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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观察

博客需不需要比赛?

先告诉大家,新浪搞的博客比赛,我参加了,这不,已经开始拉票了,接着往下看之前,先投我一票怎么样?
        从昨天知道新浪搞博客大赛开始,就在想一个问题,博客到底需不需要比赛?
        博客作者需不需要参加比赛,取决于作者的心态,或者说你参加比赛干什么,是为了推广自己的博客,希望有更多人关注,还是象张栋伟那样,为了“更多的机会可能”,来此一博,再或者当成一次大家参与的娱乐游戏。
        昨天向几个朋友拉票,一个哥们儿问我,怎么你现在成职业博客了?朋友是话里有话的,言下之意,你怎么对这种虚名性的东西,如此热衷,我当时的回答他,即便是场游戏,既然参与了,投入一把没什么错。
        如果作者的写作目的是想向公众传播,参加博客比赛是个不错的选择,尤其是新开始博客的朋友,在没有有效的推广方式之前,参赛算是个窗口。
        但若是把比赛看当成一夜功成的机会,恐怕并不现实。从买彩票到超级女声,平民的奇迹诱惑了不少人,却不能成为成功的范例,现今的社会给每一个人都提供了面向公众的机会,从道理上看,每个人都具有成为公众人物的机会,实际上却不可能,因为现实中公众人物的有限性,注定绝大部分人梦想不能成真。正如你家的电话,具备了向全球任何一部电话拨打的可能性,实际上,你从来都没有尝试过你的邻居。
        BSP们需要一系列事件作宣传,在我们具有力争上游光荣传统的国度,比赛是一种不错的方式,肯定会一呼百应。
        除了极少数博客最终能够面向公众化之外,其余的博客都将成为小众或者圈子的工具,承载的更多将是分享与娱乐的功能,把博客比赛当成一次面向博客的大型娱乐吧。
        我参加了博客比赛,得个奖,会很高兴,但与成功或者失败没有关系。我也不会定义自己的目标,就像上街购物,大商场还是超市,根据需要选择,因为这里肯定承载不了,也不可能承载成功或者失败之类的目标,就像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事情一样。我不喜欢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要么隐姓埋名要么众星捧月,更愿意随心去对待一件事情,那才真实的生活。
        比赛还是不比赛,想要一个什么样的目标,完全在于你的选择,选择的自由增添了生活的乐趣。不要相信奇迹,奇迹只有不相信的时候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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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阅读

百度是否应该替盗版买单?

         百度一审败诉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兔死狐悲者、有幸灾乐祸者,至于百度提供盗版链接是否合法,或者盗链该如何提供才合法,已经有很多网友做出的评论,笔者不多说。只想问一下,百度为什么能够提供盗版链接?百度是否需要替盗版者买单?百度败诉能否改变互联网盗版肆虐的清况?
        百度没有存储MP3的服务器,为什么能够提供MP3下载链接的服务,而且一首歌曲的链接多的你几乎数不清?道理很简单,只因为遍地都是盗版服务器,毫不夸张地说,我们已经陷入盗版的海洋中!
        百度是否应该为盗版者买单,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看法,但如果仅以提供链接的内容是盗版就要百度来买单,实则是一种苛求,我想问,每一个互联网公司是否都需要具有审核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互联网公司必将诚惶诚恐,因为从第三方判断内容是否合法并不是个容易的事情,而且代价非常大。盗贼横行的年代,是否每一个人都要负起警察的责任?!
        好在5月30号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办法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指出,“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对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我很少使用百度MP3服务的次数,作为互联网著作权人,对盗版深恶痛绝,提供盗版链接并不可取,但如果让链接者买单而让盗版提供者肆意横行却是本末倒置。
        我并不赞成方兴东“版权保护激进主义”的提法,链接和内容是不同行为,并不是宽松和严格的区别,法律应该定位在保证秩序,而不是平衡利益当和事佬,尽管看上去好像有这种效果。
        话又说回来,即便把百度关掉了,就能改变互联网盗版肆虐的局面吗?
        提供盗版的小站长们其实并不希望百度这种直接提供下载的方式,而是更愿意网民到下载页面下载,这样可以提高它的广告点击率,盗版网站的宣传推广方式并不是通过百度的MP3搜索引擎,而有着各自的推广方式,关掉百度就能杜绝盗版只是一厢情愿。
        对于音像公司,单独去找那些盗版的小网站,恐怕诉讼费都够不上,当然愿意找到百度这种集中的有赔付能力的大公司,但对于监管部门,却不能因此挑肥拣瘦。
        有效遏制互联网盗版肆虐,监管部门重在建立有效的打击盗版机制,不要等到被侵权者诉讼才想到如何保护,而要从根本上限制盗版内容的提供。
        作为依附在盗版内容上的链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