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客眼Thinker’s Opinion
醒客(Thinker)
互联网战略与天使
清醒源于对酒精的拒绝
技术的最高境界是非技术
抬头看天,低头走路
关注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
自由撰稿人,产经分析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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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归档:2006 年 09 月 10 日
内容制作权,属于用户还是机构
人们总是将用户制作与机构制作进行对比,要么得出由于机构比用户具有更强的制作能力,所以机构内容的价值将远远大于个人内容;要么得出由于用户基数众多,所以用户决定内容未来。其实,这是最大的误解,用户制作与机构制作,常常具有不同的目的,本质上属于不同的领域,并没有可比性。 用户制作多集中在个人展示和交流,无论是拍摄短片还是恶搞,根本出发点还是个人情感的表达和交流,尽管一些个人短片也流传的相当广泛,但从一开始的出发点上,他们更多的是想向自己的朋友群传递自己快乐,目的多在与朋友交流。这与给朋友写封信、寄几张照片没有太本质的区别,你能因为专业机构拍摄的水平远高于自己,而选择用质量上乘的明星专辑替代自己的生活片段传给朋友看吗? 只从质量高低的角度对个人制作或者机构制作进行对比,实际上是一个“关公战秦琼”的问题,对内容多样性的考虑显得有些不足。极个别的个人短片,由于受到热捧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给人造成个人短片要和机构内容争抢用户的错觉。实际上,未来,只有极少的一部分个人短片可能能杀进商业片的范围,更大量的个人短片的制作目的将是和朋友分享自己的生活。这与极少数的明星照片可以成为商品让人们争相购买,而更多的个人照片只停留在自己的相册里,成为亲朋好友茶余饭后的谈资没有区别。 个人制作的内容与电话相似,每个人都在打电话,但电话总是打给有限的几个人,接、打电话的双方常常是平衡的,即打电话和接电话基本持平,只是由于使用者基数巨大,最终电话网络承载的信息总数巨大。机构制作内容,是不对称的传播,即一个制作者要把内容传递给千千万万的使用者,而反向的传播没有或者很少。 内容制作权属于用户还是机构,取决于内容本身,情书要个人来写,发给一个人看;教材由出版社来编,发给一堆人看,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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