，已经有很多网友做出的评论，笔者不多说。只想问一下，百度为什么能够提供盗版链接？百度是否需要替盗版者买单？百度败诉能否改变互联网盗版肆虐的清况？</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 </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百度没有存储</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lang="EN-US">MP3</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的服务器，为什么能够提供</span><span lang="EN-US">MP3</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下载链接的服务，而且一首歌曲的链接多的你几乎数不清？道理很简单，只因为遍地都是盗版服务器，毫不夸张地说，我们已经陷入盗版的海洋中！</span></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pan id="more-162"></span></span></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百度是否应该为盗版者买单，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看法，但如果仅以提供链接的内容是盗版就要百度来买单，实则是一种苛求，我想问，每一个互联网公司是否都需要具有审核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互联网公司必将诚惶诚恐，因为从第三方判断内容是否合法并不是个容易的事情，而且代价非常大。盗贼横行的年代，是否每一个人都要负起警察的责任？！</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 </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好在</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lang="EN-US">5</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月</span><span lang="EN-US">30</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号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办法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指出，“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对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span></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pan></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我很少使用百度</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lang="EN-US">MP3</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服务的次数，作为互联网著作权人，对盗版深恶痛绝，提供盗版链接并不可取，但如果让链接者买单而让盗版提供者肆意横行却是本末倒置。</span></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pan></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我并不赞成方兴东“版权保护激进主义”的提法，链接和内容是不同行为，并不是宽松和严格的区别，法律应该定位在保证秩序，而不是平衡利益当和事佬，尽管看上去好像有这种效果。</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pan></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话又说回来，即便把百度关掉了，就能改变互联网盗版肆虐的局面吗？</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 </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提供盗版的小站长们其实并不希望百度这种直接提供下载的方式，而是更愿意网民到下载页面下载，这样可以提高它的广告点击率，盗版网站的宣传推广方式并不是通过百度的</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lang="EN-US">MP3</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搜索引擎，而有着各自的推广方式，关掉百度就能杜绝盗版只是一厢情愿。</span></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font-family: &amp;&lt;br /&gt; #23435;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pan></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对于音像公司，单独去找那些盗版的小网站，恐怕诉讼费都够不上，当然愿意找到百度这种集中的有赔付能力的大公司，但对于监管部门，却不能因此挑肥拣瘦。</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 </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有效遏制互联网盗版肆虐，监管部门重在建立有效的打击盗版机制，不要等到被侵权者诉讼才想到如何保护，而要从根本上限制盗版内容的提供。</span></span></p>
<div><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 </span></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作为依附在盗版内容上的链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span></span></div>
<div><img src="http://www.amazingcounters.com/counter.php?i=415986&amp;c=1248271" border="0" alt="Web Counters" width="1" height="1" /></div>
</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 </span></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size: x-small;">作为依附在盗版内容上的链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span></span></div>
<div><img src="http://www.amazingcounters.com/counter.php?i=415986&amp;c=1248271" border="0" alt="Web Counters" width="1" height="1"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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